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式风电项目商业模式探究
2018-03-31
2018年4月,为推进分散式风电发展,规范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管理,国家能源局出台《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就此拉开分散式风电项目规模化开发的序幕。
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可分为分散式和集中式两大类,虽然同为风电项目,但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投资建设模式。分散式风电不是集中式风电的小型化、微型化,两者在开发机制、资源评估、并网、调度、融资、建设模式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
分散式是风电开发模式的巨大转变,对于微电网建设和其他分布式能源融合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其就近接入、就地消纳的特点可大幅度减少输电网投资,降低输电损耗,提高系统整体运行效率。
本文拟基于分散式风电的特点以及项目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开发、设计、建设、运营与退役)对分散式风电项目的商业模式进行梳理和展望,并对新型售电模式的构建与实现提出设想。
分散式风电项目的特点
分散式风电项目是指所产生电力可自用,也可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的风电项目,不以大规模远距离输送为目的,所产生的电力就近接入配电网,就近消纳。根据相关政策,分散式风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具有以下特点:
(1)不受年度建设规模限制,适用于分布式发电的管理规定,可以与各类可再生能源形成综合开发,对于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构建新的能源供给网络具有重要意义,具有资源利用效率高、发展空间大的独特优势。
(2)投资规模小、建设周期短、项目效益好,对于创新投资模式,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是风电健康持续发展的又一助推器。
(3)项目布置灵活,占地范围小,建设规模可大可小,土地利用方式多样,自然人可以作为项目业主,在项目总体推进中具有集中式不具备的各类优势。
(4)分散式风电接入配电网就近消纳,接入系统成本低、线损小、并网调试手续少,在电网侧进入门槛低。在配电网接入的自然属性决定了未来分散式项目是市场化交易的直接主体。
(5)可以充分利用产业技术市场,购买项目开发核准、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的全生命周期的专业化服务,真正做到投资人和项目管理人的分离,未来将出现分散式风电的多元化投资主体,“园区风电”、“农庄风电”将成为分散式风电开发的新常态。
建立新型的分散式风电投资商业模式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分散式与集中式风电项目相比,有如下差异:单体项目规模小(5万千瓦以下)、参与门槛较低(投资额小、建设周期短、所使用土地可以租代征)、市场化程度高(每个环节均可购买专业服务)、各环节可拆分(可选择性参与不同板块的实际管理,如开发、售电、建设、运维等)、所产生电力的交易方式多样(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全额上网等)。
风电项目的生命周期可分为开发、规划设计、建设、运营、退役五大阶段,其中运营阶段重点需要考虑电站的运行维护工作。相比集中式开发模式,分散式风电项目在各个阶段均可实现模式创新。
一、项目开发
对集中式风电项目来说,项目的核准是投资的必要条件。一个投资项目只有进入国家风电项目建设方案后,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土地预审、电网接入等支持性文件才能依次启动。因此,对于传统电力投资商来说,前期项目开发是关键环节,项目核准能力与效率也是传统投资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对分散式项目来说,《办法》鼓励试行项目核准承诺制,前置审批不再成为核准必要条件。对于参与分散式风电投资领域的新企业、自然人来说,可以不用新建开发团队,依托某一个地域内的前期核准专业性咨询服务机构,约定好各方权责,共同参与前期工作,共同完成项目核准工作。此细分领域的服务企业可能是地方性投资商,熟知当地投资环境,且拥有相关资源,但志不在运营风电项目的企业。通过此种模式,分散式风电投资企业可实现高效率的资源锁定和项目核准,从而减少前期团队的成本投入。
二、项目规划设计
此类服务提供商专注于风电场设计环节,提供完整解决方案,与集中式风电项目设计无本质差异,可由设计院、整机制造商或专业的风电项目投资公司来提供相关专业化服务。
三、建设与退役(建设承包商亦可参与项目退役拆除,故合并分析)
此类服务提供商专注于项目建设环节,提供整体EPC服务、吊装设备租赁、各类施工作业等,与集中式风电项目EPC公司无本质差异。因吊车设备进场、转场费用很高,此业务的布局与开展更为看重区域性市场分布。
四、项目运营(电站运维)
