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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论对互联网洗钱的监管创新

2018-04-01胡芷榕

市场研究 2018年10期
关键词:周某借贷监管

◇胡芷榕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但是目前因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尚不严格,一些犯罪分子开始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洗钱等违法操作,同时互联网平台范围较广、隐秘性较强,也为监管带来一定障碍。2013年之后,我国互联网金融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接触互联网金融业务和平台,一些网贷平台快速兴起,推动互联网金融产品产生的同时也造成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金融产品平台涌现,增加了监管难度。我国当前通过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的案件明显上升,尤其以P2P网络借贷平台比较普遍。基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拥有一定的隐秘性,且操作便利,国内外业务涉及范围广泛,金融监管机构在此方面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金融洗钱风险加剧。我国近些年部分P2P已经成为转移赃款的途径,而辨别和区分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的行为难度也不断提高。

一、互联网洗钱违法犯罪案件的主要特征

2011年,浙江省衢州市某P2P网络借贷公司正式成立,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的法定代表为周某。在企业运营管理过程中,周某利用某投资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注册,并大规模选择自己的P2P网络借贷业务,以高额利息的方式进行借贷,其中涉及较大的虚假金融项目、金融借款人和借款金额,从国内多个城市的投资者手中获得了大量资金。据统计,周某通过这种虚假的方式从全国30多个城市超过1500名投资者手中筹集了大量资金,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衢州市公安局根据线索,在2014年1月正式对周某及其公司和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调查,在2014年3月对周某进行控制,并冻结周某公司和个人账户资金1.7亿元人民币。而后,周某公司进行社会公告,通过该公司的网站宣布该公司的网站经营业务停止。随后,周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这也是在浙江省和我国比较典型的P2P网络导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例。

由上述案例能够看到,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洗钱实际上是有特定的方式的。针对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中没有明确的监管标准和行业要求,很多关于P2P的网络平台质量存在较大差异,为违法分子提供机会。违法分子因部分投资者信息获得渠道不畅,通过P2P网络借贷为渠道进行互联网金融诈骗、洗钱等行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借着借款项目进行理财产品发放,以理财产品的形式进行大量资金筹集,然后以借贷的方式寻找借款对象,让资金进入到网贷平台当中,导致资金在网贷平台中大量沉淀,甚至落入犯罪分子的口袋当中。

不仅中国,世界范围内都存在比较严重的洗钱行为,且洗钱的数额不断扩大,对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就洗钱路径来看,网络金融平台的出现成为犯罪分子新的洗钱渠道。同时,针对路径的识别也能够帮助有关部门对洗钱过程和洗钱的痕迹进行调查。对于互联网金融洗钱而言,与合法资金转移最显著的区别就是,资金并不是支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以虚假账目或项目的方式让资金变的合理化,因而现实中对洗钱的查处难度也会增大,路径寻找难度扩大。

从大量洗钱案件可以看出,洗钱活动总会以合法交易掩人耳目。从互联网金融洗钱的资金路径看,洗钱并不完全安全,其同样具有风险属性。因而,在洗钱中,犯罪分子同样也会选择风险较低的模式进行洗钱操作,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网贷平台就为其提供了渠道。

二、互联网洗钱产生的原因分析

1.对P2P网络借贷监管认识不足

由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时间有限,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洗钱监管建立也较晚。目前大部分人认为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洗钱监管建立是没有必要的,过于“胆小”的做法只能造成业务办理效率下降,影响P2P网络借贷机构实际效益获得,这种观念存在明显的误区。传统观念影响下,会将操作互联网金融洗钱监管与信用互联网金融洗钱监管投入较大力度监管,是因为这种互联网金融洗钱监管将会直接体现在P2P网络借贷机构实际效益获得上,因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洗钱监管的隐性因素,在日常管理中很少能有P2P网络借贷机构工作人员对其具有较为深刻的认识。

