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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史观视域下规范的客观性与主体性

2018-03-29

池州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客观性规范主体

华 苗

(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厦门 361005)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大发展大变革时期,社会规范随之不断更迭,新规范超越旧规范,与此同时,社会失范现象也日益突出。因此,正确认识社会规范的客观性与主体性,探究社会规范的前提与基础,厘清社会规范变迁过程中主体的能动性,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规范、减少社会失范有着深刻意义。

1 基本概念

《现代汉语词典》中,“规范”一词的定义为“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1]。有学者指出,“规范是调控人们行为的、由某种精神力量或物质力量来支持的、具有不同程度之普适性的指示或指示系统”[2]。根据规范的对象,可将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规范归为技术规范,将协调人与人、人与自我关系的规范归为社会规范。技术规范所指向的往往是确定的、可重复的自然规律,社会规范所反映的是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客观必然性。对于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是否存在客观必然性,学界基本持肯定的态度。而社会历史领域中的客观必然性,有学者称之为历史规律、社会规律、社会历史规律,也有学者称之为历史趋势,目前对此的讨论中,这些词属于同义混用的状态。但学界基本达成一个共识,社会历史领域中的客观必然性与自然领域中的规律是不同的,在社会历史领域中,“一般规律作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趋势,始终只是以一种极其错综复杂和近似的方式,作为从不断波动中得出的、但永远不能确定的平均数来发生作用”[3],一般规律作为揭示一切时代的基本规律,在某种偶然性的作用下,某种趋势成为现实。学界对于“历史规律”“历史趋势”等词尚未作出明确的概念区分,在本文中,这些词作为同等语义,表示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必然性。

社会规范的客观性指的是社会规范的前提和基础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现实基础,社会规范的形成与发展是遵循着社会历史客观必然性的。马克思在论及社会历史规律时,指出要把其当作一种趋势来看,作为事物发展趋势的社会历史规律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必然性与偶然性的辩证统一。社会规范的主体性体现在社会规范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不仅要遵循客观的社会历史规律,还要符合主体的目的与需要。社会规范是主客体直接同一的,社会规范的运动形式是主客体相统一的运动形式。

2 社会规范体现了社会发展客观必然性和主体目的性

社会规范是在客观的现实的基础上形成、继承和发展的,从根本上讲,社会规范必须适应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才能得以存续,并且要随着社会基本矛盾的发展而变化,社会历史的生成性使得社会规范的多样性成为可能,因此,社会规范体现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同时,主体也会根据自己的目的、需要、情感、意志等对社会规范进行创造、选择和超越,在这个过程中,社会规范将随着主体对客观必然性认识的加深而进一步发展变化,因此,社会规范体现了主体目的性。

社会规范作为一种意识形式是主观的,但是社会规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客观的,社会规范的客观的现实基础就是人们生存和实践的现实生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现实生活中的最重要的因素,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社会规范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的条件。社会规范得以存续的根本原因在于适合生产力要求的社会结构,而生产力就是人们在实践过程中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他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4]724。“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的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的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式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设,归根到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5]。在马克思看来,现实基础不是外在于人的先验的存在或某种神秘力量的外化,现实的基础就是人们自己活动的产物,是世代人活动的产物和结果,是人自身活动的客体化。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新一代人继承和保留前一代人创造的社会规范,作为自己活动的前提,并以对象化的活动创新社会规范,为下一代历史主体所继承和保留。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作为社会的基本矛盾,其实质是生产实践中人与人之间矛盾的的体现,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体现,并在人们的实际的实践中活动中体现出来。

社会历史的发展是生成性的,马克思是在生成论的意义上肯定社会客观必然性的可能,也肯定了社会规范多样性的可能。社会历史规律是生成的,不是预成的,表现为社会发展趋势,社会发展的必然性不是纯粹的主观臆造,也不是某种心灵演绎的结果,这种发展趋势是现实的个人以客观现实为基础进行实践而生成的。这也意味着生产力发展水平对社会规范的必然性作用是历史地变化着的,社会客观必然性的生成与具体的社会规范的丰富多样是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情况,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色彩差异,这些变异差异只有通过这些经验上已存在的情况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6]。正因为如此,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传统,即使生产力发展水平相近时期,其社会规范也会呈现多样性发展。但,社会规范发展的多样性,是以承认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性为前提的,这正是个别与一般的辩证关系,人类社会规范发展的一般性正是包含在丰富多彩的个别性之中,尽管每个社会规范经历的过程不完全一样,但从总体来看社会规范都存在着从简单到细化,并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变化的总体发展趋势。

