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体育课运动伤害成因及法律责任浅析
2018-04-01高雄
高 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近年来,随着高职院校的不断发展与扩招,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校园人数增长迅速,随之而来的就是学校现有资源的紧缺,无论是从人力上还是物力上,都带来巨大压力。体育课作为高职院校的必修课程,是贯彻国家大政教育方针的重要体现,担负着重要的责任,但是由于高职院校场地,人力等条件的限制,担心会给学生带来运动伤害而承担法律责任,使体育课开展又显得缩手缩脚,给使教学和管理发生冲突,陷入尴尬局面。 体育课不同于其他课程, 其课程本身要求教师以示范动作来引导学生学习, 学生在理解和记忆的基础上进行模仿。与此同时, 体育课本身就是一种存在身体接触的课程,也正是因为此种特殊的课程性质,才会引发运动性的损伤,甚至是运动的伤害事故, 这是一个不可回避而又普遍存在的问题。教育部相关研究表明: 每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发生的校园内运动伤害事故中,因体育课而引发的运动伤害占据了相当大的一部分。面对这样的形势,有些学校由于教师没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在事故发生后不知该如何处理,有些甚至是隐瞒,导致了更为严重的后果,从而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因此查找体育课中引发伤害的原因,客观的对事故责任进行界定, 如何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防范, 是从本质上有效避免和预防的关键。
一、体育课中的运动伤害的概念
体育课中主要是以从事各种身体活动为主,身体的接触碰撞是不可避免的,有些诸如篮球、足球等项目,运动激烈,对抗性强,特别容易发生损伤。因此对运动中发生的损伤。当前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认识:一要正确认识各种损伤;二要正确区分运动损伤、伤害事故和伤残事故。运动损伤是一些轻微的扭伤、挫伤、摔伤等常见的损伤。伤害事故是指运动中出现的较大的、给人带来巨大精神和经济伤害。伤残或伤亡事故是指使人致残或死亡的重大伤害事故。[1]在高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或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事故,造成人身损害高校才负有注意义务。[2]
二、体育课中发生伤害事故的因素
(一)学校方面
1.场地和体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场地、设施问题是体育课中发生伤害的主要原因。高职院校场地条件与普通高校相比,普遍较差,人均活动占有面积不足问题普遍存在。例如,我所在的高职院校就出现过因场地条件而引发的损伤。在某次篮球课教学中,由于篮球场地少,空间距离不够,学生在篮球课中练习全程往返运球,当时操场正植树挖坑施工,教师没有事先预测到学生捡球可能会落坑,致使一名同学不慎在捡球中调入树坑,头皮碰伤,后经门诊包扎尚无危险。再如,有的学校场地条件不好,学生进行立定跳远时没有沙坑,而是教师安排在现有的水泥场地或柏油场地上,水泥场地坚硬,柏油场地光滑,及其容易造成学生关节损伤或其他外伤。
2.学校没有足够重视具有特体质或者特殊疾病的学生。当前,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大学生的物质生活也在提升,营养和医疗条件都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促进了大学生的发育,营养过剩使的大学的体型呈现肥胖趋势,伴随而来的就是运动能力的下降和体质健康水平的下降。[3]无论是在国家体质健康测试中还是在体育课中,统计到的心肺功能不良的,骨骼发育不好的,先天心脏功能不健全的,为数不少而且呈上升趋势。此类型学生如果不加注意,就是潜在的易发伤害群体。《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学校要对学生的健康状况建档立案,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检, 对每位学生建立体质健康卡片,归入学生档案。在体育课中,教师第一要做到的就是对特异体质学生进行了解、掌握,合理安排。有的学校对学生的体检存在走过场的现象,对存在问题的学生不再制定有效的对待措施,有的院校体育教师对学生的健康状况不关心、不了解,导致出现伤害事故甚至是伤亡。
(二)教师方面
1.存在教师责任心不强的现象。北京某大学学生在体育课中手举杠铃练习,由于 该校的教师正与别人谈话,没有对该生的训练进行有效的保护,引发严重的伤害事故。高职院校的场地条件相对较差,如果教师没有很好的研究、组织课堂教学,极易引发运动损害,诸如田径课中没有合理的组织铅球教学引发铅球砸伤事故,跳远场地没有按要求平整;对土场地,柏油、水泥跑道的不平整,没有摆放警示标志等,还有的教师无视课堂纪律,上课中随意接电话,随意离开学生;这些都会导致体育课中的伤害。
2.部分体育教师不遵守教学规律或教学方法不合理。体育课堂教学必须遵循学生自身的成长规律, 因此教学内容要教学大纲协调一致, 必须符合高职学生年龄、性别特点,以及该地区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体育课堂教学中有些教师不研究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身体条件,超纲安排教学内容,学生本不具备的运动能力,但是强行要求学生完成,对雾霾严重的天气还坚持让学生进行户外活动。对体育课的教学常规没有按要求做,准备部分,基本部分和结束部分时间划分不合理和运动密度、强度掌握不够都是引发损伤事故的因素。
3.违反法律法规体罚学生。教师课堂组织教学难免会遇到不听话的学生,有的教师没有耐心,顿则失去理智,触碰教学高压线,不经过调查了解体罚学生,由此引发的体育课伤害也屡见不鲜。
4.教师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教师对体育教学的相关法规和法律条文应该有个基本的了解, 在日常的课堂教学中知哪些符合法律法规,哪些不符合,如果欠缺这方面的知识,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学生和自己。要在《教师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相关的文件规定下组织开展课堂教学,对参与运动的学生,要履行告知义务。比如,体罚学生,女生生理期间还要求参加剧烈运动等都是违反规定的。
