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继与超越
2018-03-31张同娟
张同娟
摘要:清代前期是中国古典文化进行自我总结的成熟期,诗学不断向前发展,像叶燮的辩证诗法观给后代人以影响。清晚期的朱庭珍便继承发展了叶燮的诗法思想,既强调有法无法,又要以我运法。
关键词:《原诗》;《筱园诗话》;诗法
关于诗法,自宋代以来的研究和讨论便层出不穷,大多重在讨论诗歌创作是否要立法、守法的问题。所谓“法”,最早指诗歌创作规律和法度,严羽《沧浪诗话》后专门提及,又可指诗人创作中所使用的艺术呈现方法及表达技巧。叶燮是清前期诗学家,其诗论著作《原诗》今人多认为是继《文心雕龙》之后的一部理论性较强的著作。朱庭珍,作为晚清学者,在精读前人理论的基础之上完成具有独到见解的《筱园诗话》。综合二人诗论可以看出,二者所论的诗法理论同中有异,二者肯定“诗法之有无”,即作诗须有诗法,并且强调作诗之法应是无定法而有定法;但具体在论述上二者皆有不同。
针对诗法,叶燮在《原诗》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虚名和定位与法的问题;死法和活法。首先,叶燮从作诗人角度,对“法”作了两种区分,即“虚名”和“定位”:“法者,虚名也,非所论于有也;又法者,定位也,非所论于无也”①。从叶燮的哲学观来看,“虚名”是指“当乎理,确乎事,酌乎情”的自然之法,除却理、事、情三者之外,而“无所自为法也”,无所谓法,也就没有一定的规律可寻,因此是虚的。“人见法而适惬其事、理、情之用,故又谓之曰定位。”则又说明“法”必須依托于具体事物而存在。在叶燮看来,世间一切事物均可由“理、事、情”三者蔽之,自然规律可,社会规律亦可。叶燮从虚名和定位的哲学观出发,同样深层次揭示了诗法内在的辩证关系:“离一切以为法,则法不能凭虚而立;有所缘以为法,则法仍托他物以见矣。”
另外,叶燮又从传统诗法入手,将论诗歌创作之“死法”和“活法”。他的论述超越了此前对法的孤立态度,而趋于辩证:“然法有死法,有活法”。叶燮运用美人之美为喻,言美丽表现在眼耳口鼻之美,若只单遵循这一原则,则只能成为一般意义上的美人,此即死法;而绝世独立之美则是要不泥于法,注自然之灵气,突破死法。再者,诗歌创作,总有一定之法,但只知一味遵循而不达变,必然成为“死法”,只有将法与个人情志融会贯通,才能实现真正的创作。
作为晚清滇人学者,朱庭珍在肯定叶燮诗法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着丰富拓展。首先,关于诗歌创作如何立法,《筱园诗话》中:“诗也者,无定法而有定法也。”②突出了诗歌的创作过程中要有法之效用。朱庭珍仅用一小段话概括了“无定法”和“有定法”的关系:“盖本无定以驭有定,又化有定以归无定也。无法之法,为活法妙法。若泥一定之法,不以人驭法,转以人从法,则死法矣”。朱庭珍巧妙地将传统的活法死法说,转化为有定之法和无定之法。从艺术思维的发散性看,诗歌创作之“无定法”就是“活法”,没有约束、拘泥,如“自有天然筋节脉络”,“笔落则风雨惊”,作者无需死守定法。从创作经验看,则需要“有定法”来达到“起伏承接,开合顿挫”,因此,“定法”非死法,而是作诗最基础的经验法度与规则,是与无定之法有机统一的。以“定法”作基础,才能使诗人得以达到“无定法”境界。因此“始则以法为法,继则以无法以为法,能不守法,亦不离法,其为得之”③,这几十字,将作诗之法准确凝练地概括了出来,实为初学者之益。由此观之,朱庭珍对“无定法”和“有定法”的强调总结更是明确突出了二者的辩证关系,比叶燮的“死法、活法说”要总结得更为明了清晰。
更为突出的是,朱庭珍从学诗者自身出发,强调了诗人对诗法的能动作用。诗人要用法、运法的总原则是必须“以我运法,而不为法用”,这就坚持了一种唯物主义的艺术创作方法,在遵循诗歌运法规律的同时,注意发挥诗人的主观能动性,将艺术创造与主体自身相联系;以我运法者,把“我”及其创造精神看作是第一位,待到主体创造达到一定境界,创作之法自然而然可以“为我所用”;一旦掌握了基本规律,就要灵活运用这些规律,就要按照自己独特的创造精神支配它,让它们为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精神服务。这样,写出的诗歌,既是法度备具,而又能出法度之外,表现着诗人的独创精神,而又处处不背法度,这正如苏轼所说:“出新意于法度之中,寄妙理于豪放之外。”(《书吴道子画后》)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他们二者在论述诗法的同时也践行着诗法的要求,努力做到规范法度又超越法度。朱庭珍在吸收叶燮理论的同时也有着自己的独创之处,不像叶燮的“虚名定位”理论,将其蒙上一层哲学化面纱,反系统地将诗法的辩证关系描述得更为确切明晰,更具有实践性。
注释:
①(清)叶燮著,蒋寅笺注.《原诗笺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118
②郭绍虞编选、富寿荪校注.《清诗话续编》.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16.2203
③郭绍虞编选、富寿荪校注.清诗话续编[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16.2203
参考文献:
[1](清)叶燮著.蒋寅笺注.原诗笺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118.
[2]郭绍虞编选,富寿荪校注.清诗话续编[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16.
[3]段宗杜.叶燮《原诗》的诗法论[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5).
[4]何世剑.朱庭珍《筱园诗话》之“诗法”说[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1(1).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