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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8-03-31

四川劳动保障 2018年2期
关键词:服务公司家政工伤保险

栏目主持:方和 电话:028-62376126

劳动者在家政服务过程中不幸摔伤,伤害待遇问题应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刘某于2017年4月通过某家政服务公司在市民于某家做保姆,同年8月在打扫房间卫生时不幸从梯子上摔下造成右腿骨折,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其受伤性质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2018年1月,刘某以某家政服务公司及于某相互推诿责任,不愿支付其医疗、误工和伤残等相关待遇为由,向所在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自己的工伤保险权利。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裁定家政服务公司承担支付刘某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公司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裁维持了该裁决结果。

案例评析:当前,不少家庭通过家政服务公司购买服务,也有的通过他人介绍劳动者为其服务。家政服务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应依照国家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在家政服务工作中不幸遭受伤害,应严格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遭受伤害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相关待遇问题。而通过自然人介绍劳动者从事家政服务的,劳动者在家政服务工作中不幸遭受伤害就属民事伤害范畴(因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应通过其它法规予以处置。

刘某在家政服务工作中不幸遭受伤害,属于职工履行职务中受伤,某家政服务公司应承担主体责任,市民于某作为某家政服务公司的客户,对刘某遭受的伤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审理裁定某家政服务公司承担支付刘某工伤的医疗、误工和伤残等相关待遇费用是正确的,人民法院审裁维持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是合适的。

职工工伤鉴定为6级伤残,其劳动关系及相关待遇应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2017年6月,某矿山公司职工王某在采石过程中受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受伤性质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2018年1月,公司以王某劳动合同在2017年12月到期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支付相关伤残待遇6.8万元。2018年2月,王某以公司未依照国家法规规定处理其劳动关系和保险待遇问题,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某矿山公司与王某劳动关系成立,未依法为王某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及一次性支付待遇不符合法规规定。裁定矿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处理王某的劳动关系及相关保险待遇问题。

案例评析:关于劳动关系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的人员,应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才可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该法定条款是对伤残5级、6级工伤人员劳动关系方面的一项特别保护性规定。

关于相关待遇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被鉴定为5级、6级的工伤人员,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70%、60%的伤残津贴,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工伤人员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

从王某主张其合法权益的案件可以看出,该矿山公司单方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及一次性支付待遇不符合国家法规规定,在处置该问题上明显有失公平。因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该矿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处理王某的劳动关系及相关保险待遇问题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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