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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

2018-03-30吴妍

福建轻纺 2018年2期
关键词:海关总署技术装备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日前,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7〕3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

《通知》要求,为保证《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调整前已批准的上述项目顺利实施,对201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18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的设备,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附件3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吴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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