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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2018-04-01罗冬莲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

罗冬莲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1400)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为暂缓起诉、缓予起诉、暂缓不起诉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侧重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通过考验期内的监督、教育和矫治,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体会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帮助其复归社会,防止其由“小坏人”变成“大坏人”。同时,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安机关的打击冲动,适应了传统的报应性司法模式向恢复性司法模式转变的趋势。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避免“标签效应”,有助于涉罪未成年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程序分流的目的,但是在具体实践适用中浮现出许多问题。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

(一)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有无“悔罪表现”

“悔罪表现”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重要考查因素,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必须借助较为明确、客观的判断标准。对于何为“悔罪表现”,张明楷教授认为是指在犯罪后以一定的行为来表现自己的悔恨。“悔罪表现”是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外化表现,应当是发自内心、自觉自愿的、积极主动的悔罪,而不是在附条件不起诉的外在驱动下,一种被动的、虚假的悔罪。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衡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二是专业心理咨询机构针对犯罪嫌疑人出具的心理评估报告;三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言行来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悔罪表现”,具体表现为:(1)具有自首或立功表现,归案后能如实、全面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2)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或者在个人及家庭的能力范围内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或对被害人进行补偿;(3)积极退还赃款、赃物,得到被害人的谅解;(4)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原因,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积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减少损害的。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

(二)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当附加的条件

检察机关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否符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其关键内容在于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时所考查的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的轻重和情节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因素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刑事和解、社会矛盾得以化解,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得以修复,是否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本质要求等。*国外立法中设置的义务,根据义务达到的效果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恢复损坏型,即从狭义被害人利益出发,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二是社区服务型,向指定公共团体或社区提供无偿服务;三是考察重塑型,根据检察人员安排,自觉开展矫治工作。《刑事诉讼法》对附加义务的规定过于笼统,未凸显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个性特点。然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这些实质性的附加条件作出明确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应当遵守的四项规定,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相差无几,应当属于事后为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措施,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附条件不起诉中的附加条件。

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既要有必要条件,也要有适合个案的选择性条件。所谓选择性条件是指根据不同犯罪嫌疑人的特点、成长环境、家庭情况等,对不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加不同的条件,以确保所附条件因人而异、“量体裁衣”,从而更好地保证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效果。对于个案可以增设特定条件,例如,禁止进入特定场所,如舞厅、歌厅、游戏厅等场所。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家长、家庭的帮教以及设置附加条件,可以依托社区、专业机构的力量。例如,在办理的王某某盗窃案件中,通过心理咨询老师多次对家长的咨询辅导,缓解了紧张的亲子关系,使家长认识到自身对孩子教育问题存在的缺失与不当,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考察帮教效果。

(三)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处置

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如果公安机关或被害人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矛盾分歧如何化解?从保障被害人人权以及制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自由裁量权的角度出发,《刑事诉讼法》应当赋予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权是毋庸置疑的。*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申请交付审判权。对于这种以交付审判作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途径的立法设计,台湾地区许多学者提出批评,认为它不科学。结合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当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诉等途径来救济。

此外,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在诉讼中是一方当事人,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绝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走形式程序,如果没有特别充分的理由,被害人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实践中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关系紧张、犯罪嫌疑人可能无力或者不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案件中,被害人一般不同意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在被害人强烈反对的情况下,如果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极有可能激化矛盾,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此,《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可能激化矛盾或者引发不稳定因素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慎重适用”。因此,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有着重要影响,同时,应当尽量促使被害人谅解或者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这也成为了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前的重要工作。

(四)检察机关不适宜做监督考察的主体

《刑事诉讼法》规定考察监督的责任主体为检察机关,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检察机关并不具有亲力亲为的专业优势。考察帮教工作多为检察机关牵头,联合学校、社区等单位共同进行,检察人员事必亲为牵扯大量精力,影响帮教效果和工作效率。同时,如果仅仅依靠检察机关一家完成全部监督考察工作,以目前的检力配备情况来看,开展考验期中的监督考察工作确实存在一定困难。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学校、工作单位、社区及帮教单位为辅的帮教考察体系是必然发展之路。另外,案件承办人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校生犯罪案件、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各类刑事案件的同时,还承担着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权益维护以及普法宣传等相关工作,再根据个案开展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工作,这无疑又加大了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对于承办未成年人案件的工作人员而言实在是力不从心。*就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工作而言,检察人员需要在保证其他起诉类案件正常办理的基础上,负责考察协议设定、考察场所落实、考察内容完成情况跟踪等诸多事项。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察帮教

实践中,由于缺乏专门帮教机构,对于在校学生案发后转学的,难以落实开展帮教。随着人口流动的日益频繁,外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愈发凸显。占未成年人犯罪多数的外来人员,因与本地社会联系不紧密,没有类似学校、家庭、社区等良好的帮教机构,加之其他因素影响,极易被排除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之外,有违法律中的公平原则。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根据检察一体化,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对异地检察机关提出协助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跟踪帮教、社区矫正、犯罪记录封存等请求的,协作地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通过共同的上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切实提升帮教、挽救工作水平”。笔者认为,通过探索异地协作帮教机制,建立观护基地是破解这一难题的行之有效的办法。

(一)加强帮教队伍建设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最重要的特点在于设置了考察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是检察机关是否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依据。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工作十分重要,关系到是否能实现附条件不起诉的最大效用,关系到能否使涉罪未成年人产生足够的对法律的敬畏,还关系到受损害的社会关系能否恢复到正常状态。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然而,作为一种考察性的观护措施,仅凭检察机关一家之力所能发挥的作用毕竟有限,需要有效动员社会力量、运用专业方法参与到考察帮教工作中,由多方力量共同完成。因此,需要更专业的社工、心理专家、犯罪学家、社会学家以及教育专家等专业力量充实帮教考察队伍,培育并形成合乎地区实际的观护人团队。

(二)完善配套制度体系

与普通刑事司法不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所追求的并不仅仅是定罪量刑的准确,更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效果。因此,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应当不断完善,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全过程中形成相互配套衔接的工作机制,这种工作机制更多的是要求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均建立“专办”机制。同时要重视社会资源的整合和利用,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

(三)整合社会力量参与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工作具有社会化属性,需要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拓宽社会参与的深度与广度,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结合地区实际,检察机关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积极协调团区委、文化馆、学校、社区等相关单位和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成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工作的强大合力。例如,笔者所在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某盗窃案中,对附条件不起诉人王某某开展了为期六个月的考察帮教,该案考察帮教工作的顺利完成是以检察院为主导,依托怀柔区团区委、区青少年健康教育中心、社工事务所以及相关公益性组织等多家单位的合力共同完成的,充分发挥了社会力量在未成年人考察帮教过程中的作用,确保了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工作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张宏杰.如何准确适用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J].中国检察官,2016(4).

[2]徐和平.经验、立法、修正:刑事司法附条件不起诉的反思[J].求索,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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