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外国文学理论与批评前沿问题”三人谈*

2018-03-31聂珍钊吴笛陈永国

山东外语教学 2018年3期
关键词:伦理文学法律

聂珍钊 吴笛 陈永国

(1. 浙江大学 外国语言文学与国际交流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58;2. 浙江大学 世界文学与比较文学研究所, 浙江 杭州 310058;3. 清华大学 人文学院, 北京 100084)

文学伦理学批评与外国文学研究

聂珍钊

我首先从“外国文学理论与批评前沿问题”这个题目开始我们的讨论。当前的文学研究者每时每刻都在讲理论、讨论理论、应用理论、研究理论,这说明理论对当前的文学研究十分重要。然而,理论的定义是什么,理论具有什么样的内涵,大家的理解可能不完全一致。就外国文学而言,人们在研究的过程中接受了女性主义、生态批评、后殖民、结构主义等国外的“理论”和方法,但并没有深究这些批评方法和理念有何关系以及他们是不是理论的问题。如,有不少研究者常常使用女性主义的观念进行文学研究和论文写作,但似乎没有深入思考女性主义是何种“理论”。再如,有人以为自己在运用生态批评的理论研究文学,写作论文,但是并没有弄清楚生态批评是一种什么理论,那么就会使得生态批评研究的论文对其运用的理论不明就里,最后都归结到一个概念上去,那就是“天人合一”。“天人合一”思想不是西方生态批评的理论,而是中国古代关于天人关系的一种哲学思想。因此,声称用西方生态批评研究文学而最终强调的是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思想,这说明生态批评本身还不能算理论。在文学研究中,很多被认为是“理论”的东西本身不能称其为理论,如女性主义、生态批评、文化批评等,它们只能算作思潮。尽管思潮和理论相关,但它们具有不同含义,是两个概念。在进行学术研究的时候,文学不能回避女性主义、生态主义等思潮,但这并不意味着把非理论的东西当作理论,这样是不利于我们思考和研究的。当然,思潮本身也有理论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归纳和总结。

文学伦理学批评与西方此类文学批评不同,它不是一种思潮,它有自己的理论和话语。有些人往往把文学伦理学批评同美国的伦理批评联系在一起,认为它是美国伦理批评的翻版,显然没有看到二者的不同:中国的文学伦理学批评是一种文学批评理论,而美国以布斯(Wayne Booth)教授为代表的伦理批评只是一种文学批评思潮。同文艺复兴、启蒙主义、浪漫主义、现实主义等思潮一样,美国的伦理批评强调文学及文学批评的伦理价值,这种文学观念和思想得到许多人的认同,因此它才能形成思潮。布斯的伦理批评正是这种的思潮。布斯用伦理为文学研究设置了一个大的视野范围,但他没有提出明确的批评理论,没有建构起自己的批评话语,因此它在本质上只是思潮而不是理论。同美国的伦理批评相比,文学伦理学批评的不同就在于它不仅有自己的基本理论,而且还有自己的批评话语,容易在文学批评中得到运用。

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核心理论就是“伦理选择”(ethical selection)。伦理选择的理论基础和前提是达尔文的“自然选择”(natural selection)理论。达尔文的进化理论认为人是通过进化而来,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但这种结果指的是人的外在形式,即人同其它物种在形式上的不同而非本质上的区别。从理论上看,达尔文提出的关于生物进化机理的自然选择理论,从形式上解决了人从何而来的问题,解决了从形式上把人同其它动物区别开来的问题,但并没有解决人的本质问题,即何以为人的问题。文学伦理学批评认为人在获得人的形式之后必须经过伦理选择的过程,通过教诲和学习(teaching and learning)获得人的本质,从而成为有道德的人。人类必须在自然选择之后再经历伦理选择(ethical selection),才能完成文明的进程。

伦理选择是通过教诲和学习(teaching and learning)实现的。第24届世界哲学大会的主题是“学以成人”( Learning to Be Human),我认为还需要加上一个“教诲”,教学合一,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人,即教与学以成人(teaching and learning to be human)。具体而言,伦理选择的学就是学习文学,教就是怎样学习文学。无论教还是学,文学都是工具。文学的基本功能是伦理教诲,文学的基本价值也体现在伦理教诲上。以诗经中的《关雎》篇为例,有人认为这是一首纯爱情诗,描写美好的爱情和男欢女爱,与教诲无关。然而,这实际就是一首关于教诲的诗。其中不断重复的诗句“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就是讲古代人婚恋时的伦理选择,君子应该同淑女相配,反之亦然。日常生活中,父母经常给孩子讲文学故事,如孔融让梨、白雪公主、董存瑞炸碉堡等,其目的就是为了让孩子在文学故事中得到教诲。可以说,离开了文学,教诲是无从谈起的。

