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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发工资,员工能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2018-03-31

四川劳动保障 2018年2期
关键词:刘星劳动法合同法

栏目合作: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刘星: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情形的,劳动者作为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无须给用人单位必要的准备时间,也无须经用人单位同意,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在你的讲述中,你第一次提出辞职后,公司就停发了你的工资,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你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取得用人单位同意。因此,你的做法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并不存在过失,不需要向用人单位做任何赔偿。某公司应当补发你的工资。

咨询台:

几个月前,我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然而,我在试用期期间就感觉自身在该公司发展前景不大,于是决定辞职,并提交了辞职报告。但我没想到公司千方百计予以阻拦,当月便扣发了我的工资,几次交涉未果。在公司承诺给我转正后可加薪的情况下,我表示同意继续工作。但转正后,公司不但没有给我加薪,之前扣发的工资也从未支付过。我觉得上了当,去意坚决,再次向公司提出辞职后便离职了,同时要求公司支付扣发的工资。公司却认为我存在过失,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日告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指出我离职时未能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导致某些业务无法正常推进,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给予公司赔偿,因此扣发的工资将不再支付。我不服,便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工资。请问我的诉求合理吗?读者:刘星

【微问答】

问: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哪几种方式?

答: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共有三种方式:

一是即时解除。是指一方当事人无需向另一方当事人预告就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分别规定了许可性条件,如《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9条规定。二是预告解除。是指一方当事人必须依法或以合同约定事先向另一方当事人预告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分别规定了许可性条件,如《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40条规定。但同时也对用人单位规定了禁止性条件,如《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三是裁员解除。它是预告解除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特殊之处在于它是批量人数解除劳动合同,而非单个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解除程序上法律作出专门规定,即《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

问: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答: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规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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