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损伤形态推断致伤工具1例
2018-03-30陈蓬波
赵 峰,陈蓬波
(1.山东政法学院 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山东 济南 250014;2.济南市历城区刑事警察大队,山东 济南 250101)
1 案例
1.1 简要案情
王某,男,48岁,某日被发现在家中院子里死亡,头部多处损伤(尸体发现前曾下过一场大雨)。经仔细勘验现场,在尸体附近发现拖拉机转向拉杆和摩托车减震杆两种可疑致伤工具。为明确致伤工具,要求对可疑致伤物能否形成死者王某头部的损伤进行鉴定。
1.2 致伤物检验
拖拉机转向拉杆(图1):黑色铁质棍棒,长94.0cm,质量约5kg,两端分别在19.0、22.0cm长度范围内呈圆柱形,直径2.1cm,中部呈扁圆形,窄边厚度为1.4~1.6cm,宽边宽度为2.5~2.7cm。
摩托车减震杆(图2):主体为白色不锈钢管,光滑实心,质量约6kg,长55.5cm,直径为3.1 cm,一端插入黑色铁杆,长14.0cm,直径为1.2cm。
1.3 尸体检验
尸表检查:左顶部见2处创口,长度分别为8.9、7.0 cm,右颞部见2处创口,长度分别为4.8、4.2 cm,4处创口均呈条形,创角钝,创缘不整齐,创壁不光滑,创腔内有少许组织间桥。创口对应部位颅骨粉碎性骨折。其中左顶部7.0cm长创口两侧挫伤带宽度之和为1.3cm,创口与挫伤带宽度为1.6cm(图3)。躯干部及四肢未见明显损伤。
尸体解剖:左顶部和颞部脑挫伤、出血,局部脑组织挫碎、血肿,伴有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图1 拖拉机转向拉杆;图2摩托车减震杆;图3头皮创
1.4 物证检验
提取拖拉机转向拉杆和摩托车减震杆上的可疑斑迹,经检验,均未检出人血成分。
2 讨 论
本例王某头部多处创口均呈条形,有创缘不整齐、创壁不光滑之特点,颅骨均伴有粉碎性骨折,死亡特点符合条形钝器打击形成[1]。
因王某左顶部创口形态(7.0 cm长创口)较为典型,故以此创口对致伤物的具体特征进行分析。首先,有棱边的棍棒打击头部时往往形成挫伤带较整齐的创口,圆柱形棍棒因无明显棱边,打击头部时往往形成挫伤带不整齐的创口[2],而本例创口两侧挫伤带较整齐。对两个可疑致伤物特征进行比较后发现,拖拉机转向拉杆中部呈扁圆形,有与其长轴平行的棱边,而摩托车减震杆主体无棱边。其次,本例一处典型创口两侧挫伤带宽度之和为1.3 cm,创口与挫伤带宽度为1.6cm,而拖拉机转向拉杆扁圆形中部窄边厚度为1.4~1.6 cm,挫伤带与拉杆窄边厚度相吻合。再者,死者王某头部可见粉碎性骨折,说明致伤物打击其头部时侵入较深。摩托车减震杆主体弦长1.60 cm时,计算得出其弦高仅为0.22 cm,而头皮的平均厚度为0.50 cm,显然摩托车减震杆主体与头皮接触宽度为1.60 cm时,其侵入头皮的深度仅为0.22 cm,因头皮的弹性作用,尚不足以形成头皮创口,更无法形成颅骨的粉碎性骨折(图4)。
综上分析认为,死者王某左顶部创口拖拉机转向拉杆中部窄边打击可以形成,摩托车减震杆无法形成。王某头部其他创口的挫伤带均未达到1.60cm,故均符合拖拉机转向拉杆形成的损伤特点。
破案后,据嫌疑人李某交代,案发当时其与王某因矛盾激化,故用拖拉机转向拉杆连续打击王某头部,致王某倒地死亡后离开现场。
图4 摩托车减震杆形成损伤的示意图
[1]赵子琴.法医病理学[M].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214.
[2]闵建雄.法医损伤学[M].2版.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4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