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赋能”理念下法律诊所课程建设的探索与构想
2018-03-29张丽丽
张丽丽
(巢湖学院,安徽 巢湖 238000)
作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法律诊所已成为多数院校法学专业的一门“临床法律教育”课程,成为培养法科学生法律职业经验、职业技能、职业道德的有效途径。创立之初,该课程内容主要表现为有效利用法学院师生法律人才资源,为陷于贫困又急需法律服务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增强学生的实务操作技能,即主要体现为法律教学功能和法律援助功能。近年来,随着联合国及全球正义教育联盟等国际组织针对贫困人口“增强赋能”的呼吁,部分院校的法律诊所课程在承担对当事人的法律教育功能(即“赋能”)方面作了初步尝试。寻求法律诊所课程与法律教学、法律援助、法律赋能的有机结合,成为当下一项重要课题。
1 “法律赋能”理念下法律诊所课程的发展背景及现状
1.1 法律赋能诊所的发展背景
2008年,联合国设立“对穷人法律赋能委员会”,“法律赋能”(又称“赋权增能”)这一理念在国际上更受瞩目,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与日俱增。法律赋能意指“使穷人受到保护并运用法律来维护其在国家和市场中的权利和权益的过程”[1]。同时,全球正义教育联盟(GAJE)致力于通过教育来实现社会正义,GAJE致力于促进包括高校师生、执业律师、法官、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在内的社会法律力量的发展,实现法律赋能。基于“法律赋能”含义的宽泛性,实施法律赋能项目的形式亦多种多样。而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具有法律现实主义特征的法学教育形式,具有法学教育和促进社会正义的双重作用,是法律赋能理念的重要实现形式。据我国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显示,我国每年有70万件以上的案件需要法律援助,但真正获得法律援助的尚不到25%[2],有相当数量的贫困人群无法获得享受法律援助服务的机会。究其原因,主要包括我国司法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程序和条件较为严格、律师及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数量尚不能满足社会需要以及法律援助积极性不高。而在校高年级法学本科学生和研究生既掌握了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又需要社会实践的机会,因此,利用法律诊所实践课程作为“法律赋能”项目的一种实施方式将是天作之合,对建设法治社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截止到2017年3月9日,我国已有202所高校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CCCLE)的会员单位[3]。法律诊所在我国全面、充分的发展为实施法律赋能项目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因此,对法律赋能理念下法律诊所课程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建设科学合理的法律赋能诊所,能够相应的弥补硬件设施、师资队伍、生源结构等方面的不足,提高法科学生的竞争力和就业率。当然,法律赋能诊所的建设离不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高校行政负责人、教师及学生的共同支持和努力。
1.2 法律赋能诊所的国内外实践现状
美国于19世纪90年代末和20世纪早期由法学院学生成立法律援助办公署,既为学生志愿者学习和实践律师实务技巧和法律分析提供机会,也为那些雇不起律师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4]。中国最早探索法律赋能诊所模式的主要包括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诊所(由国际劳工权益基金会(ILRF)资助,由西北政法大学创办的学生社会实践教学与劳动者法律服务机构)、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等。从2011年开始,在武汉大学公益法中心的支持与合作下,华中科技大学、东南大学、湖北民族学院、三峡大学、黄冈师范学院亦先后设立法律赋能诊所,并且相继召开了“授人以渔:作为接近司法正义新途径的法律赋能”和“创造未来:社区法律赋能诊所建设”等专题研讨会,探索法律赋能诊所这一新型诊所形式在中国移植与发展的可能[1]。2011年,安徽大学劳动法诊所成立,为经济困难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年均办案量达200余件,成为国内劳动法诊所的典范。扬州大学的婚姻家庭法诊所致力于为婚姻纠纷、家庭暴力等案件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帮助,成为国内极具特色的法律赋能诊所之一。
