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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定期(按月)待遇调整,应注重哪些方面问题

2018-04-01

四川劳动保障 2018年3期
关键词:生活费行政部门陈某

案情简介:1975年3月,陈某在参加当地水库修建过程中不幸被哑炮炸伤双眼。同年6月,当地政府以陈某双眼失明为由,按月支付其生活费16元。2005年12月,陈某以每月生活费170元(经多次调整)难以维持生活为由,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信访机构提出诉求,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解决本人伤残生活费待遇太低问题。

认定结论: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研究认为,陈某的信访诉求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川劳社办〔2005〕1号等规定处理,可建议本人向原伤残处理部门反映,以求其伤残生活费得到调整提高。

案例评析:工伤人员定期(按月)待遇的调整增加,旨在对1至4级高伤残等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基本生活的切实保障。对这一调整,笔者认为应注重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国家及省里应当依照法规规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实际情况,适时地对工伤人员定期(按月)待遇调整增加做出政策性规定。二是各级社会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照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政策规定,核准调待对象及具体标准,即时地调整增发工伤人员定期(按月)待遇。三是工伤人员待遇调整中出现误调或漏调,应妥善予以修正处置。对工伤人员定期(按月)待遇调整政策规定外的其它伤残人员的信访诉求,社会保险部门可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建议。

陈某的信访诉求,情况复杂且处理难度大。一是陈某当年参加水库修建时身份为农民,不属于企业招(聘)用职工;二是陈某受伤,当地政府已对其生活费问题做了处理;三是陈某40多年前修建水库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畴。因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法规政策,根据其受伤情况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提出解决问题建议,对其信访诉求问题的处置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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