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开始实施的财会新政
2018-04-01程辉
程辉
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修订,财务制度全面统一
2017年12月14日,财政部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1999]20号)进行了修订与整合,发布了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主要有三项重大变化和创新:一是全面覆盖社会保险险种;二是统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框架;三是补充完善有关新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
为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财政部于2017年12月14日同日印发了《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规范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首次执行修订后的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所涉及的衔接问题。
二、2018年会计收入准则修订,1月1日起逐步施行
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14号”)。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该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并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三、财政部修订会计准则,规范金融工具会计处理
近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旨在防控金融风险。这次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涉及内容较多。
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按照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较为复杂,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同时,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
按照财政部的安排,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施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鼓励企业提前施行。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过渡办法另行规定。
四、政府储备物资会计准则出台,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日前,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下称“政府储备物资会计准则”),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以规范政府储备物资的会计核算。该准则共6章25条,规范了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主体和确认条件、计量以及披露原则等会计处理要求。
该准则从会计角度界定了政府储备物资的概念,明确政府储备物资的会计确认主体,系统规定了政府储备物资的计量要求:在初始计量方面,规定了通过外购、委托加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盘盈等多种方式取得政府储备物资的计量要求。在后续计量方面,规定了政府储备物资发出的计价以及不同情形发出储备物资和储备物资报废、毁损、盘亏等情形的会计处理要求。
该准则明确了首次执行政府储备物资准则的会计处理原则。对于应当确认为政府储备物资、但已经确认为固定资产、存货或其他资产类别的资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该准则首次执行日,按该资产账面价值重新分类为政府储备物资;对于应当确认但尚未入账的存量政府储备物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该准则首次执行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历史成本、评估价值、重置成本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
五、资本市场主体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出台,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告对资本市场主体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提出要求,其中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首发申请企业、新三板创新层公司、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债券的公司这四类主体应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新审计报告准则出台新审计报告准则出台为满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要求,提高公众公司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7项准则的要求,资本市场有关主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需执行新审计报告的相关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