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补助准则会计核算相关问题探讨
2018-04-01□方洁
□方 洁
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性质分析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印发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以下简称《新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新准则》重新规范了政府补助的性质、范围、确认、计量和会计核算方法。政府补助准则的修订,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的核算更加科学、明确、规范。
《新准则》将原准则笼统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分别按不同经济性质进行会计核算。即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资金,首先要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从政府取得的资金的性质,从而判断其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新准则》规定,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的主要特征是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实际工作中,政府给予企业的补助形式多样,包括电力价格补贴、化肥生产补贴、节能减排补贴、研究开发补贴、创新发展项目补贴、财政扶持资金、人才引进奖励、税收返还等。企业只有正确判断这些经济资源的性质,才能正确确定是否属于政府补助,从而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二、企业取得属于收入性质政府资金的会计核算
《新准则》明确规定,如果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并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就不属于政府补助,而是作为企业的营业收入,适用于收入准则规范的范围。
以燃气发电企业为例,电产品作为生活中重要的基础产品,要综合考虑民众的承受能力,电价由政府定价,而政府制定的电价无法弥补气价成本,因此政府会对燃气发电企业进行补贴以弥补亏损,维持燃气发电企业的正常运营。
2017年之前执行原准则时,燃气发电企业收到政府补贴时,按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反映在利润表中,会使相关信息需要者误解为燃气发电企业常年处于亏损状态,而真实的状况是燃气发电企业的亏损属于政策性亏损。
《新准则》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明确了区分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原则。燃气发电企业从政府取得的款项是按照实际售电量来计算的,与企业销售商品密切相关,是企业商品对价的组成部分,因此其性质不是政府补助,而是燃气发电企业的收入,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这样的规定反映了企业相关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而且将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收入,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
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
原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递延收益,分期摊销计入各期营业外收入,即会计核算方法为总额法。《新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收益或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即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可以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会计核算方法。总额法是在确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将其确认为收益。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直接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方法。《新准则》最大的变化是允许政府补助采用净额法核算。
但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采用净额法核算,企业在具体操作中遇到了问题。
例:某企业投资建设智能车间项目,建设项目已完工,形成固定资产5000万元。此后收到政府部门创新发展项目补助资金1500万元,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此项政府补助如果按照净额法核算,那么,企业收到政府补助进行的会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1500
贷:固定资产 1500
采用净额法核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可以说简化了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今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也不需要考虑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的问题。但是,采用净额法直接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会对资产的管理造成影响,无法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导致资产流失。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企业从理念上也不能够接受一项新的固定资产由于收到政府补助而直接冲减了其账面价值。建议实务中企业还是选择采用总额法核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将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收益,既能反应政府补助信息,也可以保证资产账面价值的证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