文学的解读也涉及到价值导向的问题。例如,中学语文课本中收有一篇莫泊桑的小说《项链》,其价值就在于故事的伦理价值。一般认为,这篇小说的寓意在于告诫人们不要爱慕虚荣。但是《项链》讲述的故事并不是简单的告诫人们不要爱慕虚荣,而是通过讲述主人公如何进行伦理选择而给我们的道德教诲。小说中,马蒂尔德接受教育部长的邀请参加舞会。她接受了邀请,自然需要打扮,这表明她有较高的修养和审美鉴别能力。马蒂尔德穿着晚礼服参加舞会,发现自己需要一条项链来搭配,于是找自己的朋友借了一条美丽的钻石项链。她找朋友借项链不仅不能说明她爱慕虚荣,反而说明她有美的修养。后来,马蒂尔德丢了项链,不过她丢的是一条假项链,赔的却是一条真项链。她用自己的辛劳赔偿一条假项链,但她仍然感到满足而不懊恼,这就是一种高尚的道德选择,与那些不负责和逃避责任的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因此,从文学伦理学批评的角度看,我们应该学习马蒂尔德,她是一个高尚的道德榜样,而不是一个爱慕虚荣的典型。

伦理选择是两个概念,一个是ethical selection,一个是ethical choice。ethical selection和达尔文的自然选择相对,指在自然选择之后经历的整个成为人的过程,它由一个一个ethical choice组成。人生正是由一个个伦理选择构成的,人就生活在伦理选择之中。既然文学作品描写的是每一个人的伦理选择,对文学的批评就自然是对文学作品的伦理选择进行分析。当然,和文学伦理学批评相关的、更深层次的理论是脑文本(brain text),文学中的精神分析、心理分析、情感分析等都是以脑文本为基础的。由于人的精神、心理、情感等均存在于脑文本之中,因此对人的精神、心理和情感的分析应该是对脑文本的分析。

以上讲述的内容就是有关思潮与理论的区别以及文学伦理学批评的理论框架,请大家批评指正。

作为跨学科研究方法的文学法律批评

吴笛

我也谈一谈对“外国文学理论和批评”的想法,即怎样开拓文学研究领域,尤其是怎样消化西方文论。我的体会是:不能照搬西方的理论,一定要学会应用西方理论服务于我们自身。农夫山泉的广告词说,“我们不生产水,我们只是大自然的搬运工”,现在倒过来说,“我们不是西方理论的搬运工,我们就是文学理论的生产者”。

在西方学术界,法律与文学具有紧密的关系。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美国大学的法学院一般会为新生列出一些必读书目,其中就有法律文学的书单。上世纪70年代开始直到新世纪初,西方一场名为“法律与文学”(Law and Literature)的学术运动历久不衰,促使文学的跨界研究不断朝向纵深发展。但是,我们不应该把西方法律与文学的概念照搬过来,而是把这场学术运动作为一种契机、一种借鉴,逐渐消化法律文学运动的概念,形成自己的研究体系。所以,我的题目是:“作为跨学科研究方法的文学法律批评”,“文学法律批评”英文是 “Legal Literary Criticism”。和西方的法律运动相比,我们研究的着眼点应该在什么地方?我们学术研究的价值在哪里?