1.3 法律赋能诊所的国内外文献研究现状
美国学者布鲁斯·拉斯齐指出诊所式法律教育对于推进司法正义的重要作用及在东南亚部分高等院校的实践。阿什特里德·斯达德勒尔在《德国法学院的法律诊所与案例教学》中,结合德国本土因素指出法律诊所的运行模式。徐芳宁在《法律人的社会责任——从公益法律诊所的设立谈起》中指出,加强公益法律诊所的建设有利于提高法律学子的社会责任,有利于社会法治水平的提升。陈树强在《增权: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的新视角》中指出,法律诊所课程是法律赋能理念的重要实践方式。刘东华在《西方诊所法律教育的形成与发展》中详细介绍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赋能理念存在并行发展且相辅相成的关系。徐亚文、程骞在《法律诊所与法律赋能的有机结合:法律赋能诊所》中指出,用量性和质性方法对法律赋能诊所进行管理和教学质量、赋能成效进行监测和评估。唐崛、文毓在《法律诊所实践教学优化探析》中指出法律诊所课程教学的优化路径。陈建民在其著作《实践性法学教育讲义——把课堂当作社会》中论述只有把课堂当社会才能不断提高实践教学的效率。
2 当前法律赋能诊所课程建设存在的缺陷
作为法学院的新生事物,法律赋能诊所课程在不同高校中存在诸多缺陷,如定位模糊、长效发展机制不健全、教学手段和方法与理论课或其他实践课程雷同、“赋能”特色难以凸显等局限性,本文主要针对以下三种较为常见的缺陷展开论述。
2.1 定位模糊
法律诊所的性质,究竟是属于法学学生必修或者选修的实践课程还是学生自发的公益法律援助组织,又或者是二者兼备?在我国,如果法律诊所作为一个公益法律援助组织是需要注册的,然而大部分高校并不愿意这样做,因为这会带来很多不能言说的麻烦,所以现在各高校法律诊所课程基本上是作为一门课程,而不作为正式的组织,学生开展代理活动只能是以“公民代理”的身份,但实际上履行着公益组织的职责(比如安徽大学的劳动法诊所每年帮助千余名贫困劳动者)。因此,传统法律诊所教育的定位比较尴尬,缺失合法身份,开展正规的社会活动多有不便。但法律赋能诊所的定位性缺陷严重影响其持续发展的空间,自2008年联合国“对穷人法律赋能委员会”建立至今,“法律赋能”理念及法律赋能诊所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仅有为数不多的高校进行试点建设,如何界定“法律赋能”理念与诊所法律教育的关系?如何解决法律赋能诊所的定位问题?这是推动其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2.2 长效发展机制不健全
法律赋能诊所建设过程中的经费来源、代理风险、教师和学生参与积极性等问题,直接影响其长效发展。首先,基于法律诊所课程的实务操作性特征,法律诊所课程的运作成本高于一般课程,是当前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法律诊所作为一个类似公益法律服务的机构,它不仅需要上课的教师,而且要求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法律诊所的日常运作也需要持续的经费。诊所学生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免不了会产生差旅费、交通费、餐饮费、办公用品费等等。有时诊所师生自己还要承担这些费用,这无疑增加了学生的经济压力,无形之中也消解了诊所学生从事法律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5]。其次,教师激励机制不够完善始终影响着法律赋能诊所的课程效果,由于法律诊所往往是作为一门理论加实践的课程,指导老师在课堂之外投入的精力、劳动不能够作为工作量的认定和职称评定的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压制了指导教师的积极性。法律赋能诊所的实践课程往往是对弱势贫困群体的真实帮扶和代理,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法律赋能效果的最重要决定因素,如果没有科学的教师激励机制,仅依赖授课教师的自我奉献精神,将直接影响法律赋能诊所的课程效果,甚至导致其沦为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摆设与装饰。
2.3 课程特色难以凸显
