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篮球联赛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2018-04-01李杰
李 杰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职业体育领域在不断的发展中也逐步出现了垄断现象,尤其体现在我国的职业篮球联赛以及各个俱乐部中。我国对足球、篮球等运动职业的改革日益深化,体育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也在不断增加。在市场发展下,职业篮球联赛成为其发展下的产物,垄断行为也由此而生,甚至严重影响到了比赛最初的性质。
一、垄断行为
(一)垄断协议行为
职业篮球俱乐部逐渐走向商业化,无论是一般球员还是高水平球员的薪水都占据了年支出最大的比重。由于高水平球员能为俱乐部带来盈利,所以高水平球员的工资相较于一般球员就要高得多。俱乐部想有高水平的球员,就必须要与同行竞争,而球员的薪水就是决定性因素。因此,俱乐部就需要投资更多人财物去经营和管理,才能够获得更多的收益,于是球员的薪水就会受到俱乐部限制。但球员只能凭借自身的水平做单项选择,导致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交易极其不公平。有的俱乐部为了获利更多,不顾球员的前途,封杀球员,使其身败名裂。毫无疑问,这种垄断行为不仅使球员的权益受到损害,还让大量的高手因此流失,导致比赛的质量越来越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职业篮球在篮球市场中始终占主导地位,这是业余篮球无法与之抗衡的。所以,观众的选择就变得极为狭窄。观众统一偏爱观赏性强的职业篮球比赛,使得职业篮球联赛在市场中的地位屹立不倒。俱乐部利用球迷的这种心理不断提高票价,甚至“坐地起价”来获取更高的盈利。其次,控制转播权买卖也是商家的一种盈利手段。转播权对各大媒体而言,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的关键。因此,商业人士就将自己比赛的转播权卖给当地颇具名望的传媒公司,以其唯一性而获取高额收费。
(三)阻碍球员向其他联赛转会
在职业篮球联赛中高水平的球员始终是少数,如果比赛中高水平球员占多数则会引起更多人对比赛的关注度,从而赚取更高的利润。如果经营者是职业篮球联赛的控制者,高水平球员受到其控制者的束缚,那么在与其他联盟的比赛时往往就会试图控制自己的球员,防止他们加入到竞争对手的队伍中。
二、垄断球员转会市场
(一)运动员资格规则
中国的职业篮球联赛,为了避免球员逾期而错失参赛的机会,每个俱乐部都会将即将参与CBA联赛的球员名单在下季联赛前提交给中国篮球协会。除此之外,体能测试也是我国职业篮球联赛中的一项。在联赛开始前,各个俱乐部就会在篮协指定的地点,对将要参赛的选手进行各项篮球技能的专项测试。如果体能测试不合格,也不能注册参赛。这项制度的实施本来是能够有力规范俱乐部的管理,然而,篮协作为制度的主体还是会滥用权利。在 2015-2016CBA联赛球员的注册过程中,国手郭艾伦在续约问题上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从而导致俱乐部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郭艾伦的注册。但因为郭艾伦曾经是国家队的一员,并在比赛中为国家队取得过冠军,所以,篮协会特许辽宁男篮对郭艾伦延期注册。此外,中国篮协在每年的体能前都会公布详细测试实施准则,并且在政策上对国家队的老队员给予免测的待遇。就目前看来,这些做法也没有引起其他球员的不满。但中国篮球协会不公的做法限制了球队之间的竞争,不利于整个联赛的长远发展。
(二)控制运动员向其他球队转会
自由球员是指,在与一个俱乐部结束合同后还可以自由选择加入其他球队的球员。但是,自由球员在我国职业联赛中的“身份”也是被人们不断争论的问题。由于我国将球员分为体制内和体制外两类,所以在我国职业篮球联赛中,球员在合同结束后的一系列问题都有着极强的地方性政策保护。于是,球员在与俱乐部谈合同时,由于缺乏话语权而处于劣势,导致同一个球员常常会遇到前一个赛季还表现优秀,后一个赛季就见不到身影的情况。由于很多小型俱乐部在各方面的能力和资源都是有限的,所以球员的价格也低的出奇。而如果球员因此拒绝俱乐部,他就无法加入其他球队去参赛,球员也因此受到限制。比如江苏南钢俱乐部的杨力在2011-2012的赛季中有着优异的表现,但最终得到的工资与上个赛季相比每月还少了四千元。由于无法退出俱乐部加入其他球队,杨力在万般无奈下做出了退役的选择。球员的转会并非意味人才的流失,而是为职业联盟注入新的生机。只有让高水平的球员流动起来,相互合作、相互竞争,才能增加更多观众对联赛的关注度,并且参与到联赛中,活跃联赛的气氛,职业体育也能因此获利。
然而,球员所有权的不明确绝大部分是因为我国俱乐部产权的不明确。由于中国篮协会和地方组织对权利的滥用以及地方性保护主义的限制,造成球员的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所以,《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应该力图保护球员的权益,并以此规范其俱乐部的行为。
(三)限薪令
中国职业篮球联赛的“限薪令”一直被提及,却总是在不尽人意中结束。CBA在2009年就已经颁布了“限薪令”这一条例,但因俱乐部有自己的想法,此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从而造成条例没能真正贯彻落实。直到2008年的奥运会,当俱乐部的经营者无力承担球员的工资需求而继续“烧钱”。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在职业篮球联赛中普遍存在着垄断现象,但因其存在的特殊性使得人们在运用时也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考虑,以保证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原有的平衡性。因此,这就要求职业体育在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全面考虑它的适用性。由于我国篮协会制定的规划始终处于保密状态,缺乏可行的实际操作,所以,这就暴露出我国篮协会所制定的相关职业篮球联赛的准入制度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和弊端,这些不足和弊端造成了联赛中球员、俱乐部甚至是球迷的公共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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