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姻家庭规范的变迁
2018-03-31朱彦瑾
朱彦瑾
(厦门大学,福建 厦门 361005)
(贵州师范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1)
家庭是构成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单位,它是人类生活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以血缘关系和两性关系为核心,产生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阶段。任何社会关系,都需要建立相应的规范进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当然不会例外。由于婚姻家庭受制于社会生产方式,所以调整的它的规范当然也会随之发展和变迁。“规范是调控人们行为的、由某种精神力量或物质力量来支持的、具有不同程度之普适性的指示或指示系统。”[1]研究婚姻家庭规范对于我们研究其他具体的社会规范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对于我们今天正确面对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乱象和难题也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一、唯物史观是解析婚姻家庭规范变迁的锁钥
摩尔根在追溯家庭的历史时,“同他的大多数同行一致,得出了一个结论,认为曾经存在过一种原始的状态,那时部落内部盛行毫无限制的性交关系,因此,每个女子属于每男子,同样,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2]这就是恩格斯和摩尔根所说的“杂乱性交”时期。这一时期关于两性关系还未形成一定的规范,但还是符合当时的道德习俗的。后来,劳动的分工逐渐以年龄为基准,年老体衰的人与年轻力壮的人开始在不同的领域进行劳作。老年妇女主要负责看护孩子,老年男子修理各种器具;青年男子外出狩猎,青年女性则在外采集野果。这样一来,青年男女与老年人的劳动空间和性生活的空间便逐渐分离,祖辈与孙辈、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性关系逐步成为禁忌,青年男女之间缔结婚姻关系成为习惯,在此基础上,相应的社会规范逐步确立,血缘家庭作为原始社会的第一种家庭形式应运而生。
在此后的人类繁衍和生存过程中,又产生了人类家庭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阶段,也是群婚发展的高级阶段——普那路亚家庭。其特点是“一定的家庭范围内相互的共夫和共妻,不过在这个家庭范围以内是把妻子的兄弟(起初是同胞的,以后更及于血统较远的)除外,另一方面也把丈夫的姊妹除外。”[3]普那路亚家庭产生的原因有两个:第一,自然选择的结果。恩格斯指出:“凡血亲婚配因这一进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之间的结婚当作惯例和义务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4]第二,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人们的饮食结构发生变化,除猎食陆地动物之外,还开始吃鱼,并懂得用火来烧熟食物,于是食物的质量得以提升,也就进一步促进了人口的质量和数量,原来的共产制的家庭公社容纳不了日益扩大的人口规模,必须进行分流。结果兄弟姊妹逐渐分开,成为不同公社的成员,同母所生的子女间进行性交成为禁忌,社会的婚配规范有了新的内容。
婚姻家庭的发展与人类的文明进步是一致的,有一个从杂乱走向有序,从群婚走向对偶的过程。在群婚制家庭中,众多配偶无所谓主次,但在对偶制家庭中,一个人虽仍然有很多配偶,但其中会有一个主要配偶,也就是主夫和主妻,这种家庭关系的核心纽带仍然是母系血缘。对偶家庭产生的原因也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自然选择继续发生作用。事实证明,实行非血亲婚配的民族,能够产生出在体力和智力上都更强壮的后代。第二,妇女的要求和经济的发展交错融合的推动。首先,由于经济的发展,人口质量的提高和智力的进步,逐渐产生了荣辱等道德观念;其次,由于经济发展和人口数量日益增多,群婚成为妇女的沉重负担。一夫一妻制家庭“是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5]马克思说:“导向一夫一妻制的动力是财产的增加和想把财产转交给子女,即合法的继承人,由婚配的对偶而生的真正的后裔。”[6]由此可见,“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7]
因此,经济才是一夫一妻制的根源,只有在合法稳定的婚姻关系中,才能确保子女血统的纯正性,才能保证私有财产的顺利传递,才能保障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于是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不可离异和禁止通奸的婚姻家庭规范。
对于婚姻家庭的未来,恩格斯进行了推想和描述,他认为,未来私有制将会被消灭,婚姻家庭处于共产主义条件下,那时的婚姻家庭包括三个特征:第一,一夫一妻制成为真正的现实。在封建时代实际上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男性在家庭中具有绝对的权威,拥有多个配偶,子女以父亲的血统为基准来判断其纯正与否。而在共产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消失,财产继承权失去存在的意义,女性对男性的依附关系也就消失了,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制得以真正和完全地实现。第二,家务劳动社会化。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之后,养育孩子和打理家务不再是私人的事情,而成为社会的公共事业。人们可以一定程度上从家庭琐事中抽身出来,拥有更多自由而全面地发展自己的精力和机会。第三,婚姻家庭以个人性爱为基础。在共产主义社会,物质财富极大地丰富,人的精神境界极大地提高,文化生活多姿多彩,妇女不再会因为经济的原因而委身于男子,婚姻关系主要以爱情和个人性爱为基础,不再会掺杂其他因素。
