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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肆诞生与书商作用边缘化

2018-04-02刘光裕

现代出版 2018年2期
关键词:书商士人作坊

◎ 刘光裕

中国古代书肆诞生于西汉后期,与书肆同时诞生的还有书商。事实说明书肆诞生后,人们获得书籍最普通、最常见的方法仍旧是自己“写书”。汉代所说“写书”意为复制作品,一般代表制作书籍(写本)。读者自己“写书”,就是读者制作自己所需书籍。书商在汉代诞生后,他们做什么,怎么做,首先不取决于书商自己,而取决于客观存在的社会环境。早在书商诞生以前,随着以重农抑商为国策,特别是推行压制商人的“市籍”制,全国职业商人早已被排除在主流社会之外,成为名副其实的边缘群体。与此同时,社会上自给自足经济不断发展,不断完善,根深蒂固。因此,书商自诞生那天起,就与其他商人一样成为处于边缘地位的、身负“市籍”的贱民群体与“下等公民”。身处社会最底层的书商,失去了与士大夫平等相处或交往的起码资格。在“市籍”制的重压之下,书商的社会权利与人身自由被剥夺殆尽,他们没有条件与能力自己建立作坊从事书籍生产,也没有条件与能力从事新书发行。拥有作坊从事书籍生产的不是书商,而是士人。士人所办作坊生产的书籍都以自给自足为目的,不以商品交换为目的,不可能交给书商去牟利。因此,书商不掌握也不可能掌握作坊生产的任何新书资源,由此决定他们不可能从事有关新书购买、仓储、销售等现代书商所做的发行业务。而且,不只汉代书商如此,到唐代还是如此。对汉唐书商来说,现代书商那种发行业务,他们上千年一无所知,闻所未闻,既没有看见过,也没有听说过。他们的书肆业务主要是买卖旧书,为社会上冗余之书调剂余缺,互通有无。这就是本文所谓“书商作用边缘化”。在自汉至唐的书籍出版活动中,书商作用边缘化与读者传写成为书籍流通的主渠道是相互关联的两件大事,也是影响最为深广、最具代表性的两件大事。

一、书肆与书商产生于西汉后期

在我国历史上,西周商业都是官府经营的,商人都是官奴。东周以来,主要是战国至秦汉年间,私营商业蓬勃兴起,涌现出许多著名商人,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商品经济繁荣时期。在这次商品经济繁荣中,书籍并未成为可以买卖的商品,也没有产生书肆。我国最早书籍是官府典籍,如诰命文书、典章文献、国家史籍、诸侯史志等,此外还有术数等具有神秘性的宗教书籍。这些书籍称为官书。凡官书,一概由官府典藏,不准公之于众,不准公开流通,由此决定官书不可能成为商品。迄今为止,我们找不到先秦存在书肆或书籍买卖的任何资料。有关秦始皇焚书的资料中,未有一语涉及书肆,说明秦代社会还没有书肆这类事物存在。若有书肆,秦火岂有不焚之理?

先秦官府对市场的管制非常严厉。《礼记·王制》列出禁止进入市场的两大类物品。一类是质量不可靠者,如“五谷不时”“果实未熟”等。另一类是代表贵族与官员享有等级特权的器物,如“圭璧金璋”“命服命车”“宗庙之器”“牺牲”“戎器”等。孔颖达疏曰:“圭璧金璋及牺牲、戎器皆是尊贵所合蓄之物,非民所宜有,防民之僭伪也。”《王制》在此没有提及书籍。拥有官书,在西周是天子的特权,在春秋战国是诸侯的特权,连贵族私家都不准随便拥有。官书若进入市场,至少也是“非民所宜有,防民之僭伪”,这样形成了书籍不能买卖的观念。不只官书不买卖,连后起的子书也不买卖。这或许是书肆迟迟不能产生的主要原因。

至西汉,一方面是惠帝年间“除挟书律”,国家鼓励私家藏书,鼓励书籍自由流通,古今书籍纷纷在社会上流布;另一方面是文化教育大发展,公众对书籍的需求迅速增长。这样,将书籍用于商品交换的客观条件逐渐成熟起来。

河间献王刘德,“从民得善书,必好写与之,留其真,加金帛赐以招之”。“加金帛赐以招之”的“赐”,是刘德居高临下的赐予,与市场上的商品交换不是一回事。可是,通过“赐”的名义,曲折地表现了书籍具有可以用“金帛”交换的一种价值。

据《汉书·张安世传》:“上行幸河东,尝亡书三箧,诏问莫能知。唯安世识之(师古注:识,记也。),具作其事。后购求得书,以相校无所遗失。”张安世是西汉名臣张汤之子,事武帝、昭帝、宣帝数十年,卒于宣帝元康四年(前62年)。张安世“购求得书”之事,联系他生平考察大概在武帝晚年,即公元前二世纪末或公元前一世纪初。《说文·六下》:“购,以财有所求也。”张安世如何“购求”不得而知,不过他与刘德“赐”金帛已有不同。既为“购求得书”,必定是用财物通过某种途径交换得来的,已属于商品交换范畴的行为。