“法律与文学”学术运动主要发生在法学界和美国的法学院。目前,“法律与文学”基本上都是法律研究者在做,文学研究者没有介入或极少介入。目前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没有立项,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立项比较少,只有关于狄更斯的一两项。另外,法律与文学这两者之间特性不同,研究者关注的焦点也不一样。然而,法律和文学好像是孪生兄弟。两者在语言和想象方面拥有很多共同之处。此外,作为法律文献的文学作品里面包含着丰厚的法律思想,解读文本恰恰是文学研究者的强项,为当前的研究提供了很大空间。我认为,文学法律研究应该从下面几点展开。

第一、法律问题是文学经典中的重要主题。各个国家的作家中有很多是学法律出身,他们往往会把法律理念应用到文学创作中。在英国文学史中,斯宾塞、唐恩、司各特等大量的作家都学过法律,另外一些作家虽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但他们创作了大量包含法律主题的作品。狄更斯的《荒凉山庄》、《双城记》等都涉及到法律问题。莎士比亚一般被视为文学家,但是现在也可以把他看作法学家,从法学角度对他的作品进行解读。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和十四行诗中都有法律主题。例如,以前对哈姆雷特复仇时的延宕问题有过很多解释,如重振乾纲、为父复仇、伦理选择等等。但如果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就可以看出作者的法律意识。如果哈姆雷特杀死克劳狄斯,再篡夺王位,这无疑是一种违法行为。莎士比亚让哈姆雷特面对这样的违法行为时犹豫不决,就是合情合理。此外,有位西方的法律学者甚至写过一本近千页的书,探讨莎士比亚作品中的法律问题、法律术语、法律措辞。因此,通过不同视角去思考问题,可以为文学解释打开很多空间。

第二、文学作品具有与法学思想有关的文献和认知价值。很多作家同时是法学家,他们的作品会体现出法学思想。因此,狄更斯的《荒凉山庄》具有法律层面的文献价值。《荷马史诗》、《圣经》等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认识古代法律的途径,也为人们探讨人类法律思想的形成和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可能。

第三、作家为呈现独特的法律思想和观念,会在具体的创作方法和作品风格上展现出很多独到之处。法律专家往往不关注法律题材的作品或者某个法学家的法律风格,但文学研究者能够通过细读文学文本分析双关语等细微之处。莎士比亚的十四行诗中有好多法律术语,而只有深入理解法律术语,才能领会到作品的精妙;《威尼斯商人》中契约涉及到肉和血的问题,也涉及到《圣经》里的立法概念,这些问题仅仅由法学界介入并不能得到全面解释。

第四、文学法律批评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审视与解读文学作品中事件及人物行为的视角。文学作品以文字的形式来表现人类社会,其中肯定会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如果去审视文学作品中的一些事件,不难发现文学创作有时不愿意受到法律的束缚,情感和理智、自然法则和社会法则会形成冲突,会造成很多伦理冲突。人在阅读过程中作品不仅仅感受审美情趣,还会受到教育。具体而言,阅读作品会有普法的效果,文学作品里面的大量事例可以使人们获得一种伦理教育,让他们知道可为和不可为。

第五、文学对法律具有批判和完善的作用。作家在书写法律故事的时候,不完全是为了普法,更多是为揭示法律的漏洞。19世纪现实主义文学作品对法律的批判最值得我们注意。狄更斯的《双城记》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小说中,代尔那被认为里通外国,在英国受到审判,并以叛国罪的罪名被判处死刑。卡尔登利用相貌和代尔那相似这一点,使得证人的证词无效,使陪审团推翻了事先定好的判决。法国的审判也是这样。法国大革命胜利了,人民胜利了,结果人民主宰的法庭又把代尔那判处了死刑。梅尼特医生在巴士底狱被关了十八年,苦大仇深,他为了女儿的幸福出面求情,解除了代尔那的死刑判决。但是,得伐石太太找到了梅尼特医生藏在巴士底狱的控诉书,使整个局面发生逆转,代尔那还是难逃一死。狄更斯通过描述法律审判的场景来说明法律是不完善的。有了文学家和文学作品的介入,社会才能摆脱不合理的法律规定,才能变得更加完善。除了狄更斯外,还有托马斯·哈代,因为托马斯·哈代跟法学界有很多交往,经常参加法庭审判。如果文学界的研究者不关注这些,就很难全面了解狄更斯、哈代等人的作品。

文学法律批评从前辈学者所忽略的法律视角出发,研究文学中和法律相关的问题,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它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是拓展文学的功能,使我们在强调审美理念的同时,能够凸显文学作品所具有的社会价值。第二点是法律文学批评可以发掘文学的认知功能。文学本身有文献的意义,如《荷马史诗》等作品不仅具有文学价值,还有史料价值,人们可以透过文学作品理解不同时代的社会生活状况。第三点是文学的普法、教育价值。法律文学批评会介入法律和文学关系的讨论,它最基本的作用是法律教育。总之,在世界文学史上,有一些兼法律与文学于一身的作家,也存在着将法律和文学融为一体的作品,文学和法律的跨界研究是可能和有价值的。