在世界范围内,诊所法律教育尚未形成大致统一且科学的教学模式或方法,这表明需要创建起科学的基本教学理论体系[6],而产生于其后的法律赋能诊所课程在教学模式、教学方法、课程设计等方面更是处于探索阶段,需要结合法律诊所课程的特征和“法律赋能”理念,加强课程特色建设。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首先,缺少适合“赋能”目标实现的课程规划,造成法律赋能诊所课程难以区别于其他法学实践性课程,出现诊所课程与其他实践实训课程的“同质化”现象。其次,缺少适合“增权赋能”特色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在授课过程中容易出现重“理”(理论)而轻“术”(技能)、重“维权”而轻“赋能”的局面,前者主要表现为教师重视理论灌输、忽视对学生技能的指导,后者主要表现为教师和学生重视对当事人的维权效果、忽视对当事人维权能力的培训(即仅“授人予鱼”而未“授人予渔”)。课程规划、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是特色课程建设的重要因素,必须加以完善。
3 完善法律赋能诊所课程建设的构想
3.1 对法律赋能诊所的科学定位
厘清法律赋能理念与诊所法律教育的关系,是法律赋能诊所建设的重要问题,也是解决法律赋能诊所定位问题的关键所在,更是进行法律赋能诊所创新探索的前提条件。法律赋能理念的核心在于将“权能”(power)、“赋能”(empower)的概念引入法学,而法律赋能诊所能够通过法学院的教师和学生向贫困人群和弱势群体赋能,强调学生与该群体在法律技能方面的共同成长与进步,从而促进贫困弱势群体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和发展。
“法律赋能”理念下法律诊所教育的主要特征有:第一,强调“增权赋能、去除权威”。法律赋能诊所践行“体验式”学习方式,该课程与其他法学理论性课程、实践性课程的最大区别,在于其不存在教师事先拟定的标准答案(即去除权威),学生被完全置身于案件和问题之中,在参与对帮扶对象的赋能过程中不断探索并掌握实务操作经验,将自己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权利意识潜移默化地授予贫困弱势群体,在案件进展过程中实现对帮扶对象的“增权赋能”。第二,强调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能够更全面的锻炼和提高学生的纠纷解决能力与技巧。避免诉讼方式程序长、维权成本高、举证严格等对弱势当事人不利的因素,法律赋能诊所坚信“条条大路通罗马”,强调以多种不同的方法促进弱势权利和社会正义的实现,强调所赋之“能”的多样性。第三,作为“法律赋能”的重要实现形式,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功能和社会功能紧密相关,具备作为实践课程和社会法律援助组织的双重特质。基于“赋权增能”理念,法律赋能诊所更容易获得司法行政部门的认可和利用,成为政府法律援助的一条“准官方”形式,从而令法律赋能诊所能够通过社会资格认证,取得法律援助活动的合法资质,扩展其发展的空间。第四,强调法律赋能理念,能够获得更多的经费支持与社会支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富强,政府在不断地提高人民的法律服务福利,法律赋能项目的实施者自然希望能充分利用法学院丰富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二者的合作能够为法律赋能诊所争取部分经费支持。第五,强调法律赋能诊所的社会正义功能和法律教育功能并行,能够更好地树立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职业道德。同时,服务于穷人和弱势群体并与其共同成长,也能更好地唤起学生的实践激情,树立学生“不忘初心”的法制情结。
综上,对法律赋能诊所的科学定位应当是:具有法律援助性质、被政府认可并具有合法的社会活动资质的高校法学院开设的一门法律援助课程和常设性社团组织。当然,基于当前法律赋能诊所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其法律主体资格尚存争议,上述定位限于笔者学术上的希冀,并就教于方家。
3.2 完善长效发展机制
首先,完善诊所教学基本制度。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办案规则与课程制度,实现诊所教学常规化,以防范代理风险问题。其次,构建激励机制。教师是实践课程的组织者,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对法律赋能诊所的建设至关重要,甚至直接影响到诊所建设的成败。针对高校普遍存在的对该课程工作量计算欠科学问题,应当吸收国外先进经验,每位教师指导学生数尽量不超过8名。结合诊所课程涉及到案件办理,相比理论课程占用了指导教师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应当增加法律诊所课程的课时数。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培养方案中的课时数限制、师资力量紧缺、学生数过多等问题,应当建立赋能诊所专任指导教师实践课程群的方式作出机动处理,比如对于《产品质量纠纷实务》课程与法律赋能诊所课程中当事人之间因产品质量纠纷案例相结合,由同一指导教师授课,两门课程合二为一,既能增加课时数、节省授课教师的备课时间,也能提高课程的生动性、真实性,提升授课效果;同时也能降低不同实践课程之间的重复度。最后,丰富经费来源。除了增加本校的实践经费支持外,可以申请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经费支持;随着经济的发展,热衷于公益的企业与个人与日俱增,作为社会公益组织的法律赋能诊所能够通过社会活动获得社会捐赠;符合条件可以获得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支持;符合条件可申请福特基金会、开放社会基金会以及国际组织的基金支持;还可以通过与社会团体合作,如与共青团、妇联、工会、志愿者组织合作来筹措一定的教学经费,因为法律赋能诊所直接服务社会,其工作更容易获得社会认同,具有筹措社会捐赠的有利条件[7]。