从上面两例,尚不能完全断定武帝或昭帝年间已有书肆或书籍市场,然而可以认为书籍商品交换的社会条件已趋成熟。

我国最早的书肆资料见于扬雄《法言·吾子》。《吾子》的主旨是崇本抑末,崇本就是尊儒。其中说:“好书而不要诸仲尼,书肆也;(李轨注:卖书市肆,不能释义。)好说而不要诸仲尼,说铃也。(李轨注:铃以喻小声,犹小说不合大雅。)”这句话的意思是,爱好读书而不折中于孔子,就像卖书于市肆而不懂书中意思的书商;好发议论而不折中于孔子,犹如敲出小声的铃铛而不合乎大雅之音。如今许多人把扬雄这句话理解为书商博学。这样的理解,与作者原意南辕北辙,肯定没有读《吾子》原文和李轨的注。扬雄,字子云,西汉著名学者,生于公元前53年,卒于公元18年。据陆侃如教授考证,《法言》大约作于西汉平帝二年,即公元2年。在《法言·吾子》中,“书肆”是用于修辞的比喻。既为比喻,可知这时候长安士人都已知道市场上有卖书于市而不能释义的书商。由此看来,长安书肆必定产生在《法言》之前。再联系张安世“购求得书”是在公元前二世纪末或公元前一世纪初,可以推断长安书肆诞生在公元前一世纪后半叶,具体年代难考。西汉京城长安是当年中国最大城市,有八万余户,人口二十四万多。长安又是全国文化中心,元帝年间长安有太学生上千人,成帝年间增至三千人,另有大批文人学者聚居于此,故而长安最早出现书肆并不奇怪。

中国书肆诞生于长安市场,那么汉代的长安市场究竟是怎样的?

西汉长安有两个市场,即东西市,此外再无别的市场。长安商贩都集中在这两个市场营业,白天开市,晚间闭市。长安市场的四周筑有围墙,以将市场与居民区、行政区隔离。围墙上有数道门与外界相通,开市才开门,闭市就关门。管理市场的行政机构称“令署”,设于悬挂醒目旌旗的市楼上,对商贩进行昼夜严格监管。班固《西都赋》描述长安市场说:“九市开场,货别隧分。”长安的西市由六市组成,东市由三市组成,故称“九市”。“货别隧分”的“隧”,《文选》李善注引薛综曰:“隧,列肆道也。”可知市场内道路,称“隧”。班固这话意思是东市、西市开场营业,不同的货物由一条条街道(隧)区分开来。在长安市场上,经营同类货物的商贾聚集在相邻街道上。店肆是商贾居住与营业的场所,如《三辅黄图》说“周环列肆,商贾居之”。“肆”本是陈列的意思。店肆排立在“隧”的两旁,故称“肆”或“列肆”。孤立的一家商店,一般不可称肆。

由此可知,长安市场是与四周居民完全区隔,由“令署”昼夜严格监管的封闭市场或非自由市场。长安“书肆”就在这长安市场(东市或西市)内。除此之外,长安其他地方并无市场,也无书肆。此其一。其二,既称“肆”,书商就不能是一家,必定有数家或多家,如班固所说“货别隧分”。因此,这“书肆”是书籍市场,即书市。两汉书肆,或在长安,或在洛阳,基本情况都是如此。一直到唐代,书肆的基本情况仍是如此。古代商人有行商、坐贾之别。“书肆”为书商中坐贾。汉代书商是否另有行商,尚无资料可证。

二、商人阶层成为重农抑商的牺牲品

书商最初诞生于长安市场,时间是西汉后期。要了解书商诞生之后可能发挥怎样的作用,必须知道在书商诞生以前,汉代商人作为一个社会阶层早已成为重农抑商政策的牺牲品,沦为社会生活中的边缘群体。

西汉推行重农抑商,客观说来并非偶然,它是我国古代轻商传统与西汉初年社会情况相结合的产物。西周商人都是官奴,我国社会上一直存在轻商观念。先秦诸子在思想观点上各有不同,然而轻商贱商是他们共同的看法。儒家讲仁政民本,重视人数最多的农民,也不忽视手工业者,可是儒者视商业为贱业,不屑与商人为伍。法家讲耕战,重视农业与农民,敌视商业与商人,一向主张残酷打击商人,以利于富国强兵。先秦子书很多,重商者唯《管子》一家。秦汉年间出现了比战国时期更大的商业繁荣。可是在西汉初年,全国自耕农数量锐减。自耕农是赋税的主要来源,也是士兵的主要来源。自耕农数量锐减,削弱国家统治的基础,造成社会不稳定,不能不引起政治家与士人的忧虑与不安,结果朝野舆论都将自耕农锐减的原因归之于商业繁荣。在人们的思考中,竟没有找到商业繁荣与社会稳定的两全之策。战国末年以来,社会上重农抑商的呼声不断高涨。秦代法家掌权,故而打击商人最坚决,无情压制商人的“市籍”就产生在秦代。西汉初年,汉高祖刘邦“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而困辱之”;惠帝年间又规定“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与秦代相比,西汉对商人与商业的打击更苛严,制度上更完备。