文学理论与阅读:回归人和物本身

陈永国

首先,我讲一讲对理论的理解。从缘起和发展上说,当下所说的“理论”是要加引号的,它特指1966年在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划时代会议之后出现的理论。在当时,美国除了韦勒克这样的批评家之外,并没有现在意义上的理论家,真正的理论还没有在美国出现。这次会议以“The Languages of Criticism and the Sciences and Man”为题,出席者都是欧洲、北美一些重要的理论家。在这次会议上,德里达以“Structure, Signs and Play in the Discourse of Human Sciences”为题的演讲使美国文学批评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自此,欧洲的理论开始被“搬运”到美国。很多理论家成了非常成功的“搬运工”,德里达等理论家和哲学家不但“搬运”,而且也到美国去教学。

从1966年到2016年的五十年中,“理论”发展突飞猛进。“理论”发展的整个路数是:在欧洲播种,在美国开花,然后向全世界播撒。在这五十年中,从哲学到文学批评再到美学以及整个理论界的思潮发展,都是从欧洲传到美国,再传至中国、日本等其他国家。这其中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比如,这些理论为什么在欧洲播种、发芽但不能在欧洲生长,但到美国后就可以被知识界全部接受?它们如何从美国被翻译成英文传遍全世界,特别是被翻译成中文传到中国?理论究竟涉及的是什么?其实,理论涉及到的问题可以总结为一些二元论问题,比如存在与虚无、主体与客体、理性与非理性、自我与他者、在场与缺场等问题。从这些主题思想和二元划分的角度来看,尽管西方学者还在用“theory”这个词, 如文化理论、批评理论、后殖民理论等等,但是我们可以来给它重新命名。我个人觉得,可以用“discourse”(话语形式)来代替“theory”。话语指的是,在一个领域由某个理论家所开创,然后又被一些后继者继承发展,但又没有脱离原先旨归的言说形式。当代的理论家会根据自己的研究领域去开创一种话语形式。德里达开创了解构性质的话语形式,福柯开创了无法归类的话语形式,它既不能归类为历史研究,也不能归为哲学研究或者其他单一类别的研究。他不单纯是历史学家、文学批评学家或者人类文化学家,也是思想家。按照我个人的说法,他的批评和研究是一种“思想话语”(intellectual discourse)。

在中国,理论作为一个集合名词出现,用来泛指任何一种对文学的、文化的、政治的、军事的、殖民主义、后殖民主义、女性主义的,甚至少数族裔的讨论。理论包罗万象,能够把各个国族的、不相容的、所有的思想杂糅到一起。但是,就核心来讲,理论的观念及其重要的文本都离不开两个词:一个是“migration”,一个是“displacement”。Migration指的是迁徙,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displacement指的是内容的置换。迁徙和置换是20世纪到21世纪理论和思想的发展中最重要的特点。如果没有迁徙和置换的话,理论就不能够更新发展。如果不从欧洲移到美洲,理论就不会在美洲得到多元化的阐释,这些阐释也无法传到中国或者其他国家。美国为理论和话语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自由空间,使理论一步一步地发展起来,并能够得到更新。文学中的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运动使用了很多新方法,也形成了许多新风格。但是无论怎么翻新,它们要表达的仍然是人们的生活、人的心灵、人与人之间的心灵沟通和对话。从目的论、工具论上讲,文学如果不能使人成为人的话,就不能称其为文学。前面两位老师都用了“to make human”的说法,我用的是“to make man human”,不是制造human,而是使人成为人。古希腊苏格拉底的教育思想是“make man human”,孔子也表达过类似的思想。“make man human”是新民的意思,即文学可以去除人身上乌七八糟的东西,使人变成纯净的人和真正的人。我觉得,理论在现时代也应该具有这样的功能。