人是社会规范的主体。社会规范的客观性是通过人们的实践活动表现出来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它的生成和实现是人类实践活动的结果,因此,社会规范的主体性就表现在实践活动是以人为主体的。人作为社会规范的创造者和实践者,理所当然地成为社会规范的主体。社会规范的主体性强调的是人在社会规范的生成、发展及实现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能动作用,强调的是主体的选择性、创造性和超越性。“人的主体性是人作为活动主体的质的规定性,是在与客体相互作用中得到发展的人的自主、自为、选择和创造等特性”[7]。社会规范的主体性表现为人是在主体意识的指导下创造、选择、践行社会规范的,是主动自觉的,而非盲目的。主体的需要、目的、意志、情感、思维方式、信念、信仰等都是主体制定规范和选择践行规范的内在根据,需要一旦被主体意识到就内化为主观的目的,为达到目的所作出的努力就是主体的意志,这种需要的意志内在地驱动主体进行实践活动,并决定了主体为达到目的而选择的行为规范。主体的思维方式直接影响着主体的规范选择,人们总是按自身的思维方式组织、规划、制定、选择社会规范。在情感、信念、信仰的支配下,主体会突破自身动物性的局限,选择实践更高的规范,如革命年代的仁人志士为革命的胜利牺牲自己。

社会规范体现了人们对社会历史规律的认识和利用的程度,也体现了人们活动的目的,这正是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的不同,在社会历史中,人们是有激情有目的,在不断创造、选择、超越社会规范的过程中改造着世界,同时改造着自己。但社会历史的发展并不因社会规范有主体的目的性而具有目的性。社会规范的主体性也并不意味着人们通过规范自己的行为就一定能达到自己的目的,有时候实际发展的结果甚至与人们预期的结果相反,因为人们之间的目的、需要、价值选择是不尽相同的,有时还是相斥的。人们认识和把握了社会历史客观必然性,也不意味着人们总能利用事物好的一面,消除事物的负作用。正如通过技术手段能缩短和减轻妇女分娩的痛苦,通过创新、发展社会规范也能尽可能地限制与减轻社会历史发展的负效应。资本主义发展所造成的各种灾难和负效应,是不可避免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在资本主义制度面前无能为力,工人阶级更应通过自身的壮大,充分发挥历史主体作用,通过阶级斗争争取更公平正义的社会规范,从而限制资本主义发展的负面效应,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主义“将采取较残酷的还是较人道的形式,那要看工人阶级自身的发展程度而定”[8]。

3 社会规范的客观性与主体性统一于人的实践活动

马克思哲学实现的实践哲学思维范式的转变,从根本上解决了社会规范的客观性与主体性的矛盾,马克思从现实生活出发,从现实的个人出发,使社会规范的客观性与主体性统一于人的实践活动,并将实践活动的客观性和主体性以社会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而实践成为检验一切规范的标准。

在哲学史上,对社会规范的认识经历了从理论哲学思维范式向实践哲学思维范式的转变。理论哲学思维范式下的社会规范,经历了强调客观规律到强调主体性,但都是以思辨的先验的方式展开。古希腊的哲学家们相信通过抽象的逻辑思维,运用理性的推演能够探索出一劳永逸地解释世界的终极真理,社会规范所要遵循的终极目的是自然秩序。在中世纪宗教哲学影响下,社会规范成为神学的奴仆,社会规范的核心在于维护神的意志,维护宗教的统治。率先提出人类决定自己命运的是人文主义的历史学家维柯(Giovanni Battista Vico),他提出“真理的标准和尺度就是创造出事物本身”[9],他提出了人类有共同意志,会促使人们都要经历神祇时代、英雄时代和平民时代,虽然维柯并没有说明人类的共同意志从何而来,但他首先摸索到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与人的规范选择是有内在张力的。康德认为人类的行为是被社会规范也就是道德律所决定的,强调要从人的感性和理性出发,他将社会规范看成是主体的自己为自己立法,高扬了社会规范的主体性。休谟(David Hume)率先提出了“事实”与“价值”相分离,他引导人们思考社会历史规律何以存在,以及规律与人们的规范选择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黑格尔试图将必然性和主体性统一起来,他认为“自由以必然为前提,包含必然性在自身内,作为扬弃了的东西”[10]。二者统一的基础就是神秘的绝对理念,黑格尔看到了人类社会发展有内在必然性,也有个人的自由选择,但他仍然停留在思辩的精神框架中,认为社会规范的根源在于绝对理念,个人对社会规范的选择和遵守不过是理念借以表现自身。

