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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人肉搜索的发展因素和现状

2018-04-01郑博临

视听 2018年7期
关键词:人肉个人信息公民

□郑博临

一、人肉搜索的定义和起源

人肉搜索因其内在属性的多元化,拥有多个从属于不同学科的定义。就新闻传播的角度来说,人肉搜索可以定义为:“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人肉搜索引擎’,由少数网民发动对特定事件中特定人员的个人信息的搜索提议,进而引发广大网民对其展开详细信息(包括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工作经历及私人生活等)搜索的现象,最终导致被搜索者失去对于个人信息的控制和保留权。”①

中国最早的人肉搜索可以追溯到2007年6月的“猫扑”论坛。在这个论坛上许多网民通过向“赏金猎人”们提供Mp(一种该论坛的虚拟货币,无购买力)来索取任意公民的个人信息,而这些“赏金猎人”们之间为了获得更多的奖赏也逐渐形成了一种竞争机制,每个人都要力争做到“最快、最全、最准”。在这种机制的作用下,诸如“苹果妹”“cosplay”“猥琐男”等最早的一批使用人肉搜索技术的用户也浮出水面。

二、影响人肉搜索发展的各项因素

(一)话语权的下移满足了公众的表达欲望

自媒体的发展,让原本上传下达式的单向传播模式被逐渐打破,呈现出“去中心化”的传播特点,并带来话语权的逐步下移。传播更加平民化、普通化,每一个渴望表达的公民都可以通过低成本的传播渠道向整个社会表达自己的个人观点。互联网带来的“技术赋权”客观上给予了公民们自由表达的权利,搭建了社会参与的平台。民众不再完全受到传统媒体“议程设置”的支配,反而可以自主讨论和参与社会事件,其表现形式也不再局限于单纯的文字,短视频、H5、动图、表情包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人们的态度。

(二)民间舆论场削弱了官方的舆论引导能力

从以往只能单方面地获取信息,到能够独立表达个人看法和情感,社交网络的出现打破了人与人之间的时空界限,一个民间舆论场得以产生壮大。新华社前社长南振中认为,民间舆论场的崛起冲击了官方与民间的联系,打破了过往官方“一家独大”的传播格局②。如今,公众对于社会议题拥有了更加多元的表达渠道和表达方式,其态势也更加主动,往往能抢在官方出面之前便形成对某一事件的定性,有时甚至可以直接影响官方做出的各项决策。

(三)市场管理机制和政府监督的双向缺失

为了提升信息交流的便捷性,公民将自己的信息放置到不同的网络平台,既作为对自己的宣传又是与部分主体进行交流的必需③。信息存放的平台正是由网络服务的供应商所提供,但由于市场管理机制的失衡,网络信息平台的所有者对个人信息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公民个人则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其个人信息也难以得到保护。

此外,政府作为主要的网络监管者也处于信息相对滞后、技术性难题频发的尴尬处境。加之网络服务业的行业管理松散无序,导致了行业自我管控不足和政府强制性监督效力低下的双向机制失衡④。

(四)信息反馈机制的不健全

某些社会事件因为政府工作人员执法不力,而导致对外信息反馈过于迟缓;或者官方出于政治原因而刻意隐瞒事件的处理结果和细节,导致受众无法得到有效的信息来满足自己的需求,以此平复情绪,这间接推动了他们诉诸人肉搜索。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受众很难正确把握尺度,以至于出现了大量的无辜受害者。

三、人肉搜索的发展现状

(一)人肉搜索难以被单一定性

媒体对人肉搜素的态度可以大致分为正面、中立与负面。从调查结果来看,在这三种媒体中,传统媒体多对“人肉搜索”持客观、中立的态度,而网络媒体则多数持支持的态度,给予了人肉搜索更多的宽容⑤。

而在大量涉及公民个人隐私致使其受到侵害的新闻报道中,多数媒体都不自觉地提到了“人肉搜索”。其目的可以理解为:为了满足公众的猎奇心理,获得更多的浏览量和关注度,即使报道本身并不涉及人肉搜索的相关内容,无助于呈现新闻事实,媒体们还是会倾向于为“人肉搜索”做一次免费的宣传。由此看来,媒体们的反复无常所反映的,实质上还是人肉搜索作为技术本身所兼有的伦理道德属性。