综上所述,规范是以社会实践为基础的,它源自社会需要并照应和解决社会需要,同时,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迁。人类社会所存在的婚姻形式与人类发展的不同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专偶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8]而恩格斯所预见的未来的婚姻家庭形式也是与共产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在这些婚姻形式的基础上,存在着各不相同的风俗、禁忌和规定,形成了各不相同的婚姻家庭规范。显而易见,婚姻家庭及其规范的演化和变迁是同社会生产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相适应的。因此,科学的唯物史观是婚姻家庭规范变迁的理论基础,也是我们分析婚姻家庭规范时应遵循的重要方法论原则。
二、婚姻家庭规范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是通向婚姻自由的基础
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最终旨归,这必须建立在婚姻家庭规范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的基础上。
首先,婚姻家庭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一样,必须以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或客观必然性为前提,因为规范从本质上说,是对人们应当如何所作出的指示,这种指示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现的可能性。如果一种规范所要求的行为不具备可行性或实现的可能性,那么人们就不可能认同进而践行这种规范,这种规范也就失去了价值依托和实际效力。而规范所要求的行为的可行性和实现的可能性必须建立在合规律性的基础上,违背规律的行为不但难以践行,而且会与预期效果南辕北辙。我们仍然以前面提到的“禁止乱伦”的规范为例来进行探讨。这一禁忌是调整两性关系和家庭关系的一个重要的道德规范,它的确立就是人们在长期社会实践中认识和把握因果必然性的结果。关于因果必然性的解析有两种重要的认识,一种来自摩尔根,另一种来自马林诺夫斯基。关于摩尔根的思想,我们在前面已经进行详尽的论述,伴随社会实践的不断深入,自然选择和社会经济发展推动了婚姻家庭形式的变迁,人们逐渐认识到,乱伦和近亲交配会导致遗传病高发与氏族衰败,而那些对于血亲婚配有所限制的部落则迅速壮大,禁止乱伦的规范就是在这个基础上逐渐确立的。马林诺夫斯基则提出另一套理论,他认为家庭内部的性自由是激发家庭矛盾和导致家庭瓦解的罪魁祸首。因为家庭成员之间会因为妒忌而在性方面产生激烈的竞争和冲突,一旦冲突升级,家庭关系便面临解体,很有可能是因为人种退化和家庭解体的恶果共同导致了乱伦禁忌的确立,所以婚姻家庭规范的变迁是以客观规律为依据的。规范的发展是与人类社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必然要符合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历史趋势,因而具有合规律性。
其次,婚姻家庭规范还必须具有合目的性。人们制定规范都有明确目的,是为了引导人们趋利避害、向善去恶,也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利益。但这种目的不是个人的目的,而是整个社会的公共目标,也就是说,规范体现了多数人的自由意志,帮助人们承载和实现社会使命。因此,所谓合目的,不仅仅指合乎规范制定者的目的,而且还必须合乎所有规范遵守者的目的,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规范制定者往往也是规范的遵守者,但规范的遵守者却不一定是规范的制定者,但只有满足二者的共同目标,体现二者的共同意志和利益,才能真正实现合目的性。从另一个层面来说,合目的性可以理解为可接受性。如果规范能被其适用范围内的全体或多数成员所认同和接受,那就说明这种规范符合多数人的目的和意志。反之亦然,如果规范合乎公共意志,那么它就一定会被人们所接受、遵守和践行,也才能体现这种规范的社会价值。
由是推之,迄今为止的婚姻家庭规范还很难说完全实现了合目的性。在阶级社会中,婚姻家庭规范主要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在私有制社会中,由于社会财富主要掌握在男性手中,子女的血统也是以父亲的血统为准,所以婚姻家庭规范只是对妻子一方的规定,不准通奸等规范也只是对女性的约束,而占有财产的男性则实际上没有受到限制,从而体现出男女之间在婚姻关系乃至整个社会关系中的不平等。如前所述,真正的合目的性不仅指合乎规范制定者的目的,而且要合乎规范遵守者的目的,不仅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应当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是真正的合目的性,也才能为婚姻自由的真正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自由是建立在一定限制的基础上的,被法律规范所严格限制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9]因此,自由建立在规范的基础上,婚姻自由建立在婚姻家庭规范的基础上。