汉代推行重农抑商,主要始于西汉武帝年间,大致有以下三方面措施。其一,通过盐铁专卖、国家干预等措施,严格限制商品经济的活动范围。其二,通过“算緍”“告緍”将商人财产剥夺殆尽,结果全国中等以上商人大都破产(《史记·平准书》:“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其三,继承秦代“市籍”并加以完善,成为无情压制与歧视商人的一种社会制度。当局规定凡职业商人都有“市籍”,称“入籍”;凡“入籍”的商人,子孙皆有“市籍”,不得更改。在政治方面,惠帝规定“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之后,景帝再次明确“有市籍不得宦”,东汉光武帝重申“商贾不得宦为吏”。从西汉到东汉,严禁商人入仕,严禁商人子弟进官学读书与参加选官。在经济方面,规定“有市籍者”及其家属不得占有田产,违反者“没入田僮”,田产没收。人身方面,汉高祖刘邦规定“贾人不得衣丝乘车”。到后来,发展到令商人穿歧视性服装,如《晋令》:“侩卖者,皆当着巾,白帖额,题所侩卖者及姓名,一足着白履,一足着黑履。”命令商人穿这种奇异服饰,目的是贱商卑商,视商人为另类。

当重农抑商成为国策之后,必然要演变成为社会制度,“市籍”就是旨在压制商人以实现重农抑商的制度性规定。与抑商的其他措施相比,“市籍”制对职业商人的打击是最致命的,也是最持久的。它公开剥夺商人的政治权利、教育权利、置田产权利,从而将职业商人完全排除在主流社会之外,成为社会成员中名副其实的贱民或另类。只要“市籍”存在,商人就成为不享有社会权利、没有人格尊严的“下等公民”;而且“市籍”是子孙世袭,所以商人子孙永世不得翻身。“市籍”制自汉经唐到北宋年间才废除,在社会生活中留下了卑商贱商的深刻烙印。

在古代经济史上,西汉重农抑商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转折点。经济史学者评论说:“它使初兴的职业商人遭受了史无前例的灾难。其打击面之广,程度之深,通中国历史大概无出其右者。它对商人与市场的影响,也绝不只是一时的挫折而已。这次打击,使商人的力量骤然衰落,长时期内一蹶不振,并且在以后数百多年内一直未能恢复此前之盛况。它是一个时代的结束,标志着中国市场史上第一个高涨期至此画上了一个句号。”汉代政治家在处理文化问题时,特别是处理尊儒后与儒家对立的诸子异端时,显示了政治家非同寻常的胸怀气度与远见卓识,表现了运用政治艺术的沉着、老练与灵活。可是,汉代政治家面对生机勃勃的商品经济与市场时,毫无驾驭能力,个个惊慌失措,处处显示自己的偏见与短视,束手无策与感情用事,最终将蓬勃兴起的商品经济完全扼杀。士大夫无不是扼杀商品经济的倡导者与支持者,像司马迁《平准书》那样对商品经济厄运兼有同情之心者实乃凤毛麟角。

书商诞生以前,职业商人早已在社会生活中边缘化,沦为另类与贱民。书商诞生后,他们与其他商人一样也有“市籍”,同属不享有社会权利、没有人格尊严的贱民与另类。在书籍领域,作者与读者都是士人;在社会上,士人是地位最高的精英群体。书商身受“市籍”重压,他们与士人之间,地位相差过于悬殊,故而连与士人平等相处或交往的起码资格都没有。书商根本不可能像现代书商(出版者)那样成为沟通作者与读者的桥梁与中介,也根本不可能像现代书商(出版者)那样处于书籍出版活动的中心地位或核心地位。从重农抑商的严酷环境看,出现“书商作用边缘化”是不可抗拒的,是命中注定的。

三、士商对立与自给自足书籍经济

一般说,有重农抑商,有“市籍”制,就有书商作用边缘化。除此之外,社会上还存在两个造成书商作用边缘化的因素:一是士商对立,另一是自给自足书籍经济。这两个因素,归根结蒂也源于重农抑商。

汉代社会的阶层结构,大致是按“士农工商”这个次序建立的。在这样的阶层结构中,商人处于最底层,士人处于最上层。重农抑商特别是“市籍”制,迫使职业商人沦为世袭的贱民与另类,成为不享有社会权利、没有人格尊严的“下等公民”。在此同时,士人的社会地位在尊儒中又得到进一步提升,成为既掌握知识又掌握权力的社会精英。在重农抑商与独尊儒术的共同作用下,士人与商人牢固处于阶层结构的两极:士人作为精英群体居于最上层,商人作为贱民群体处于最底层。

