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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的法治建设要求

2018-04-01敖叶湘琼

世纪桥 2018年6期
关键词:生活化价值观法治

敖叶湘琼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广州 510230)

法治是现代国家发展的重要要求。然而问题不在于强调法治的重要性,而在于解答如何实现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不只是从价值观的高度揭示法治的重要性,同时也从实践层面为怎样推进法治建设规定了基本要求。通过对这些基本要求的了解,有助于人们明晰如何有效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

一、法治建设需注重生活化

提及法治,一般想到的是社会、国家维度,虽然法治建设来自顶层设计,但是并非只是宏大话语,实际上法治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法治其实是一种生活方式体现,其实现必须建立在生活法治的基础上。

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是要有法治公民,即是说法治的实现需要每一个公民的参与。现实中,公民不是抽象的存在,而是在具体的生活中存在的现实人。日常生活是公民的基本生存场域,因此,必须立足于生活世界,需要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法治实践习惯,将法治融入日常生活实践,如此形成法治生活共同体,促进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由此可见,法来源于现实生活,“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的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他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P.8)法治的建设自然不能脱离生活而只是停留于意识形态层面的构建。然而问题不在于指出法治建设需要立足于生活,更为重要的是怎样实现法治生活化。

法治建设生活化的实现并非意味着只要简单关注生活就可以实现。需要看到,日常生活中一个常见现象是重复性、机械性工作或活动,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生活的僵化固化,缺乏创新性,阻碍发展。法治生活是不同于传统的现代生活方式,这意味着法治生活化的实现是建立在人们生活变革的基础上,而怎样促使人们突破生活惯习,变革生活成为法制建设生活化的关键。回溯已有的实践来看,生活实践变革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当代中国所走的法治道路是伴随着体制改革、经济变革、文化转型,由精英启蒙、政府推进、民众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但这种法治道路具有“先天不足”——缺乏生活基础,所以在我们的法治理论越来越系统、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法治理念越来越先进的同时,在实践中,我们的法治还没有与现实的人的生活建立起必要的联系,在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法治在本质上处于“不在场”或“无根基”的状态”。[2]法治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这一局限的回应。价值观影响人们的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治化实践给予前提保障。人们的行为受价值观的影响,价值观虽然是精神层面的存在,但是当其成为人们所信奉的思想观念时,则会转变为物质力量,影响人们的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3](P.207)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丰厚的生活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凭空产生,实际是来自于人们对生活的提炼。价值观是文化的核心,而文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表现的是人的生活方式。这便意味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与人们的生活相结合,才能发挥其意义。同时说明,不同的生活方式体现出不同的价值观。从价值观与生活的关系可见,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一,可以说正是引导人们从宏观走向微观审视,强调法治生活化。法治的实现,是要依靠众人的力量共同实现。由此来看,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关于法治建设的提法,将法治立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中,看似仍旧是在意识形态层面强调法治,但彰显了意识形态对现实实践的影响力。此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来自于民众,但是却并非被民众所明晰。这主要原因在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生活的提炼与升华,带有变革发展的意义。换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源于现实生活,但高于现实生活。所以,需要践行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实际上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回归。毕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就来自于生活实践,也只有回归至生活实践,其价值引领的作用才能得到鲜活体现。而这个过程将伴随着法治理念注入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正是在这样的践行与培育中,法治等具体价值观内容才能真正融入生活。

历史地来看,对法治建设生活化的重视并非当前才存在,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我党就已经开始探索。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注重法制,强调基于民众的日常生活,从生活改造上实现法律对人们现实生活的影响。当下将法治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凸显法治建设的生活化维度,是对历史的延续,同时也是超越。因为已不是简单地注入某种价值理念,而是强调成为民众的内在思想力量,从而实现对生活的重构,同时实现法治建设的目的。

二、法治建设需强调整体性

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性的课题。从内容层面来看,它意指实现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公民;从执行要求来看,包括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从运行机制来说,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四个环节。可见,法治建设的实现必然要求立足于整体,而不能只是强调某一方面、某一环节。然而回溯历史,不难发现,以往更多关注于法律制度的制定,其它环节相对关注不够。这导致现实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司法公信力严重流失的危机,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歪曲法律、钻法律空子、削弱法律权威、法律信仰虚无、法律不统一等等。不过,坚持法治建设的整体性,并非是要否定不同要素的差异性,恰恰相反,正是在整体法治建设中的不同内容、不同环节和要求的特性才得到鲜明的体现,且在整体中,才能实现各个因素的最佳合力状态。“我们正在建设的作为目标的法治是法治的整体,而不是法治的部分。法治的每一个要素和方面都是重要的,但它们的每一个部分或者它们各个部分的简单相加都不是法治的整体。”[4]法治被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好是对法治建设的整体性要求的强调。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有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的内涵。其中法治是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的内容,但是如若仅仅只是从这个层面来解读法治内涵,并不能确切把握其真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内在分为国家、社会、公民三个不同维度,但是相互之间并非毫无关联。实际上,三者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体现的是修身、齐家、治国的统一。基于此,对于核心价值观中法治内涵的解读,就理应从三者合一的整体视野下审视。此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单纯指向某一类人群,而是整个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某部分人群的观念,而是基于中华民族传统、基于广大中国公民、基于国情、民情而提炼出来的核心价值观。它对于所有中国公民都具有价值引领作用和思想行为规范作用。比如,虽然立法、执法环节由特定人群负责,但是同样应该守法。立法者、执法者同样是守法者,而且更应重视守法,如此才能确保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毕竟,法治建设的要求并非只是某一群人的任务,而是整个国家公民的共同目标。在核心价值观的影响下,不论是党政干部、还是普通民众都必须在此规范下行事,而这势必覆盖立法、执法、司法到守法,法治的整个环节之中。毕竟面对中国如此庞大的人口,如此之广阔地域覆盖面,要让具有不同地域文化、生活背景、教育经历的人们共同形成这样的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共同参与到法治建设中,发挥自身的力量,显然需要核心价值观,将力量凝聚起来。