而婚姻家庭规范的建立必须满足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从合规律性方面来看,禁止乱伦的规范是符合自然规律的,因为人们在生存和繁衍的漫长历史中逐渐认识到生物进化规律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一夫一妻制之下禁止通奸的规范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因为私有制确立之后,迫切要求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传承;婚姻家庭规范的整体发展体现了社会发展规律,因为人类社会必然从低级向高级发展,从野蛮向文明进化。从合目的性方面来看,只有符合多数人的目的,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的规范,才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那么怎样才能使规范真正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从而实现真正的合目的性呢?恩格斯说:“在这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条件之下,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10]这样的婚姻家庭规范对男女的要求是平等的,夫妻双方必须相互忠诚,结婚和离婚的理由应当主要依循爱情的产生、存续和消失,双方都既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男女双方在婚姻中平等而充分地享受权利、遵循义务,保持意志自由。综上所述,婚姻家庭规范只有实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才能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
三、婚姻家庭规范变迁中体现的女性地位的变化
婚姻家庭规范的变迁是以生产方式的变迁为基础的,而女性地位的变迁,实质上也是生产方式的变化,所以婚姻家庭规范中蕴含和体现了女性地位的变迁,考察它们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今天认识和处理性别问题有积极的意义。
女性社会地位的变迁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来考察。第一个阶段:群婚制时期。人类使用简陋的工具,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个人完全没有能力单独同自然相抗衡,大家便群居在一起,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劳动获得的产品平均分配,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原始公社的生产关系。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深入,社会关系也在不断地形成和发展,家庭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人类在家庭中进行两种生产,也就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提到的物质的生产和人自身的生产,即劳动和繁衍。伴随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人类的意识也在不断地觉醒,人们逐渐认识到性交和婚配的杂乱无序会给种族带来毁灭性的影响,所以开始在婚姻家庭中订立规范,约制人们的行为。最初是分离了长辈与晚辈之间的婚配,实现了血缘婚。后来不同氏族之间的交往活动逐渐增多,族外群婚又将人类婚配推进了一步。
在群婚制时期,衣不蔽体、食不果腹,人类依靠简单劳动维持生计,男性狩猎往往收获甚少,而女性采集野果却显得效率更高,同时女性还负责生产衣物、家用物品及工具等,所以女性成为生活来源的支柱,与此同时,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生活质量低下,早期人类的死亡率极高,后代的繁衍显得至关重要,而女性毫无疑问是繁衍后代过程中的关键因素,所以在社会中的地位更为尊贵,社会关系呈现“母权制”的特点。
第二个阶段:个体婚时期。随着时代的变迁,对偶制家庭逐渐取代了群婚制家庭,这种家庭的形式是一男一女生活在一起。但在初期,个人能力较小,小家庭的经济基础很薄弱,男女双方所在的氏族仍然是小家庭赖以生存的坚强后盾,人们从实质上都没有脱离氏族而存在,所以原始共产制的生产关系依然存续。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家庭经济支柱发生变化,家畜驯养和畜群繁殖等经营性产业逐渐取代狩猎和采集,社会生产活动逐步转向以农业和手工业为主,氏族内部出现剩余产品,私有制开始萌芽,原始共产制的生产关系摇摇欲坠。
在个体婚制时期,男性在畜群的驯养和繁殖中占据主导力量,财富迅速增长,而女性依然在家庭中从事手工制造,分配财产时,男性可以掌握畜群的所有权和饲养工具,相比女性而言,财富更为雄厚。毫无疑问,随着社会实践的深入发展,男性能够提供更多的劳动产品,因而具有更高的经济权利,男性与女性财富的悬殊造成了空间的隔离,家庭从公共领域变为私人领域,家务从公共事务变成私人事务,女性从社会关系的中心变为私人领域的奴仆,从而在新的家庭秩序中处于被统治的地位,从属于男性,社会关系呈现出男权特点。显然,个体婚制对群婚制的胜利是以经济条件的变化为基础的,女性在经济上依附于男性,因而造成了地位的不平等。