当年积极鼓吹并支持重农抑商的恰恰就是士大夫。先秦诸子早已将商品经济与保护农民、稳定农业对立起来。西汉初年,朝野讨论农与商的关系时,多数人认为发展商品经济必然引起农业破产与社会不稳定,于是士大夫纷纷充当声讨商人与商业的急先锋。像贾谊、晁错那样头脑清醒的政治家,都以严厉言辞历数商业繁荣的罪过,大声疾呼重农抑商。政治上尊儒的结果,不是削弱而是强化了士人头脑里的重农抑商观念。汉代以来,中国士人崇尚文化,倡导中和,为民请命,代民立言;可是在商人与商业问题上,他们皆为贱商主义者,鲜有例外。在古代,重农抑商之所以成为长期实行的一项国策,“市籍”制之所以延续上千年而不改,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士阶层的全力支持。

在士人看来,商人没有文化和道德,乃藏污纳垢之徒,歧视与压制商人是理所当然。如此在士人与商人之间形成一种根深蒂固的隔阂与对立。士与商对立,首先源于重农抑商的治国理论,在观念上则表现为士人瞧不起商人。扬雄在《法言》中偶尔提到一次“书肆”,就用了卖书于市而不懂书中意思这样的轻蔑口吻;这种轻蔑口吻,说明扬雄心里瞧不起书商。这并非是他个人特有的观念,而是士人的共同观念。士人秉持贱商主义,瞧不起包括书商在内的所有商人,所以士商对立是一个阶层与另一个阶层的对立。这在今天看来与情理不合,也难以理解,可是在古代是千百年存在的客观现实。

从汉代开始,书籍领域成为士人的世袭领地。在书籍生产与流通中,士人都居于主导地位或主宰地位。士人从事书籍生产,无论办作坊还是个体作业都很自由,也很容易,至少并非难事。可是在士商对立的社会上,身负“市籍”的书商要自办作坊从事书籍生产,一是书商自身不具备这种能力,二是社会客观条件不允许,所以是根本不可能的。中国古代书商自办作坊从事书籍生产之事,不可能出现在汉代,晚唐的书商作坊尚是不成气候的零星现象,最早要到北宋年间废除“市籍”之后才出现。士商对立因为根植于重农抑商与独尊儒术,根深蒂固,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不可完全消解的一个死结,故而书商边缘化也成为中国古代书籍领域不可完全消解的一个死结。“市籍”制废除以后,书商作用边缘化有所缓解,然而并没有完全消除。

再看自给自足经济对书商作用边缘化的影响。经重农抑商的重拳打击之后,战国至秦汉年间出现的第一次商品经济繁荣,到西汉初年就宣告结束了。我国商品经济由衰转盛的第二次繁荣要等上千年之后,直至北宋年间才出现。重农抑商完全扼杀了我国发展商品经济的道路,进一步巩固并发展了自给自足经济。从此,农业是小农经济,手工业是个体经济,连世家大族的庄园也是庄园经济,自给自足经济坚如磐石,稳如泰山。

书肆诞生以前,重农抑商早已获得成功,我国社会上早已成为自给自足经济的汪洋大海。在书籍领域,为适应文化教育大发展的需要,书籍生产与书籍流通不断发展,于是造成汉代书籍经济持续繁荣的景象。可是汉代的书籍经济是典型的自给自足经济,不是也不可能是商品经济。

经济学所说自给自足,指生产不以商品交换为目的,而以满足生产者自己需要为目的。考察汉代书籍经济是否是自给自足经济,不能从书籍流通入手,只能从书籍生产入手,考察书籍生产的目的是怎样的。

汉代书籍生产有两种方式:一为作坊生产,一为个体作业。官府藏书机构与民间藏书家都拥有自己的书籍作坊。西汉武帝年间既“建藏书之策”,又“置写书之官”。前者是建立藏书机构,后者是建立书籍作坊。两者同时并举的原因在于,朝廷藏书机构所藏之书都是朝廷作坊生产的。自汉至唐上千年,朝廷藏书机构所藏之书皆由朝廷作坊生产,此等书籍都不用于商品交换,只供朝廷藏书之用(我国朝廷作坊生产的书籍第一次向公众出售是冯道刊刻《九经》,时间是唐以后的五代),这样的书籍生产以满足生产者自己需要为目的,是典型的自给自足书籍经济。民间藏书家作坊中生产之书,同样不以商品交换为目的,只供自己藏书之用。汉代书籍生产的另一种方式是太学生从师“写书”这类个体作业。学生所“写书”也仅供学生自己使用。无论以哪种方式从事书籍生产,都不以商品交换为目的,只供生产者自己使用,所以都是自给自足书籍经济。

