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建筑项目PPP模式融资渠道的风险及法律对策
2018-04-01肖云
肖 云
(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100124)
所谓的PPP模式,就是指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一种合作关系,通过签订一些特许权益来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从而保障大型建筑项目顺利进行。自2014年起,我国放宽了私营经济的特许经营领域,使得公私合营模式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由于所合作的项目都是一些大型建筑工程,其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量大、不确定因素多,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的法律风险。对此,笔者重点对大型建筑项目PPP模式下融资渠道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PPP模式概述
自PPP模式发展以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下形成了多种译法,但其概念并没有什么变化。目前,根据我国相关文件表明,PPP模式主要指的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形成的资本合作关系。2015年,我国政府对PPP模式进行了解释,政府在PPP模式中,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通过对社会组织进行财政补贴、特许经营、控制定价的手段,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到大型建筑项目投资活动中,共同承担风险与利益。在这种模式下,有利于发挥双方的优势,降低投资、经营风险,以实现双方共赢。 在项目融资方面,根据其融资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DB(设计-建造)、DBO(设计-建造-运营)、DBM(设计-建造-维护)、BOT(建设-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TOT(转让-运营-移交)。其中,DB模式是社会资本根据政府的设计要求来进行建设,属于传统PPP融资模式,DBO与DB相似,但在DB的基础上需要负责运营、维护等工作。BOT模式,需要社会资本与政府签订合同,由社会资本负责项目建设、运营、提供服务,当合同期满后,将相关权利移交给政府。BOO模式,社会资本对大型建筑享有所有权,但需要合同中规定项目具备公益性质,即使合同期满后,也不需要将相关权利移交政府。而TOT模式,由政府将存量资产有偿转移给社会资本,并要求社会资本对大型建筑项目承担运营、服务、维护等工作,当合同期满后,需要将所有权移交给政府。
其主要特点为:一是政府与社会双方在签订融资协议时,往往是以股权划分的形式进行融资,各自履行股东应有的责任与业务,可体现出共同承担利益与风险的特点。二是PPP融资方式改变了传统融资理念的限制,由政府和社会共同出资建设,能有效降低社会资本参与量,降低社会的融资负担,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到大型建筑项目建设中去。三是PPP项目融资模式,政府与社会从项目设计开始就进行合作,可对各方面问题进行协商。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的参与度大大增加,所承担的风险比重也得到了增加,为社会资本降低了风险。[1]
二、大型建筑项目PPP模式下融资渠道的法律风险
1.缺少配套法律体系。近些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较快,现有的法律体系与经济发展不相协调,与法律体系存在很多的冲突问题,大大增加了法律风险几率。我国现有PPP融资模式的失败案例,很多都是因为立法风险而受到了影响。另外,现有的法律缺少可预见性,一旦发生法律变更问题时,会增加风险几率,导致政府或社会双方存在法律风险。
2.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不明。通常情况下,当政府与社会双方出现法律纠纷问题时,需要走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但对于PPP项目融资方面的问题,缺少立法依据,使得争议处理效率受到了影响。一旦出现合作争议问题时,无法明确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界线,使得解决效果受到了影响。
3.缺少监管机制。政府滥用职权、行政腐败等问题屡禁不止,一旦政府存在职权压迫等问题时,会强行干预大型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管理等过程,架空了社会资本的权力,从而引发法律风险。同时,由于缺少监管机制,容易出现权力寻租问题,未能正常履行权力。这些风险都可以在“廉江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天津双港垃圾焚烧发电厂”中找到实例。
4.社会资本对政府过于依赖。政府违约风险也是比较常见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未履行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对大型建筑项目的运营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以廉江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为例,在合同协议中规定了合营期,但廉江自来水公司拒绝履行合同,双方产生了极大的争议,使得该项目受到了巨大的损失。同时,PPP项目融资的成功与否,与法律环境的建设情况有很大的联系,一方面要符合大型建筑项目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要保障法律的稳定性。[2]
5.PPP项目融资渠道创新力度不够。目前,PPP项目融资方式主要为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融资,以获得债务资金。因此,在进行股权分配时,政府的股本金要更高一些,导致自有资金过多,增加了建设、运营成本,容易引发风险。同时,银行贷款融资是比较简单的方式,其具备资金充足、回报稳定等特点。但随着PPP项目的发展,商业银行参与率不断增加,导致社会资本量逐渐减少,反而增加了融资难度。
三、大型建筑项目PPP模式下融资渠道的法律对策