3.3 加强课程特色建设
首先,完善特色课程规划,保障“法律赋能”目标的实现。针对法律赋能诊所,应当建立起与“赋权增能”相适应的课程规划与课程制度,实现诊所教学常规化。在保障诊所课程应有的灵活性的前提下,改善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缺乏统筹规划和过程控制、随意性较强的局面。另外,作为一门技术性和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法学专业的实践课程设置要求较为严格,当前各高校均以实践课程群的方式提升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但是,如果实践课程体系不尽完善,将严重影响培养目标的实现甚至沦为形式。完善特色课程规划,也应当注重专业实践课程体系的构建。以巢湖学院为例,基于地方院校所处的地理、经济等客观条件,结合本校实践课教师的专业方向及老龄化的社会背景等条件,该校法律赋能诊所主要为婚姻纠纷、劳动争议、产品质量纠纷等案件中的受害人及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根据巢湖学院2017级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其中《律师非诉业务》《民事调解实务》《劳动纠纷法律实务》《侵权法律实务》等四门实践课程均可与法律赋能诊所进行融合与对接,既能与本校法律赋能诊所的服务范围相适应,又能避免实践课程之间的“同质化”“重复化”等情况出现,提升实践课程体系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灵活性。
其次,创设特色教学方法,促进教师教学能力和学生实践能力的双重提升。随着法律诊所课程被纳入到促进司法正义、维护弱者权利的公益运动中,其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和手段也面临创新的挑战和要求,教学手段与方法对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和思考主动性具有重要影响。首先,应当以师徒制为形式。选取最能调动学生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的弱势群体案件,采取师徒制的方式,集言传和身教于一体,不仅要求学生积极参与,而且要求学生全程参与案件办理。其次,应当以“学生主导、教师指导”为思想。作为一门以真实案件办理为内容的实践课程,要强调学生才是“赋能”主体。这一教学思想与“学会游泳的唯一方式就是下水练习”的道理相同,只有“学生主导”,才能真正掌握案件办理的技能。再次,应当以“理术并重”“维权与赋能并行”为要求。前者强调理论知识的讲解和办案技巧的指导均不可偏废,后者强调既要追求对弱势群体的维权效果、又要注重对弱势群体维权能力的培训。如此,才能促进实践教学与育人计划协同发展,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不断前进,真正实现实践教学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人才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徐亚文,程骞.法律诊所与法律赋能的有机结合:法律赋能诊所[J].浙江大学学报,2015,(1):168-178.
[2]王志鹏,李赛赛.大学生法律援助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6,(10):125-128.
[3]热烈祝贺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成为CCCLE新会员[EB/OL].(2017-03-09)[2017-08-08].http://www.cliniclaw.cn/article/?1863.html.
[4]刘东华.西方诊所法律教育的形成与发展[J].国外社会科学,2007,(6):54-57.
[5]刘晓东.法律诊所学生从事法律服务面临的困境[J].经济研究导刊,2016,(18):191-192.
[6]翁晓霞,翁红霞.关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思考[J].辽宁师专学报,2008,(1):51-52.
[7]王崇敏,王琦.法学实践性教学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