这里需说明,汉代书籍生产并不与市场完全隔离,它存在与市场关联的事项。在书籍生产三要素(作品、书籍材料、作品复制)中有两项,即书籍材料与作品复制,都可以从市场获得解决。书籍材料以简策为主。《居延汉简》(五五·五):“出钱六十,买椠二百。”椠,是用于书写文字的三尺长木板。这表明边远地区集市上有简牍买卖。由此推知内地文化发达地区的集市上,也有简策或简牍买卖,或许数量更多。关于作品复制,就是所谓“写书”。当人们自己“写书”有困难时,可以雇请“佣书”代劳,班超与阚泽的“佣书”可证。汉代以来的“佣书”者,多为中下层士人或没落贵族。“佣书”的“佣”,繁体为“傭”。《正字通》:“傭,雇役于人,受其直(值)也。”古代凡称傭如傭工、傭夫、傭耕等,也包括“傭书”在内,都是雇佣劳动。现代经济学早已将雇佣劳动视为劳动力市场的组成部分。可是在我国古代,因为未有劳动力市场观念的缘故,不将雇佣劳动视为出售劳动力的市场行为。古人认为,在傭工、傭耕等雇佣劳动中不存在与买卖等同的市场关系,只存在雇与被雇的雇佣关系;这种雇佣关系不能改变雇主与被雇者的原有社会身份。同样的道理,“佣书”者原来的士人身份也不会因为“佣书”而有所改变。在集市出售简策的人,一般是个体劳动者(手工业者或农民);究其性质是个体劳动者的自产自销。汉代的抑商政策在严厉打击职业商人的同时,对个体劳动者的自产自销则网开一面。在古代,自产自销的个体劳动者与商人两者存在明确的区别,政策上总是区别对待。总之,出售简策者与“佣书”者因为都不是“入籍”的商人,他们不受“市籍”限制,是很自由的。因此,人们可以比较容易地雇得“佣书”,或购得简策。从今天经济学的观点看,简策可以买卖,是将书籍材料商品化;而“佣书”,是将复制作品的劳动商品化。那么这两项商品化,究竟是为商品经济服务,还是为自给自足经济服务呢?首先,“佣书”者复制什么作品,一律听命于雇主;而“佣书”的雇主是士人、官员等,其中没有书商。其次,“佣书”的最终产品——书,没有成为商品,都供雇主自己使用。根据这两点,可以确认书籍材料与复制劳动这两项商品化,归根结蒂是为读者传写服务,其目的是使人们自己“写书”变得更方便、更简单、更灵活。可见这个市场是为自给自足书籍经济服务的,无非对其做了必要补充。

所谓自给自足书籍经济,其实就是读者传写。哪里有读者传写,哪里就有自给自足书籍经济。书商自诞生那天起,就已处于读者传写的汪洋大海之中。随着书籍材料特别是复制劳动的商品化,人们自己“写书”变得更方便、更简单、更灵活。人们所需书籍,一般都能通过传写这种方式获得解决,一般无需仰赖书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书商做的事情,或书商可能做的事情,实际上已经不多,或者很少了。我们再说明书商根本无法自建作坊后,就知书商究竟能做什么事情。

四、书肆业务以经营旧书为主

汉代士人只要拥有书籍资源与资金,他们办作坊从事书籍生产,一般是比较容易的。那么,书商为何不能自办作坊从事书籍生产呢?

对书商来说,若要从事书籍生产,个体作业无法满足商业需要,必须自己建立作坊。书商若要自建作坊,必须雇人到作坊来佣书与校书,在此必然面临“市籍”制与士商对立这两大障碍。“市籍”制迫使书商沦为不享有社会权利、没有人格尊严的“下等公民”。可是,佣书者的社会身份都是士大夫,他们或为中下层士人,或为家道衰落的贵族子弟。佣书者因为是士人,观念上都持贱商主义,视商人为没有文化道德的卑贱之辈,瞧不起书商。他们从维护自己士人身份与尊严出发,耻于与商人为伍,不愿意也不可能为书商佣书。迄今所见自汉至唐的数十条佣书资料中,找不到一个以书商为雇主的佣书事例,这就是士人不肯为书商佣书的证据。办作坊,必须有一批人为书商佣书。单就士人拒绝一项就把书商自办书籍作坊这条路完全堵死。此外,书籍作坊为保证产品质量,不能没有校书;从事校书,需是水平较高的学者。即便是在“市籍”废除后的宋代,多数学者仍不愿为书商校书。只要“市籍”制仍在,士人就不能为书商佣书和校书。在“市籍”废除以前,我国书商根本没有条件也没有能力自办书籍作坊。