(三)学生方面
1.部分学生隐瞒身体的特殊情况。体育课中经常会遇到有些学生隐瞒自身的特殊疾病,有些同学是先天的疾病,多数是由于难于启齿怕同学另眼相看而放松思想。例如,某校学生在一次上课,练习立定跳远中,任课老师已经告知全体同学,有特殊疾病或器质性疾病的不能参与,某生明知自己有先天性心脏病, 但是本人以前也曾参加过运动队训练,自认为不会发作,于是在没有告知老师基本情况下进行试跳,在第二跳时,起跳后用力过猛引发心脏病,直接摔倒在地,口吐白沫,幸亏授课教师有经验,即时处理才幸免。此种原因导致事故发生, 教师已经履行了足够的提醒和注意义务,而且学校在此问题上不知情也无不当的行为, 大学生基本都成年而且也能意识到自身的情况和运动的危险,将自己置于危险的情况当中,学校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2.学生无视课堂课堂纪律。体育课中经常会出现教师在授课中,有时靠同学间配合来完成,部分同学没有团队精神, 不按要求完成,有时甚至故意捣蛋,就会造成运动伤害的发生。例如,某高职院校体育课中,教师安排身体素质训练,在要求男女生合作时,有一位同学不听管教,私自去跳远,将立定跳场地儿戏成助跑跳,导致下颌严重皮外伤,缝合八针。这是学生不听从安排、没有遵守运动规则造成的。此外,在球类运动中的合理碰撞而造成的运动伤害,某些时候根据某种球类的运动特点, 在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发生合理接触,有时甚至较为剧烈的碰撞是不可避免的。
三、体育课运动伤害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划分的现状。对于在校学生在体育课中发生的伤害到底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研究的基本的思路是从高职院校与在校学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来入手,目前来看对于学生与学校存在的法律关系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张笑世在《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及其责任剖析》中提到,一种认为是监护关系,这观点认为学校在学生发生运动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基础,就是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此种表述存在一定的不严谨,严格意来讲学校与学生此时只是一种委托监护的关系,学校为被委托人,只有发生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依照《教育法》的规定,承担的对学生负有的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大学生进入高职院校后,在学校接受教育,既存在教育关系,也存在合同关系。从我们国家目前情况来分析,大学学生与学校之间更应该是一种教育法律的关系。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此这两种不同观点都有采纳。
2.法律责任划分辨析。当前研究的方向和范围主要是针对中小学未成年群体居多,对高职院校研究较少,高职院校是一个相当大的群体,在总结以往的研究中,对高职院校体育课的法律责任应遵循这样一个思路:首先要看学校是否对学生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和保护义务,存在过错,直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如果学校已经尽到合理的保护和注意义务,高职院校学生已经步入成年,是完全民事责任行为主体,如果学生一意孤行,自陷险境,引发损害,应是自担风险,学校不承担责任。
四、体育课堂教学中伤害事故的对策
1.对场地、设施定时检修和保养。学校要划分责任,由专职人员进行检修和保养,及时补修有坑和不平整的地方;更换存在隐患不能继续使用的器材;对诸如单双杠、篮板、篮架、篮筐等,看看是否有生锈腐蚀,发现问题及时检修,排除可能引发的风险。
2.学校要对特殊体质或有先天器质性疾病的学生进行筛查,对发现者要建立健康档案并及时通知相关任课老师。高职院校要做好新生入学的体检,对学生的体质有一个初步的掌握,发现问题后,要及时与家长要沟通,掌握学生的基本情况,共同保障在校学生的健康。对这类型学生组成特殊团队, 专门设置健康保健课,为他们安排和选择适合的运动量和运动项目采取简单锻炼手段, 如简单的广播操、太极拳等活动量强度相对较小的有氧运动,既增强学生体质又防范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对于先天不具备上课的同学可以要求其申请免修。
3.教师课堂要实行分层次教学, 同时把学生分成不同的水平等级,在同一个班进行不同层次需求的教学, 灵活安排各个层次学生的教学需求和课的密度、强度等。让运动需求和能力与学生的自身情况相适应,就会大幅度地减少不必要的损伤。
4.建立意外险保障制度。体育课堂是存在安全隐患的,学校可以给每一位学生投意外伤害险, 这样一旦发生伤害事故需要学校进行赔偿的,保险公司就会减轻学校承担的压力和长期的损失。
5.加强教师学法、守法和用法的法律意识。对学校要对教师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认真学习《教师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及相关的民事法律如《侵权责任法》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进而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是因自身的问题而引发的伤害事故,要秉持对学生和家长、对学校负责的态度主动承担应有的责任,对于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也要有理有据。
参考文献:
[1]耿延敏, 李金龙.体育教学中影响伤害事故产生因素及其防范[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
[2]尤佳在.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的注意义务[J]. 福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
[3]李凤华,韦春生.高职院校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提升路径分析[J].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