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分析
2018-03-30陈璇钱维
陈璇 钱维
摘要:2015年初新《环保法》正式实施,企业会如何对此做出回应?基于政企关系视角,以沪、深A股重污染民营公司为样本,利用双重差分模型和倾向评分匹配法,检验了不同市场结构中,新《环保法》对企业公开环境责任信息的政策效果及政企关联在其中的影响作用。结果表明:整体来看,不仅新《环保法》实施当年与实施后一年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不同,而且垄断市场和竞争市场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也有所差异。具体地讲,与高层政府的关联关系显著促进了竞争市场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但在新法实施当年,竞争市场的高层关联企业在信息披露时表现出明显的机会主义倾向;新法实施一年后企业普遍强化了信息披露行为。就某方面信息单独来看,不论是环境战略方面还是污染排放方面,垄断市场企业在新法实施当年都没有显著变化;而竞争市场企业加强了环境战略披露,但在污染排放方面持观望态度,尤其是其中的政治关联企业更显保守。新法实施一年以后,不论市场结构和政治关联有何差异,企业都真正加强了污染排放披露。就动态发展而言,垄断市场企业与基层政府的政治关联关系明显抑制了新法实施后企业改善环境披露的速度。上述研究结果不仅从政治寻租的视角丰富了现有以自由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环境信息披露理论,而且在实践方面为提高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效果提供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 :新《环保法》;环境信息披露;政治关联;市场竞争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8)12-0076-11 DOI:10.12062/cpre.20180708
中国经济在从中央严格控制的计划经济转化为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过程中,取得了喜人成绩,但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重污染企业作为环境污染的主要源头,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已经成为学术界和政府监管部门不可回避的重要問题。环境信息披露作为外界了解企业环境活动信息的重要渠道,是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履行环保责任的重要环节,也是环境治理的重要机制之一[1]。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有利于监督企业环境管理行为,因此不管是政府还是社会公众都迫切希望企业能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然而一直以来,由于中国政府对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没有制定具体明确的规范,因此企业在披露形式、披露内容以及披露质量等方面存在较大选择余地。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对于1989年颁布的环保法,在此简称“新《环保法》”)正式实施,这是首次从法律角度明确要求重污染企业公开详细环境信息,以法律形式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相应地,企业会如何进行应对?其公开的环境信息质量是否会有真正提高?新《环保法》实施效果究竟如何?此外,政府干预是中国经济制度的重要特点,政府以强大的行政手段影响着企业的决策。李四海等[2]的研究表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有明显的寻租倾向,因此要准确理解中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就需要考虑政企关系因素[3]。不仅如此,前期研究表明面对不同市场竞争压力,企业的政治寻租倾向[2]和信息披露策略[4]都有所差异。因此在研究中国企业环境披露行为时,同时引入政企关系和市场结构因素是很有必要的。
然而现有相关研究大都以政府干预较少的自由市场经济为基础[1],主要用三种理论来解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合法性理论(Legitimacy Theory)认为,企业需遵守社会规范,认真履行环保责任,通过公开环境信息,可以证明其存在的合法性[5];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认为,企业通过公开环境信息,让利益相关者了解到自己在环保方面的立场、所做的工作,以此赢得利益相关者的支持[6];自愿信息披露理论(Voluntary Disclosure Theory)认为,认真履行环境责任可以减少未来环境成本和风险,环境绩效好的企业会主动公开相关环保信息[7]。由此可见,现阶段同时综合考虑政企关系和市场结构两个因素的研究成果还很有限,特别是针对企业如何应对监管政策冲击的研究更有待丰富。同时,有鉴于不少学者认为倾向性评分和双重差分法为研究环境规制等政策效应提供了良好的分析工具[8-9],并且郑建明等[1]学者在研究金融政策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影响时也选用了双重差分法。本研究以2012—2016年沪、深A股重污染上市民营公司为样本,利用双重差分模型和倾向评分匹配法,对比分析了不同市场结构中新《环保法》实施对企业环境披露行为的影响及政企关联在其中的影响作用。其可能的贡献主要在于:①利用双重差分模型和倾向评分匹配法,从实证角度验证了新《环保法》的成效以及企业应对环保监管政策的反应过程,为相关部门进行环保政策评估提供了经验依据;②结合市场竞争因素从政治寻租的视角分析企业的环境披露行为,拓展了现有以自由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信息披露理论;③将最受关注的污染排放信息和环境战略信息从其他环境信息中剥离出来,分析了其披露特点,细化了对相关理论的理解。
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在中国,1989年颁布的环保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中没有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进行规定,2003—2008年间陆续出台了一些管理文件要求企业对外公开环境信息。但一直以来,由于中国政府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并没有制定具体明确的规范,因此企业在披露形式、披露内容以及披露质量等方面存在较大选择余地:形式上可能在年报中披露,也可能在独立报告中公布;内容上可以是环境绩效较差的企业在信息披露时难以模仿的污染排放、能源消耗等“硬”信息,也可以是有关环境战略、目标政策、环境操作守则等较易模仿的“软信息”[10];质量方面有的包含详细数量和文字信息,有的包含简单文字或数字信息,有的没有披露。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实施,其中第55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及排放量等信息,以立法形式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有鉴于此,新法实施后企业为了证明自身是守法的,理应选择披露更多更详细的环境信息。由此,得出第1个研究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