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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税款所属时间≠工资所属时间

2018-04-01方向

税收征纳 2018年3期
关键词:月工资申报表义务人

方向

去年11月13日,正在忙碌的小张会计接到地税局电话,说这个月她还没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小张大吃一惊,11月10日自己已经办了申报呀。这是怎么回事呢?

小张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进行了检查,系统显示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申报日期为11月10日,申报、扣款结果都显示成功。怎么地税局电告她还没有进行申报呢?小张在系统中检查来检查去,最后发现税款的所属时间填写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难道问题出在这里?经过与税务人员沟通,正是这个问题,扣缴税款日期应该填报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

原来,小张所在单位实行的是月初发放当月工资,该单位11月6日发放工资时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小张在11月10日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想到,发放的是11月工资,扣缴所属时间就该填写为11月,这样当月工资当月发放当月就缴了税,不需要作往来处理,账务简单明了。但现在金税三期系统严格检测税收申报质量,提示了这个差异信息。

实际工作中,像小张这种错把扣缴税款所属时间当成工资所属时间的办税员还有不少。在扣缴税款过程中,需要明确几个时间概念。

工资所属时间,即提供服务(劳务)的时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所取得的报酬,其对应为单位(雇主)提供劳务(服务)的时间。人们常说上一天班,就发一天工资,就是指的这个时间。

工资发放时间,是指单位(雇主)实际为员工发放工资的时间。多数企业单位,实行的是当月工资次月发放,这样工资所属时间和工资发放时间就是两个时间,少数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的当月工资当月发放,这样工资所属时间和工资发放时间就是一个时间。

扣缴税款时间,是指单位为员工发放工资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扣缴税款时间与工资发放时间是一致的。大多数情况下,扣缴税款时间与工资所属时间是不一致的,除当月工资当月发放的以外。

申报税款时间,即纳税申报期,指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这样,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定是在扣缴税款后的次月,扣缴义务人无论是当月1日,还是当月31日扣缴税款,都应该在次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扣缴的税款。

上述四个时间中,工资所属时间与工资发放时间大多数情况下不一致,工资发放时间与扣缴税款所属时间是一致的,扣缴税款时间与申报税款时间不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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