汉代书肆在京城的东市与西市,书商与其他商人都集中居住在这里。需知这个汉代市场,与《东京梦华录》所记北宋开封的市场,存在不小的区别。北宋开封这个市场,是废除了“市籍”并取消了宵禁以后的市场,所以是开放的与相当自由的市场。汉代京城的市场,是用高墙与四周完全隔离的,由“令署”昼夜严格管理的封闭市场与非自由市场。而且,北宋以前的我国市场,从来不是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东汉郑玄注《周礼·司市》有言:“君子无故不游观焉。”人们为何不到市场“游观”?因为古代市场除了从事买卖交易,还是犯人杀头的刑场。唐代刘禹锡《观市》开头就说:“有命士以上不入于市,《周礼》有焉。”在唐代,仍规定五品以上官员禁止入市。所以汉代市场并不是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高官禁入,有地位的士人不愿进入。市场实行宵禁,交易活动有时间限制。从事交易的商人身有“市籍”,经营不能独立自主,也没有一般人享有的自由与权利。总之,这是政治上受压制、观念上受歧视、人员流动受限制的封闭市场。如观点以为,身有“市籍”的书商可以在这种封闭市场自建作坊从事书籍生产,又以为士人愿意到这封闭市场去为“入籍”的书商佣书,盖不明古今市场与古今书商之区别。

从汉代开始一直到唐代,我国书商一直不具有自建书籍作坊的条件与能力。书商自己可能建立作坊,并从事“前店后坊”的经营模式,最早要到北宋废除“市籍”与宵禁之后。中唐以来,不断出现书商私刻作家诗集或日历等种种例外现象,其意义主要是昭示旧制度即将变革,并不说明旧制度已经变革。汉唐书商不能自建作坊的根本原因不在书商自身,而是因为以重农抑商为国策,特别是无情压制商人的“市籍”制。鉴于书商无法从事书籍生产,作者的新作出版之事宜就不可能交给书商办理;书商不办理新作问世,等于不掌握新的出版资源。在社会上,士人办的书籍作坊越来越多。这些作坊生产的新书,都以自给自足为目的,不以商品交换为目的;况且,士人也不可能将自己生产的新书交给书商去牟利。社会上作坊生产的新书尽管很多,但它们都不可能成为书商掌握的新书资源。再加上书商无法自建作坊,所以自汉至唐上千年,书商始终不掌握也不可能掌握作坊生产的任何新书资源。不掌握任何新书资源,足以决定书商根本不可能从事新书购买、仓储、销售这些今天书商兼顾的发行业务。如今汉唐书商研究出现的种种错误,都是离开了社会环境与真实历史,将古今书商混为一谈,进而以今例古,认为只要有书商,必有发行存在。如今出版史著作几乎都认为,书商在东汉就建立发行业,到唐代更有发达的发行业。可是,谁也拿不出书商自建书籍作坊和书商掌握新书资源的证据。实际上,自汉至唐的书商,他们与宋代书商已不一样,与今天书商更是大不相同。对汉唐书商来说,新书的购买、仓储、销售以及新书销售中批发、零售、分销这类发行业务,他们一无所知,闻所未闻;既没有看见过,也没有听说过。所以有书商必有发行的推理不能成立,那种认为汉唐书商从事新书发行并拥有发行业的观点值得商榷。

书商无法自建作坊,也无法从事新书发行,那么他们究竟能做些什么呢?有一件事非靠书商不可,就是买卖旧书。书是古代士人的最爱。士人热衷于“写书”,也热衷于藏书。可是,士人不愿与商人为伍,以从商为可耻,不肯从事书籍买卖。随着文化教育大发展,凡读书者家家“写书”,人人“写书”。这“写书”就是制作书籍。社会上书籍数量与日俱增,其中总有一些书,因为个人或家庭的种种原因而成为冗余之书。冗余之书是使用过的旧书。可是,这一家的冗余之书可能是另一家急需之书,所以具有重新利用的价值。旧书品种不一,重新利用旧书的最好方法是通过市场交换自由选择,实现物有所用。鉴于士人以从商为耻,不肯从事书籍买卖,通过市场交换实现重新利用旧书这件事,除了交给商人,没有别的好办法。商人买卖旧书,符合我国古代商业之道:互通有无,调剂余缺。而且,买卖旧衣服家具等旧物件也是古代市场上的一种通例。汉代的书肆与书商,就是适应了这样的客观需要必然产生并不断发展的。自汉至唐的书商,偶尔可能私自“写书”,暗自售卖。然而书商文化水平低,他们“写书”质量差,数量少,可以忽略不计。书肆经营的书,都源于社会上的冗余之书,也就是旧书。书籍事业日益繁荣,冗余之书不断增多,买卖旧书遂成为书商大有可为的事业,进而成为我国古代书籍市场一大特色。自汉至唐的书肆,其实是旧书店或旧书市场。它与宋代书籍市场有所不同,与现代书籍市场更是大不一样。

五、书肆与书籍市场

汉代书肆大约诞生于公元前一世纪的后半世纪,已如前述。书肆经营之书,不是也不可能是作坊生产的新书,而是传写中产生的冗余之书,亦即旧书。书肆所在的市场是政治上受压制、观念上受歧视、人员流动受限制的封闭市场,所以汉代书商的经营环境远不如宋代书商那样宽松,书肆经营的品种与数量也十分有限。

