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权利保障的研究
2018-03-29郑大军张红侠
郑大军,张红侠
(1.淮北师范大学 信息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2.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
无论是从经济层面来讲,还是从国家政策层面来讲,足球无疑都是我国比较受重视的体育项目之一.然而要继续维持这种重视,并进一步促使我国足球运动向健康的方向发展,就需要进行全方位的改革,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转会制度.
1 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相关内涵简述
所谓转会,比较通俗简单的说法就是运动员的“跳槽”行为,即由一家俱乐部到另一家俱乐部的过程.但是由于职业体育运动的特殊性,运动员的“跳槽”与普通人的“跳槽”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别的.同时,不同项目、不同国家地区的转会甚至都有所不同.其主要可分为两种类型,即自由运动员的转会和非自由运动员的转会.所谓自由运动员主要是指,其与任何俱乐部都不存在合同关系,而所谓非自由运动员则主要是指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其中后者又可分为永久和临时两种类型,其主要的区别在于运动员在转会之后,是否能够回归原属俱乐部.
通常来说,职业运动员的转会主要有报价、谈判、体检和注册四个方面的流程.所谓报价就是指买方俱乐部通过传真等书面形式将对心仪运动员的报价传递给卖方俱乐部,让其考虑.当卖方俱乐部有意于运动员转会的时候,双方就要正式进入到针对转会费的谈判中.双方达成转会协议之后,买方俱乐部就要与心仪运动员进行关于合同、待遇、签约费等方面的谈判,此时如果运动员拒绝转会就会继续留在原属俱乐部,而如果同意合同,就会进入体检这一流程.当体检通过之后,就要正式完成注册等相关的工作,即签署合同及相关的文件,并上交一份给联赛组织.
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二.其一,职业运动员在合同到期后拥有自由转会的权利,其主要表现在对运动员年龄、转会俱乐部的不限制和合同到期后,新俱乐部不用支付给运动员原属俱乐部转会费.其二,转会流程涉及了俱乐部之间和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两种合同关系.这二者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并不互相影响.
2 对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身份的认定
2.1 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属于劳动者
一直以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职业足球运动员的身份都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这种身份上的不确定性,也影响到了对职业足球运动员和俱乐部之间法律关系的明确,当前我国主要存在两种看法,即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这两种关系的不明确就影响到了对职业足球运动员和俱乐部之间合同关系的认定.其中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其签署主体分别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中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而基于雇佣关系的雇佣合同,签署的主体分别是雇主和雇员,其中主要涉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内容.这两种合同在法律地位、受国家干预程度、主体范围和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其最主要的区分是签署双方的地位是否平等.而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与所属俱乐部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强的从属性特征.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工作内容、时间、地点等受到俱乐部的约束,其自身也受俱乐部各种规章制度的束缚,甚至其训练、比赛所用的器械和服装都会受到俱乐部相关规定的约束,而更重要的一点是,其工资多为税前工资.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在事实上应当被认定为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
2.2 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劳动者身份的特殊性
由上述内容可知,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虽然应当被认定为劳动者,但是由于其特殊性,其劳动合同并不直接适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其主要表现在转会期、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解约、合同生效、争议解决等四个方面.其一,相较于普通劳动者,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是有着比较严格的时间限制的.其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拥有单方解除权.但是职业足球运动员比较多地受到了俱乐部的培养,而且其对俱乐部也比较重要.其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劳动合同的生效和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其四,由于职业足球运动的特殊性,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普通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就很难做出比较公平的决定.
3 加强对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权利的保障
3.1 尽快明确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的法律身份
如前所述,当前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权利之所以会受到比较严重的侵害,是因为目前我国对其在法律上身份的界定出现了模糊.针对这个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就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职业足球运动员劳动者的身份给予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中国足协.只有将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劳动者身份明确下来,其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才能是劳动合同,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自由转会权利才能得到合法的保护.其与俱乐部之间发生纠纷的时候,职业足球运动员、俱乐部和相关仲裁部门才能做到有法可依.
