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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费用的财税处理方法

2018-04-01邢国平

税收征纳 2018年12期
关键词:应付劳务用工

邢国平

劳务派遣,是一种由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然后,劳务派遣机构把劳动者派往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劳务费用,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报酬由劳务派遣机构支付的用工形式。其特点是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在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上岗协议,明确具体工作地点、岗位、工作时间、工作纪律、注意的安保事项等,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的要求按时完成本岗位的工作。

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可在用人总数10%的范围内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安排使用劳动派遣工,除临时性工作岗位(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外,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在2年以上。因此,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乃至个体工商户等各个领域相继出现,现将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派遣费的财税处理方法介绍如下,供参考。

一、劳务派遣费的会计处理

劳务派遣费主要用于劳务用工支出,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属于预提待付费用,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劳务派遣费”子目核算。预提时,借记“生产成本”、“研发支出”、“在建工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劳务派遣费”科目;支付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劳务派遣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如:某企业2017年8月份以银行存款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派往本单位的劳务派遣工费用3000元,包括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派遣单位收取的劳务费用,会计处理为(单位:元,下同):

借:应付职工薪酬——劳务派遣费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如有需要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工的费用,亦应先计提然后再支付,计提时,借记“生产成本”、“研发支出”、“在建工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科目,支付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假如上述企业在8月份以现金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工效益工资1000元、值班费250元,医药费150元,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250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50贷:库存现金 1400

二、劳务派遣费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论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的劳务派遣费,还是直接向劳动派遣工支付的效益工资、津贴补贴、值班费、零星福利和劳动保护费等,均可区分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在税前扣除。其中工资可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限额的依据,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也是用工单位计算从业人数指标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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