马克思哲学实现了实践思维范式的变革,从现实生活来考察社会规范的客观性与主体性,社会规范的客观性和主体性在人的实践活动过程中对立统一起来。这种变革在于消解了物质的自然与抽象的精神之间的对立,也不再试图重新建构一个新的形而上学的体系,而是从实质上超越了理论哲学思维范式。这种超越体现在诸多方面。首先,社会规范的生成、演进的基础不再是先验的、思辨的外在之物,而是客观的人的活动本身。人的活动既是人和自然之间物质交换的过程,也是人和人之间活动的过程,社会规范是在人的劳动的基础上形成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规范内,人们才能不断进行生产和再生产。在马克思看来,在思辩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才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的规范开始的地方。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实践活动的形式由简单演化为复杂。最初的实践形式是一种生存斗争,是为了维持生命存在而进行的简单劳动,如食物采集、制作衣服。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劳动成为生产商品的社会劳动,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活动,成为人一切实践活动的中心。其次,规范作为社会意识,其本质应从人的存在方式来考察。“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了人们的意识”[11]。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马克思进一步明确指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还可以描绘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反响的发展。甚至人们头脑中的模糊幻象也是他们的可以通过经验来确认的、与物质前提相联系的物质生活过程的必然升华物。因此,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不再保留独立性的外观了。……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4]525。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本身出发来考察作为意识形式的规范,是将规范仅仅看作是人们的规范,而不是把规范看作是有生命的个人。

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来看,社会规范集中表现了人的实践活动过程的客观性与主体性,且实践是检验一切规范的标准。实践作为人所特有的改造客体的能动的物质活动,包含了客观规律与主体目的的对立统一。主体以其对象化的实践活动认识和利用规律,规律作为既定的历史条件制约着主体行为,能动的主体在既定历史条件上,不断创造新的条件,实现对客观必然性的不断超越。因此,在人的实践过程中,既内含着社会历史规律及其对人的活动的制约,又内含着人的主观性,使人的活动具有超越性。人的实践活动就是必然与选择、限定与超越的内在统一。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人的实践活动总是离不开社会规范的制约,社会规范作为的人的实践活动的指示或者标准,实质是人们在实践活动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相互作用的综合产物。人们通过实践活动,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的、物质的、精神的各种要素结合在一起,包括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总和、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以及前一代人留下的政治传统、社会心理和习惯等,也包括不同主体的需要、情感、意志及其相互冲突、相互交错。这样,社会规范作为社会整体力量的内在表现,作为客观必然性与主体冲突的相互作用所呈现出来的结果,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辩证统一。我们既不能认为社会历史的发展是客观的,从而把社会规范的视为简单的具有线性因果特征,忽视了社会历史由于主体的参与引起的偶然性和丰富性,也不能过分强调社会规范的主体性,而抛弃内在于社会规范的客观性,随心所欲地制定规范从事自己的活动。对社会规范的检验就是指检验主体通过规范的行为,其主观目的是否同作为实践结果的客观事实相符合。实践的结果是物化了的主观目的,也表现为一定的客观事实,实践的目的是观念的实践结果,实践的结果既不同于实践的目的,也不同于实践的客体,并且具有确定性和客观性,主体目的与实践结果的吻合程度,也可以看作是主体目的通过规范行为与客观规律的一致程度。主体的目的,主体选择的规范,主体遵照规范进行实践的过程都反映了对客观必然性的把握。实践是一个过程,分为阶段性事实和最终事实,实践结果作为检验社会规范的客观尺度,能使主体在实践中创新、发展社会规范,增强社会规范的合客观必然性以及合主体目的性。

总之,任何时代的社会规范都既反映了时代的客观必然性,也反映了人们的主观目的性,社会规范都要受到客观性和主体性的制约,并在人们的实践活动过程中形成与体现。因此,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必须建设既符合中国当前实际,也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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