伴随制度的变迁,规范也在发生显著变化。男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为了保证其私有财产被血统纯正的子女所继承,男性制定相应的规范来约束和控制女性。这些规范是单向的,只要求女性绝对忠诚于丈夫,但对男性却几乎没有约束力。男性可以随意纳妾,随意发生婚外性关系,随意解除婚约,破坏夫妻间的忠诚。毫无疑问,在这样的婚姻家庭规范之下,女性完全沦为男性的附属品,成为生育机器和被奴役的对象,正如恩格斯对个体婚制中女性地位所作的描述那样:“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11]私有制基础上男性的经济统治权是两性地位不平等的根源。个体婚制虽然标志着文明的进步,但同时也包含了反文明的元素,在这样的条件下,婚姻自由是不可能实现的。
由此,我们对婚姻家庭发展的第三个阶段产生了巨大的期许。这个阶段就是婚姻自由时期。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女性地位实现文明意义上的复归,这种婚姻自由才能真正实现。生产资料私有制一方面曾一度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却导致了性别不平等,从而带来生产力发展的壁垒。因此,按照恩格斯的思想,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极大提高,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在全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之后,才能真正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家务劳动才能具有与其他社会劳动同等的地位,成为公共事务,由全社会共同承担,这样一来,女性就能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抽身出来,赢得和男性同样的工作机会,重返社会公共领域,在此基础上,才能消解婚姻家庭规范中的不平等因素,彻底破除女性对男性的依附关系,从而使女性在婚配中不再受制于经济因素而是纯粹从爱情出发去选择配偶,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解放。总的来说,两性地位平等的真正实现有赖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彻底实现。当社会财富极大丰富,每个社会成员都得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时候,男女之间权利和地位的沟壑才有可能逐渐消弭,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性别平等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维度,因此,婚姻家庭规范的变迁以及其中所体现的女性地位的变化对于当前认识和处理性别问题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总的来说,当今世界的生产力水平仍然没有达到理想的高度,仍然受制于私有制,所以性别不平等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单就我国的情况来看,社会处于转型期,发展还很不平衡、很不充分,各种社会矛盾复杂交织,女性在各方面都面临比男性更大的压力。以就业来看,由于社会产业结构没有完全优化升级,所以仍然需要较高的劳动效率的支持,而女性在生理上与男性相比处于劣势,又受生育之累而不得不减少劳动时间,特别是在放开二胎政策之后,女性在就业市场愈加不受欢迎,大部分社会空间和社会资源被男性占有和控制。从婚姻家庭方面来看,女性也承担着更大的风险。例如,同样面临婚姻解体,女性面临的危机更深。女性在婚后特别是在生育之后往往因为生孩子、带孩子而不得不将生活的重心放到家庭上,一定程度放弃事业的追求和职业上升的机会,而家务劳动在一定程度上是被漠视的,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因而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会以承担家务劳动的多少来作为标准,当然家务承担的多少在界定上也会存在困难。所以女性一旦面临家庭的变故,很有可能人财两空。与此同时,在婚恋市场上,离婚男性比离婚女性似乎具有更大的择偶空间。在传统文化的界定下,女性比男性老得快,女性生育年龄的界限也比男性提前,而在择偶过程中,女性除了社会角色要作为被考量的条件外,其生育能力等生理因素也成为男性选择的重头戏,所以在中国社会,女性年龄的价值往往被盲目放大,甚至在年龄面前,其他特质都被淡化了。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丈夫比妻子大是天经地义的,而妻子比丈夫大则会受到颇多非议。种种因素导致离婚女性在婚恋市场上不再紧俏。所以女性离婚无论从经济上还是从生活上都会付出更大的代价,而这也成为男女在婚姻生活中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的一个体现。总体而言,现阶段的两性地位的差别仍然受制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期待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未来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提供更加公平的就业机会,消除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天然形成的弱势因素,进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