从扬雄《法言》称“好书而不要诸仲尼,书肆也”推断,西汉书肆所卖主要是儒家之书。公元前28年,东平王刘宇请求成帝赐诸子与《史记》,这时候长安可能已有书肆。从成帝拒绝东平王赐书之请看,长安即使有书肆,也尚未售卖诸子及《史记》这类书。班固《汉书·叙传》记西汉末年桓谭向班嗣借书之事:“嗣虽修儒学,然贵老严之术,桓生欲借其书。”“老严之术”指老子、庄子。这次,桓谭借“老严之术”遭班嗣婉拒,原因或许是受成帝拒赐东平王书的影响。不过,这时候长安肯定已有书肆,如果书肆有《老子》《庄子》,桓谭就能到书肆去买,不必向班嗣借书。从桓谭借书这件事可以推测,西汉末年的长安书肆以售卖儒家之书为主。不过,书肆所售是冗余之书,所以书肆没有桓谭所需《老子》《庄子》,不等于社会上也没有。像成帝召而不见的安丘先生一生在民间讲《老子》,可见民间肯定有《老子》其书,只是数量很少,像桓谭那样好学的长安青年也难以觅得。

东汉洛阳书肆经营的品种,比西汉有所增加。东汉初年,王充从家乡会稽到京都洛阳,“受业太学,师事扶风班彪。好博览,而不守章句。家贫无书,常游洛阳市肆阅所卖书,一见辄能诵忆。遂博通众流百家之言。”王充是太学生,他可以自由出入市场,到“市肆阅所卖书”。从“遂博通众流百家之言”看,王充在洛阳书肆所读书中,理应包括子书。东汉对文化的管制比西汉宽松。西汉因尊儒而隐退的诸子特别是道家,到东汉又重新活跃起来,所以洛阳书肆有子书是完全可能的。不过,王充“师事扶风班彪”,他在洛阳所读书,除书肆外,还可以读班家的藏书。班家藏书中因有西汉成帝的赐书,其珍贵与丰富远高于京城一般藏书家,更不是书肆可以并比的。王充“通众流百家之言”所读书,不必尽归于书肆,班家藏书的作用肯定更重要。

东汉末年,著名学者荀悦“贫无书,每至市间阅篇牍,一见多能诵记”。此见《太平御览》卷614引。另外,《后汉书·荀悦传》说:“悦,字仲豫,俭之子也。俭早卒,悦年十二,能说《春秋》。家贫无书,每之人间所见篇牍,一览多能诵记。”这两则资料都说荀悦读书有过目不忘的本领;其中一则,是说荀悦“至市间阅篇牍”,意为在书肆读书。荀悦生于洛阳,洛阳有书肆,他年幼时“至市间阅篇牍”是可能的。荀悦一生学术以儒家经史为主,再从他著《申鉴》看,作者涉猎“《老》《庄》《淮南》《素》《难》《天官》《地志》”,可知荀悦读书很广泛。荀悦生于名门望族。祖父荀淑是一代名儒,他八个儿子皆为才子,时称“八龙”。叔父荀爽,是与郑玄同时的著名经学家。荀悦因父亲早丧而“贫无书”,幼年时不得已到书肆读书。然而,他的亲友多为富于藏书的学者或官宦,他一生所读书不可能仅限于书肆。

王充或荀悦到书肆读书,都是年幼时因“家贫无书”而迫不得已的行为。汉代市场是政治上受压制、观念上受歧视、人员流动受限制的封闭市场。王充、荀悦作为未有功名的年轻人,虽可以出入市场,但与今天人们轻松“逛市场”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王充、荀悦去书肆读书,可以说明书肆为贫寒子弟提供读书的方便,也说明东汉书肆的书籍品种与数量与西汉相比有所增加。不过,书肆所售是传写中产生的冗余之书,其中大多数是普通常见之书,可能满足人们年幼时的读书需求,但难以满足更高的读书需求。这一点,我们可从曹操不得不请蔡文姬凭“诵忆”“缮书”“四百余篇”获得证明。

汉代的书籍市场,除了书商经营的书肆,还有“槐市”这类民间集市。

据《艺文类聚》引《三辅黄图》:“王莽作宰衡”时,扩建太学。“去城七里,东为常满仓,仓之北为槐市,列槐树数百行为队(隧),无墙屋。诸生朔望会此市,各持其郡所出货物、及经传书记、笙磬乐器,相予买卖,雍容揖让;或议论槐下。其东,为太学宫门寺。”可见,这槐市不在长安市场(东市或西市),它靠近太学,因“列槐树数百行为队(隧)”而得名。隧,是市场内的街道。槐市出现的时间是王莽作宰衡之后。据《汉书·平帝纪》,王莽作宰衡在平帝四年,公元4年;此后不久,就天下大乱。公元23年,长安陷落,西汉亡。公元25年,光武帝刘秀建立东汉。长安槐市存在的时间,至多二十来年。

