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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出台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学费补偿政策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艰苦偏远地区

2018-04-01

山西财税 2018年3期
关键词:学士学位基层单位学费

近日,省财政厅联合省教育厅印发了《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山西省内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岗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决定自2017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岗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及以后年度毕业的应届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不含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毕业生,不包括定向生、委培生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由省财政给予学费补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三年期满考核合格并经审核批准后,其学费补偿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学费补偿标准为: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4000元,补偿三年;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补偿两年。

这项政策是省财政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具体举措,为进一步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完善高校学生资助体系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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