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九好集团“忽悠式重组”案的分析与思考
2018-03-29穆娇娇
穆娇娇
摘要:近年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类企业陷入财务造假的丑闻也不断发生,2017年度九好集团“忽悠式重组”一案涉及多家机构,九好集团的财务造假一经查出,备受社会关注。文章基于证监会对九好集团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及九好集团财务造假的具体内容,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的内容进行分析,并针对九好集团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两个角度进行相关探讨,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关键词:财务造假;舞弊手段;行政处罚;思考
一、九好集团造假案背景介绍
2017年3月10日,证监会对外公布了一起重大信息舞弊案件,这是属于准上市公司企图通过粉饰财务报表数据、虚构收入与资产等方式,从而使得公司资产优良,盈利性良好,达到借壳上市目的的案件。该案件主体是浙江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统称为九好集团),经证监会执法人员调查,九好集团利用各种违法违规手段,将自身进行全面包装,尤其是资产、收入等方面数值虚增情况严重,以期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满足上市条件,获得资金。
其中,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是九好集团2013~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故此,该会计师事务所与九好集团“忽悠式重组”案密切相关。
二、九好集团财务造假案主要内容
九好集团财务舞弊主要表现在2013~2015年期间虚增了2.6亿余元服务费用,以及2015年虚增了57万余元,银行存款虚构金额高达3亿元且未披露该借款及存款质押事项。财务造假内容及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点。
1. 通过虚构供应商虚增服务费收入,或者,通过帮助供应商套取资金并充当掮客的灰色业务模式等业务,将原不应当作为服务费收入的业务收入计入服务费收入,以达到虚增服务费收入的目的。
2. 2015年将已销售并退回的货物继续做销售处理,并且将已退回的货物款,即应收账款,做收回处理,通过该种手段虚增2015年销售收入。
3. 通过虚构其他应收款收回、虚构银行存款转入以及转出资金不入账等手段,虚增货币资金。并且为了掩饰虚假账面资金,进行多次虚假业务处理,处理后账面仍然存在3亿元虚假资金。
4. 通过借款的方式购买了银行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3亿元,然后在2天内将购买单据作为质押抵押给借款关联方,采用承兑汇票贴现手段将这些资金归还给借款方,并在集团账面上显示为3亿元银行存款。截至2015年年底,这虚构的3亿元银行存款始终是质押状况,但是在集团对外公布的审计报告和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均未披露出实际情况。
三、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程存在的问题
2016年4月21日,利安达出具审计报告,对九好集团2013~2015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2017年证监会在对九好集团财务造假一案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利安达在2013~2015年九好集团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审计问题如下。
(一)对银行存款审计程序不到位
对于九好集团3亿元定期存单,在浙江证监局已提示关注且银行未回函的异常情况下,利安达仅查询了网银和征信中心的企业信用报告。但网银页面仅显示存款是否存在,而企业信用报告由商业银行进行信息录入,存在滞后性。此外,审计工作底稿中存有一份单位存款质押合同,合同附件明确可见九好集团其中一笔定期存款在2015年9月22日被质押。在此情况下,利安达仅进行简单查询,在查询結果与相关信息明显矛盾的情形下,未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即出具了审计报告。
(二)对函证审计程序不到位
1. 利安达审计项目组在进行函证发函时未按拟定的选样标准进行发函,实际发函数远小于计划发函数。
2. 未保持对函证的有效控制。利安达实施函证程序时,发函工作自始至终均有九好集团人员参与,且在子公司层面失去对函证的控制。从回函情况看,大量回函的快递单存在连号或号码接近、发函与回函快递单号接近的情形。
3. 未充分关注函证回函的疑点。询证函回函供应商确认盖章不符,部分询证函回函供应商确认盖章用印为另一家供应商;数家供应商回函均留有同样的邮寄信息;不同供应商回函由同一快递员收件;询证函发函与回函地址不是同一个城市。
(三)对收入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九好集团的业务模式为向供应商和客户提供平台,收取服务费。利安达仅审查九好集团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而未对供应商和客户的实际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利安达在审计时,对九好集团提供的与营业收入相关的合同、用印及收入证据不足等疑点,未予以充分关注。同时,对于现有的收入审计工作底稿中错误和矛盾之处,利安达也未予以关注。
(四)利安达整体审计工作未勤勉尽责
利安达在九好集团总部审计工作底稿内收录了对69家供应商的现场走访记录,大部分由西南证券或中联资产评估公司人员走访签字,审计项目组人员很少签字,经核对底稿中访谈现场照片,确定利安达对九好集团总部的供应商走访11家。
利安达审计工作底稿中错误、矛盾和疑点众多,前端审计未予以关注,工作未执行到位,复核环节失效。
四、证监会处罚结果
对于上述关于九好集团的财务造假案,证监会进行全面调查,对涉及的多家机构都进行了处罚。其中,对于九好集团,证监会处罚如下:对相关负责人郭丛军、宋荣生、陈恒文予以警告并处罚30万元,对九好集团处以警告并罚款60万元,并限期整改。对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决定没收利安达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750万元罚款,对蒋淑霞、李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思考
(一)针对九好集团及处罚结果
通过对上述九好集团“忽悠式重组”案的细节分析,可以大致了解到公司财务造假的主要原因是利益的驱动。且这宗被查出的重组案具有造假涉及面广、造假领域新、造假隐蔽性高、造价专业性强、市场影响大五大特点。
要遏制类似的恶性事件的发生,首要的还是要加强证监会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究其根本,正是因为造假带来的利益远远高于造假的成本,所以如今的经济市场才会出现此类案件。对于重组中出现的各种乱象,证监会应当不断完善规则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净化资本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从法律层面监管市场秩序,让市场健康发展,杜绝扰乱市场秩序的丑恶现象。
其次,九好集团应当吸取这次的教训,加大公司内部整治力度,重新规划企业发展方向和财务结构,将漏洞一一改进,引导企业和员工向正确的市场发展方向发展,坚决杜绝类似财务问题的再度发生。
(二)针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1. 函证作为外部第三方证据,是最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之一,这种说服力尤其是在对银行存款进行函证的过程中最为体现。在实施银行函证的过程中,除了可以函证每个银行账户的金额和性质,还能函证资金的占用情况,即资金是否处于质押或冻结状态。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对银行存款的审计程序不到位导致未能发现3亿元的定期存单被质押,这是其进行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之一。
针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在未收到银行询证回函的情况下仍发表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错误,一般在实务中,银行询证函都是要求尽快发出,以防范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收不到回函的情况,有一些项目甚至要求在没有收到回函的情况下不得出具审计报告。由于银行询证函每封会收取一定金额的询证函费,银行都会回函,如果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未收到回函的,可以通过电话詢问银行的方式提前的知回函的结果。如果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在未收到银行询证回函的情况下采取对应的其他措施,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出具审计报告,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避免此类审计问题。
2.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收回的询证函中存在诸多疑点,尤其是询证函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存在诸多疑点的情况下,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追加相应的审计程序,比如在发函前后验证信息,函证程序实施过程中由审计组成员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完成,对于经由被审计单位的询证函保持警惕甚至作无效处理等,并且应做到在未消除存在的疑点前,不发表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的做法才符合正常的审计程序。
参考文献:
[1]肖文兰.对财会违纪现象的思考[J].商业经济,2002(12).
[2]王明珠,王勇威.关于会计信息失真情况的思考[J].商业经济,2003(02).
[3]郁芃芃.审计失败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J].农场经济管理,2005(05).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