(二)公众对人肉搜索的批判依旧停留在道德层面

在种种弊端暴露之后,社会大众对人肉搜索的批判长久以来都集中在社会道德层面。虽然201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章第四十条至四十七条为打击“人肉搜索”提供了关键性依据,但因为我国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即便做到了有法可依,在涉及具体事件时,社会舆论大部分依旧停留在道德批判的层面而鲜有诉诸法律的理性之音。某些公众在批判人肉搜索的同时,甚至采取了“以暴制暴”的策略,自己也走上了随意盗取个人资料,开扒个人隐私的违法犯罪道路。

(三)信息裸奔时代,公民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依旧薄弱

2018年3月发生的“Facebook剑桥分析”事件无疑为公民的个人隐私保护意识敲响了警钟。公民往往为了获得更优质、独到的服务,而选择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无偿交给网络供应商,却根本不顾及自身信息之后的用途。以至于百度公司的CEO李彦宏先生在2018年3月26日的中国高层发展论坛上抛出了“中国人对隐私没那么敏感,拿隐私换便利不算什么”的诡异论调。在个人隐私泄露之后,公民虽然可以依靠法律手段得到些许补偿,但个人信息早已没入互联网的汪洋之中,无处可寻。

我国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以及公民自身信息保护意识的普及问题是长久以来的积弊。技术的过快革新缺乏相应的应对机制,个人信息遭到泄露而浑然不知的现象极为常见;更有甚者,在隐私受到侵害时不愿选择维权,而是息事宁人,以防事件的二次扩大。

(四)“人肉搜索”成为舆论监督的重要手段

2003年我国最高检察院开始建立网络举报平台,即我国第一个官方的信息披露监管平台。随着自媒体技术的不断进步,由民间自发形成的人肉搜索逐渐取代了官方的舆论监督平台而成为了主流。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强,杨达才、周久耕、雷政富等一批高官的落马可以说是人肉搜索的功劳。但当我们在为人肉搜索所取得的成功而欣喜时,也应当时刻保持警惕,因为“人肉搜索”的界限划定通常十分模糊,“人肉”一旦过度,就会伤害到公民的合法权利⑥。

四、结语

网络信息的储备量是难以估量的,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化,更多的信息势必会在网络空间当中持续流动。与此相适应,我国对于网络的监管也势必会更加严格,对于网络犯罪的处罚力度以及追踪力度也会不断增加。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曾经提出过“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两个概念;“价值理性”强调的是动机的纯正和选择正确的手段去实现自己意欲达到的目的,而不管结果如何。“工具理性”是指行动只由追求功利的动机所驱使,行动借助理性达到自己需要的预期目的,行动者纯粹从效果最大化的角度考虑,而漠视人的情感和精神价值⑦。从这个角度看来,人肉搜索作为一项技术,其本身并没有错误可言,它的危害性体现在背后的使用者的个人主观意图。

从舆论监督的层面来说,使用者为了举报贪污腐败而借助于人肉搜索工具,其手段和目的都是正当的;可一旦使用者的使用意图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或是被利益驱使,那么人肉搜索就成为了罪恶的代名词。

及时完善技术漏洞,精确界定模糊的网络行为,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法律手段规范网络环境和人肉搜索的使用规范才是将人肉搜索引上正途的根本所在。正确地引导人肉搜索,势必会成为促进社会道德与网络文明发展的重要一环。

注释:

①王利明.人格权法的发展与完善——以人格尊严的保护为视角[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4).

②陈芳.再谈“两个舆论场”——访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新华社原总编辑南振中[J].中国记者,2013(1).

③④齐鹏,崔淑洁,邬彧.以“人肉搜索”为视角对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反思[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

⑤宗晨亮.“人肉搜索”的新闻法规与伦理问题初探——以2014年上海地铁“咸猪手”事件为例[J].新闻传播,2016(10).

⑥徐雯.新媒体环境下舆论监督的发展与存在问题研究[J].现代视听,2016(7).

⑦[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陈平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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