槐市,是从事商品交换的民间集市,要注意它与长安或洛阳的书肆有何区别。槐市作为市场,特点有四:其一,以太学生为主体的文化集市。槐市上从事交易的是太学生,即“诸生朔望会此市”的“诸生”。所谓“经传书记、笙磬乐器”,说明槐市以交换文化用品为主,其中包括书籍。槐市也交换“其郡所出货物”,大概是各地土特产。其二,不以牟利为目的。从“相予买卖,雍容揖让”看,槐市不以牟利为目的,旨在太学生之间互通有无,调济余缺。其三,定期的文化集市。“诸生朔望会此市”,就是太学生每逢初一与十五在此交易;半月一次,一月两次。其四,槐市也是太学生自由发表议论的场所,这就是颇受后代文人赞扬的“或议论槐下”。从这四点可知,槐市的市场主体是太学生,槐市没有书商参与,这是槐市与书肆的最大不同处。在士人眼里,市场是藏污纳垢的场所。太学生不是高官,可以到书肆读书或买书。可是,太学生若在市场(东市或西市)从事文化用品的交换,就是甘愿与商人为伍,这是士人无论如何不能接受的。因此,太学生的文化集市,必须离开长安市场(东市或西市)另找地方,这样才产生了地处太学之旁的槐市。

与槐市类似,还有公元二世纪前期的弘农“公超市”。张楷,字公超,生于公元86年,卒于公元149年。其父张霸是著名春秋学家。《后汉书·张楷传》称,张楷“通《严氏春秋》《古文尚书》,门徒常百人。宾客慕之。自父党夙儒,偕造门焉,车马填街,徒从无所止。……家贫无以为业,常乘驴车至县卖药,足给食者,辄还乡里。司隶举茂才,除长陵令,不至官。隐居弘农山中,学者随之,所居成市。后华阴山南,遂有公超市。”在文化界,张楷是颇具个人魅力的著名学者,当他隐居弘农山中,追随者纷纷慕名而来。所谓“学者随之,所居成市”,于是弘农山中出现了所谓“公超市”。弘农离东汉京都洛阳不远,接近全国文化中心,文化人来往尚称方便。“公超市”以满足文化人的需求为主,它的市场性质与西汉长安的槐市相似。

我国古代书籍的商品交换,就是书的所有权通过交换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市场内通过书商进行的,另一种是在市场外由士人直接进行的。前者如书肆,后者如“槐市”“公超市”。

最后,谈谈东汉刘梁“卖书于市“说明什么。

《后汉书·刘梁传》载,刘梁“少孤贫,卖书于市以自资”。刘梁本人以文章闻名于顺帝、桓帝时,《后汉书》列于“文苑传”,并录《辩和同之论》全文。刘梁本是西汉文帝之子梁孝王后裔,汉宗室成员。他后来通过荐举入仕,官至尚书郎。刘梁之孙刘桢,仍以诗文名世,与王粲、陈琳等人同为“建安七子”。刘梁“卖书于市以自资”,“自资”是借以维持生计。他“卖书于市”仅限于“少孤贫”时,时间不长。再从他不久入仕,官至尚书郎,说明刘梁根本不想做书商,当时人也不把他视为书商。刘梁若做书商,就不能以文章名世,不能入仕做官,这是当时人人都知道的道理。史书记刘梁“卖书于市以自资”,旨在说明这位后来成为文化名人的宗室后裔,幼年孤贫时不避耻辱(士人以从商为耻)、曲折求生、艰苦奋斗的一种自强精神。现在人们把刘梁“卖书于市”与书商相提并论,似乎刘梁也是书商,可谓不伦不类。

不过,刘梁“卖书于市”的资料在书籍史上有其特殊意义。刘梁是东平宁阳人,即今天山东省宁阳县人。宁阳虽然离洛阳很远,然而受齐鲁文化浸润很深,是文化发达地区。刘梁在宁阳集市上“卖书”可以说明,东汉文化发达地区的县境集市上,可能已有某种类型的书籍市场。

(刘光裕,原《文史哲》编辑部主任,教授)

注释:

① 参见刘光裕辑《抄本时期书籍流通资料》,载宋原放主编《中国出版史料》古代部分第二卷[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

② 《汉书》卷5 3《景十三王传》。按:《隋书·经籍志》:“汉时有李氏得《周官》。《周官》盖周公所制官政之法,上于河间献王,独阙《冬官》一篇。献王购以千金不得,遂取考工记以补其处。”《隋志》所说“购以千金不得”,汉代文献中不见,不知何据。

③ 晋李轨注《法言》,诸子集成本。

④ 陆侃.中古文学系年[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5:26.

⑤ 此据《汉书·地理志》。

⑥ 《广韵》:“肆,陈也。”《广雅·释诂》:“肆,置也。”

⑦ 《史记·平准书》。

⑧ 见《汉书》卷5《景帝纪》。

⑨ 《史记·平准书》:“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

⑩ 《太平御览》卷828引。

⑪ 龙登高.中国传统市场发展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67-68.

⑫ 《后汉书》卷49《王充传》。

⑬ 见王鏊《申鉴·序》,《诸子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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