1.完善配套法规。现阶段,我国在PPP项目融资方面,还缺少完善的立法体系,导致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存在严重的不规范问题,使得双方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对此,我国应加快PPP立法体系的建设进程,确保PPP模式可以安全、稳定运行。因此,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立法:第一,各个地方政府的发展模式、发展情况等有所差异,在对PPP模式进行立法时,可坚持差异化原则。将立法工作与当地政府的规章条例进行结合,使其具备地域性特点,避免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第二,我国可出台统一的PPP法律,根据国内PPP模式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探究存在的问题,并制定针对性措施,这有利于明确政府与社会的职责,使其严格按照法律标准进行合作,避免出现法律风险。第三,在立法体系中应明确社会资本与政府的法律地位,二者所有权地位有明显的差异,政府不仅是大型建筑项目的所有者之一,更拥有所有权,与社会资本属于合作关系。因此,明确政府与社会资本的法律地位,能有效避免法律纠纷等问题。
2.创新争议解决机制。PPP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公司合营模式,政府与社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共同对大型建筑项目进行融资、建设、经营、管理。在处理纠纷问题时,具备公法与私法两种特点,给争议解决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对此,在解决纠纷问题时,应以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为主,既可以选择司法诉讼,也可以选择仲裁调解,保障解决效果。同时,PPP模式在运行中涉及很多内容,无法正确区分司法界限。因此,政府与社会在签订合营合同时,应根据合作内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项目合同两种。一旦出现争议或纠纷问题时,可根据合同划分来确定解决途径,能有效提高司法解决效率。[3]
3.优化监管机制。监管缺失是PPP模式的主要风险形式之一,在进行控制与防范时,地方政府应健全监管机构。应以我国中央机构设置为基础,由财务、发改、水务、交通、建设等部门共同组成监管机构,由其对PPP模式的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管。同时,应坚持财务部门的主导地位,有利于对各项资金的运用情况进行审核,避免出现贪污腐败等问题。另外,还应该做好金融监管工作,由政府、社会等共同组成金融监管机构,并服从于PPP项目监管中心。在进行监管工作时,应出台项目融资法律法规,监管融资渠道的规范性,监督资金流退出机制,以保障融资资金的安全性。
4.降低社会资本对政府的依赖程度。在签订民商事合同过程中,其中一方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正常履行,一般会对合同另一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由此,在社会与政府合作的PPP项目中,社会资本主体的选择也会对项目的成功与否产生影响,政府作为其中一方当事人,更应慎重地选择社会资本。社会资本要与政府建立良好的合作、沟通关系,以增强社会资本的谈判能力,以保障其权益,从而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同时,需要政府为社会资本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包括投资环境、法律框架、协调机构等。政府可定期召开协商会议,促使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到会议中来,与其共同分享最新的政策信息、法律信息,更好地应对法律、政策风险,有利于建立完善的早期反馈机制,提高社会资本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政府应落实承诺制度,加强诚信、廉政建设力度。当与社会资本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应认真履行协议要求,不得私自改变协议规定,确保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融资的积极性。[4]
5.创新融资渠道。目前,社会资本在PPP项目融资中,主要以股本金和债务资金两种形式为主。其中,商业银行贷款是主要的债务资金形式,导致债务资金来源单一,影响了PPP项目融资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对此,根据我国《PPP项目合同指南》,项目融资方除了商业银行之外,还可以引入证券、保险、信托、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利于发展多元化融资主体,避免过于依赖银行而引发风险。近些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力度,要求各个融资平台不允许加入政府债务,这为信托等非银行金融参与PPP项目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由于大型建筑项目PPP融资资金量大、回报周期长,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理念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应将证券、保险、信托、财务公司等进行整合,发展投资联合体,有效降低各机构的投资压力,保障PPP项目融资活动顺利进行,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近些年来,我国在对大型建筑项目进行建设时,普遍采用了PPP项目融资模式,能有效降低政府与社会的资本压力,保障项目正常运行。但在实际运行中,将面临很多的法律风险,需要政府与社会自觉行使权力并履行义务,共同探讨存在的法律风险,积极制定应对措施,从而保障PPP模式顺利运行。
参考文献:
[1]闫拥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用地涉及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律师,2017(1).
[2]隋禺轩. 中国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6.
[3]张明玉.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6.
[4]李 蓓.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