3.2 完善规范劳动合同
当前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劳动合同比较缺乏转会方面的相关内容,同时也不够规范化,从而导致“阴阳合同”事件频发.针对于此,就要对其劳动合同进行完善和规范的工作.首先,劳动合同中应当有一个最低解约金条款,对于职业足球运动员来讲,这一项规定有利于其更加充分地发挥自身的实力.而对于俱乐部来讲,这一项规定可以有效阻挡自己球员的“狂蜂浪蝶”,而如果自己的球员被强行挖角,其也可以通过所得到的高额转会费来挖角其他俱乐部的球员.考虑到职业足球运动员和我国足球的发展需要,在劳动合同中还应当附带有三项强行转会条款,即降级转会条款、不升级转会条款和国外俱乐部邀请转会条款.其中前两者,主要是指当赛季结束的时候,职业足球运动员所属的俱乐部如果降入下一个级别或是未能升入上一个级别的联赛,其自然就拥有了解约或设置最低解约金的权利,这两项条款主要适用于比较有实力的职业足球运动员.而所谓国外俱乐部邀请转会条款主要是指,当欧洲俱乐部向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发出加盟邀请,且价格比较合理的时候,原属俱乐部不得阻拦球员的转会.另外考虑到当前我国职业足球运动中普遍存在的低工资、高奖金现象,我国相关部门就要不断实现奖金制度的完善,将奖金金额、发放条件等做一个明确的规定,以此来保障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合法劳动所得和自由转会的权利.
当前我国职业足球运动中的阴阳合同已经到了一个十分严重的地步,可以说绝大部分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劳动合同都是阴阳合同.其不仅不利于保障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更对国家的税收政策有着十分不好的影响.因此,就有必要针对这个问题,来推动职业足球运动员劳动合同的规范化建设.考虑到我国之所以会普遍性地出现阴阳合同这一现象,是因为当初足协的一纸“限薪令”粗暴地干涉了职业足球市场.因此就需要足协明确废除“限薪令”,以从根本上来治理阴阳合同.另外,足协还应当出台相关的条款规定,加大对职业足球运动员劳动合同的管控力度,做好备案工作.
3.3 创建职业足球运动员工会
与庞大的俱乐部相比,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很明显地处于弱势地位,考虑到这一点,就需要职业足球运动员团结起来,创建职业足球运动员工会.工会不但可以为职业足球运动员提供相关的咨询和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同时也可以代表职业足球运动员与足协、俱乐部对抗、角力.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就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促使职业足球运动员工会的形成、建立.同时职业足球运动员工会也要团结起来,参与到对职业足球运动员工会的构建中来.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职业足球运动员的特殊性,其工会应当是全国性的,而非俱乐部性的,这样其作用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3.4 促使职业足球经纪人制度的建立
当前我国大部分职业足球运动员都比较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其在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就很难有效辨认俱乐部可能在合同中做的手脚,最终损害到自身的权益.而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我国大部分职业足球运动员都不太愿意聘请经济人.但是考虑到职业足球运动的特殊性和我国当前比较混乱的职业足球市场状况,职业足球运动员要想专注提升专业水平,就需要聘请专业的经纪人,让经纪人来处理其他如合同、讨价还价、信息搜集等方面的杂事上.从这个方面来讲,职业足球经纪人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保障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职业足球运动员的球技水平,从而促使我国足球运动的发展.
3.5 完善职业足球仲裁制度
当前我国职业足球仲裁制度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长期以来的足协独揽独包.受特殊历史环境的影响,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尚没有完全独立的仲裁机构,当前大部分需要仲裁的事务都是由足协负责处理,这就使得足协的权利过分集中化.另一个问题就是长期以来仲裁制度的缺位,不可否认的是,我国足协为了构建仲裁制度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是受各种各样复杂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所构建的仲裁机构在性质上仍旧属于内部纠纷解决机构.考虑到这一点,我国相关部门就要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促进仲裁制度的形成.而要做到这点,首先就需要清除仲裁制度构建在立法上的障碍,即《体育法》和《立法法》、仲裁制度构建和《仲裁法》之间的矛盾.
4 结束语
我国足球运动的发展离不开职业足球运动员,更离不开通过转会制度实现的对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合理配置.然而,当前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的转会权利却受到了比较严重的侵害.针对这个问题,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有效保障职业足球运动员的转会权利.具体来说,首先需要明确法律身份,然后再构建完善相关劳动合同、奖金制度等法律条款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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