不过,从法治建设的现实情况来看,法治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很多时候并非是因人们不知道法律,而是因人道德水平低下所致。毋庸置疑,法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要求,也是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但是,法治并非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一方面,法律制度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存在需要不断解释完善的空间。面对这些空间,如何能够确保法治建设依然稳步前进,不单纯是依靠人们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更在于对内心的道德准绳的把控。所以古今中外也都强调道德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德国哲学家康德曾将道德与星空并举,强调其神圣。而在我国道德本来就是一个古老话题,而关于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更早已是共识。问题不在于阐述德治与法治关系的事实,而在于思考怎样实现良好的互动发展,从而做到良法善治。可见,道德是法治的前提支撑,用德治减少法治带来的“负面”效用。法治建设,不是为了出现更多违法事件,而是减少违法事件。道德规范实际上发挥的是预防的作用,法治更多是对已经造成的后果进行处理。如若在事情发生之初,发挥道德的内在约束作用,能更好实现法治建设。立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审视法治,就是要求做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统一,对于个人来说就是既要遵守法律,又要形成良好道德。将法治纳入核心价值观,正是要促使人们形成对法治的信仰,解决立法之后如何取信于民的问题。只有当人相信法律,形成自觉的法治意识,才能确保法治建设的良好展开。所以需要道德的帮扶,二者必须相互配合,才能达到此种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人的内心道德建设的要求,是要转化为人的内心守则,就是一种道德规约。从这来看,法治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表现为从整体上要求做到德治与法治相统一。

三、法治建设需坚持走中国道路

法治是现代民族国家的一个重要维度,现代民族国家发展是全球每一个国家的目标。然而,不同的国家,国情、民情的差异,这决定了各国法治不可能是一样的情况,自然有自己的法治建设道路选择。其实法治建设实则围绕的是“法治该向何处去”,本身含有道路问题。对于我国而言,法治建设的道路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当前提出的概念,但是纵观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来看,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早已开启。

众所周知,中国近现代时期,内忧外患,面对国破家亡的危机,进步人士积极探索新中国的发展方向,推动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在这个大背景下,随着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传入,及实际革命成败的经验总结,中国共产党逐渐意识到中国化的重要性。中国化也体现在法治建设上。毛泽东在1931年担任中华苏维埃主席时,领导并自己拟制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1941年在延安又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6年又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和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些法律的制定,并非是模仿西方国家,而是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基于当时中国社会发展面临的问题而形成。虽然革命年代尚未形成规范的建设模式,但是为后来的发展奠定重要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迎来新时期发展。党的十四大报告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市场经济相生相伴的法治建设也由此提上了重要日程。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写入执政党的工作报告。1999年宪法第三次修改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中国开启了法治建设的新征程。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提出了“法治中国”的时代命题。这是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和目标的丰富与深化。法治中国是法治建设的总目标。法治中国也就是要有中国特色,给出中国方案,走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通过简单梳理历史发展,可见走中国道路是历史必然选择。法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中,也正是强调法治的中国特色。

之所以说法治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法治的中国特色,并非是因其前面有“中国特色”这个定语,主要在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价值观之间的内在联系。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有其独特的价值体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发展,正因此体现出来浓厚的中国特色。另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特色的体现还在于基于当代中国国家社会公民发展需要提出的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只是对历史的延续,更是向未来现代化社会发展的引领。中华民族在此基础上形成价值观共识,形成命运共同体,为着共同的中国梦目标一起努力。此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社会共同理想信念的精神支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味着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而这是坚持中国道路的重要精神支撑。

总而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纳入法治,不是简单地从价值观高度对法治概念进行深入阐释,而是向民众示意,法治建设需要遵循生活化、整体性、中国道路三个基本要求。这是要求民众改变传统思维模式,形成法治思维,具备法治意识,从而成为法治建设必须的主体,进而为法治中国的实现发挥一己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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