其次,对于文学批评而言,我们应该用自己的眼光和视角去读一部作品。不论是德里达的观点,还是福柯的观点,或者从柏拉图到迄今整个西方文论史上的任何一种观点,只要适合文本分析就可以拿来使用。不要必须用某种视角去读一首诗,否则会把文学范围限定得很窄。但是,一个人的视角和眼光并非凭空产生的,它来源于人的阅历和过去的阅读。康德、黑格尔、存在主义等哲学方面的书会在阅读者的头脑中形成一种互文性,产生无数的闪光点。当大量闪光点聚集在一起时就会构成一个全新的视角。如果利用这个全新的视角去看待文学作品,人的认知能力就会变成一种审美的判断能力。

每一个人在面对所读文本的时候,不论所面对的是文学文本、一个理论的框架或者哲学的思想,容易犯这样的错误:萨特就是我的上帝,朱迪斯·巴特勒就是我的女神,他们没有任何错误。但是,如果用萨特的观点去看黑格尔,黑格尔是有问题的;如果用海德格尔的观点去看康德,康德也有问题;如果用德里达的观点去看所有的西方形而上学,从柏拉图到海德格尔都有问题。但是,人们发现德里达的问题更大,他可能走了西方哲学史从来没有过的一种极端。在他看来,除了文本没有其他。但是人们从德里达那里没有任何可学的吗?在我看来,有太多东西可以学习,特别是他能够用一种别人完全想不到的视角去看问题。例如,有一个关于德里达的著名故事。有一次,他脱光衣服后去浴室里洗淋浴,突然发现一只猫瞪着两只大眼在看他。他从哲学层面去思考这件日常生活中异常简单的事,他把猫的凝视看成是对他主体性的一种攻击,赤裸裸的德里达和赤裸裸的猫形成了一种对峙。为什么要盯着我?为什么要质疑我的主体性?德里达实际上是从一种很小的日常生活状况思考,人究竟是否还是人。在这个场合中,猫就是我,我就是猫,这与庄子梦蝶的情形类似,人是蝶,蝶也是人。文学中存在很多描写动物的诗歌,波德莱尔有四首写猫的诗,里尔克有两首,哈代、狄更斯等也都有类似的描写。但这里面有很多问题没有得到解答:人和动物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人和自然究竟是怎么样的关系?然后物与物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我曾在清华大学做过一个讲座,题目是《阅读的生态和(或)生态的阅读》。“阅读的生态”是人们童年的阅读、生活经历、父母讲过的故事等所有的经历,为文学阅读提供了固定的文学原型(pattern)。莎士比亚的文学是一种原型,莎士比亚之前的原型是《圣经》,《圣经》之前的原型是神话。所有的创世神话也都有固定的模式。比如,各个民族的创世神话里都有洪水的爆发和人们劫后余生的原型。因此,人们阅读文学作品的时候,必须要能够找到这些原型和情节,才能为人们的阅读提供了起源和深度。“生态的阅读”首先是人们在阅读的时候要回到这些原型当中去,要有意的或无意的进入到原型里边,解读才能准确无误。比如,一个人没有莎士比亚的知识,没有《圣经》知识的话,就很难把西方文学中的一切读得很准确。然而,在阅读文学的时候,是否非得要找出一个意识形态的东西或者一种政治的、审美的框架来观照作品?能不能就回到人本身,回到物本身,然后看看人和物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呈现人和物的过程中,作家是如何呈现的,他把自己当作主体还是把物当作主体?他要生成一种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还是一种物体间性(interobjectivity)?

所有理论的本质上都是一种预设和一种假定。很多所谓理论像科学研究一样,之后被证伪,被人忘掉,最后剩下的只是经验。做文学批评研究、文学理论研究或思想史研究,最终要从经验入手,要回归到“阅读的生态”,然后进行“生态的阅读”,即回归到作品当中的物,还原它真实的面貌。物跟我是平等的,不是以我为主,也不是以物为主,人与物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人与物、人与自然、人与狗、人与猫的平等的关系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这样平等的关系出现了,真正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也就不难实现了。

注释:

* 2018年4月20日,聂珍钊教授、吴笛教授、陈永国教授应邀参加山东省外国文学学会第十一届年会。期间三位学者做了“世界文学与外国文论前沿问题”三人谈。此文在这次谈话基础上,由山东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翟乃海副教授整理而成。

猜你喜欢

伦理文学法律
《心之死》的趣味与伦理焦虑
我们需要文学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护生眼中的伦理修养
“太虚幻境”的文学溯源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医改莫忘构建伦理新机制
让法律做主
我与文学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