此类服务提供商专注于项目运维环节,提供风电机组出质保后的运维服务及备件保障,其服务范围也可涵盖EPC与退役后的项目拆除或机组置换。与集中式运维不同的是,分散式项目单体规模小,可能仅有一两台机组,无传统的升压站,现场基本为无人值守,可由区域性运维服务提供商提供集中服务。
通过以上分析,基于分散式风电的规模和接入特性,分散式风电项目可在全生命周期的各阶段进行创新,从而实现投资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新型投资商业模式,进而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例如,社会各类企业、社会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投资分散式风电项目,此类参与主体在风电项目的经验有限,或考虑到时间与经济性,可选择将大部分环节外包,可购买资源评估、项目开发核准、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的专业化服务。
构建新型的分散式风电售电模式
上面提到的投资管理模式创新均是现有市场条件和政策下即可实现的。此外,2017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 1901号),鼓励分布式发电项目与用户直接交易,组织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成为常态的情景下,分散式风电项目有望摆脱传统的补贴模式,大规模展开与用户直接交易,开创新型交易模式。
一、新型交易模式
交易模式也是集中式与分散式项目的关键差异之处,集中式项目所产生的电量均由电网公司全额收购,分散式项目可从“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与“全额上网”中二选一;而“上网”又可分为电网公司保障性收购这种传统交易模式与“隔墙售(余)电”的新型交易模式。考虑到财政部门“以收定支”原则以及可再生能源基金目前的收支情况,“隔墙售电”也将是未来重点推进的交易模式。
总结来说,分散式风电项目所产生的电力可有三种交易模式。模式一:发电项目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向电网企业支付“过网费”;模式二:发电项目委托电网企业代售电,电网企业对代售电量按综合售电价格,扣除“过网费”(含网损电)后将其余售电收入转付给发电项目单位;模式三:电网企业按国家核定的各类发电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电量,但国家对电网企业的补贴要扣减配电网区域内最高电压等级用户对应的输配电价。
在“隔墙售电”(模式一)下,售电方需专注于售电以及用户端服务,需承担主动寻找(吸引)客户的职能,并为其提供所需的电力相关服务,尤其是同一配电网区域内的大型电力用户,如工业园区、商场、高能耗企业等。模式二、模式三与传统的电网保障性收购在流程上无异,但因扣除了“过网费”,所需要支出的项目补贴却是大大降低了。
二、新型交易模式的实现条件
(一)建立有效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
构建分散式风电隔墙售电的交易模式,其实现基础就是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即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用常态化的交易机制保证交易的实现,包括电力投资、运行、定价在内的电力交易市场化。电力虽然具有特殊的物理属性,但是可以像商品一样进行交易,用户可以自主选择供应商和服务商,价格亦可谈判。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用户是真正的甲方和衣食父母,用户端需求的满足程度是参与交易的企业生存之根本,电网是交易得以实现的媒介,具备这样的自主权和交易机制之后,投资商和服务商才拥有了投资和参与的条件。配电侧和售电侧的改革是用户与投资商直接交易得以实现的基础。
(二)建立便捷高效的电力交易平台
售电公司的运营离不开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与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平台。电力市场交易平台的功能类似于传统的“商场”与互联网时代下的“电子平台”,为用户与供货商及服务商提供交易“场所”,并设置一定的交易规则以利于维持市场秩序。在新一轮电改进入到第四个年头的今天,国家级和省级的电力交易平台已有数十家,但电力交易平台的建设和发展整体来说仍处于试点运营阶段,电力市场化交易模式已初具雏形。
(三)放开配电网建设及运营
电网是电力交易实现的媒介,具体对分散式风电项目来说就是配电网。分散式风电乃至所有分布式发电项目的电力市场化交易均需要配电网运营顶层设计的充分配合和支撑。虽“电改9号文”及配套文件明确了配电侧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但目前暂未有私营资本参与配电网建设运营打破传统局面。“市场化”的意义在于利用价格机制等市场手段达到供需平衡的状态,而选择权和可能性是基础。在大一统的环境下,用户没有选择的可能性。分布式发电企业对于电力最终用户来说是供应方,而其本身也理应是可以自主选择配电网的中间用户。多个渠道,多种方案,不同价格,对于发电企业来说是其用户权利的体现,也是“电改9号文”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