需要说明的是,P2P网络借贷数额不断提升不仅意味着可能面临的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洗钱监管要求更高,也证明了其在资金需求下会有更多经济发展可能,有利于经济发展、企业规模和经济效益扩大。为保障这种发展以及未来P2P网络借贷更加安全,才更需要综合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洗钱监管与防范关系。

2.P2P网络借贷监管结构不健全

和国外已经形成多年的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洗钱监管相比,我国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洗钱监管监督还是初级阶段。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洗钱监管并未在我国或是大部分地区中得到广泛发展,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对P2P网络借贷机构监管中急需提升的环节。目前在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洗钱监管制定和管理中认识不足、体系建立不清、内容涵盖面低,同时部门与部门之间职责不清,交叉点过多都成为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建立缺失的硬伤。为促进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洗钱监管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建立,决策权力应当给予内部董事会或监事会,以此来提升决策科学性。

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洗钱监管结构展现了地区或企业以及相关机构对P2P网络借贷的认识和未来P2P网络借贷发展情况。P2P网络借贷结构与其利率变化也有关系,P2P网络借贷结构决定了其互联网金融洗钱监管发展与否,而社会对互联网金融洗钱认识程度则决定了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洗钱监管水平高低。

3.P2P网络借贷制度不完备

目前对P2P网络借贷监管制度较少,缺少规范性和严谨性。在数据库的建立上存在问题较为明显,各平台的数据库是独立的,P2P网络借贷机构内部各个部门之间也是独立的,并未对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实施系统管理,这种情况直接导致P2P网络借贷机构在进行数据分析、归类、综合过程中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此外,部分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洗钱监管管理数据制定不健全,直接导致数据不真实或利用假数据实施其他损害P2P网络借贷机构利益的违法行为出现。

三、互联网洗钱风险防范策略

1.提升P2P网络借贷风险意识

提升P2P网络借贷风险意识是建立健全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洗钱监管的重要条件,应受到各界关注。国外知名P2P网络借贷机构和外资P2P网络借贷机构,在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洗钱的监管与决策上往往将权利划分为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或监事会负责未来投资决策。在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洗钱监管方面要求内部设立严格的监督部门,不仅要对P2P网络借贷机构内部员工进行监督,也要定期审查P2P网络借贷机构内部的财务会计状况,以保障各方面的顺利发展。

2.完善对P2P网络借贷洗钱的外部监管机制

建立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洗钱外部监管机制是在P2P网络借贷机构实施内部监督设计制度后的附加内容。外部监管机制属于防御型与保障型的管理模式。完善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洗钱监管外部监管机制不仅是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洗钱监管体系的要求,也是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洗钱监管的未来发展道路。在完善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洗钱监管外部监管机制问题上应坚持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洗钱监管应当坚持由外向内的监管模式转变;其次,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洗钱监管属于隐性监管,而非现场监管。

通过立法的形式使互联网金融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国家支持,在这个基础上设立最优的信用判定制度。法律是一个国家的准绳,任何一项制度一旦被冠以法律在全社会开始实施,就代表着它被上升为国家意志,充分显现了国家对其的重视。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出台了P2P网络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应以其为蓝本,在此之上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将网络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信誉程度以及P2P网络借贷金额等因素综合在一起,依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P2P网络借贷业务的办理。

3.建立P2P网络借贷的内部监管体制

在内部监管体制建立中我国部分P2P网络借贷机构已经实现人员岗位责任机制,要求P2P网络借贷机构内部岗位具体分配到每个人,P2P网络借贷机构内部员工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进行工作。基于P2P网络借贷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不同性质业务安排的人员数量也会有所不同。通常要坚持两人原则,每项业务最低要有两人或两个部门进行管理、监督。独立性是对各部门管理中的要求。内部控制管理中严禁部门之间责任不清、工作内容不明,相互之间存在交叉地带过多,会造成监管部门监管困难。在内部设立责任制监管,可使员工和部门切实履行自己职责,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P2P网络借贷机构方面的损失或互联网金融洗钱监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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