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然社会到政治社会
2018-03-28操瑞昌
操瑞昌
[摘要]卢梭与亚里士多德分别作为近代与古代政治观念的代表人物,前者对后者在政治观念上有对其继承的方面,同时也有对其批判的方面。本文从两者对奴隶制、政治社会形成及政治社会的看法进行分析,试图从本质上揭示古代与近代政治思想的差别。
[关键词]卢梭 亚里士多德
一、对奴隶制的看法
亚氏认为奴役权是存在的。他认为奴隶是一种有生命的财产,一切从属的人们都可以算作优先于其他[无生命]工具的[有生命]工具。奴隶是天然存在于世上的,对于这样的人,奴役恰好是他的本分而且也是合法的制度。这主要有一下两方面的原因。第一,从心里现象层面来说,那种缺乏理智的,仅能感应他人理智的“人”,就可以成为而且确实成为别人的财产[用品],这种人就天然是奴隶。第二,从身体层面说,自然所赋予自由人和奴隶的体格也是有些差异的,奴隶的体格总是强壮有力,适于劳役,自由人的体格则较为俊美,对劳役便非其所长,而宜于政治生活。另外,在上面所说的自然奴隶之外,亚氏认为还存在一类法定奴隶和强迫奴役。
而卢梭则认为奴役权是不存在的,不仅因为它是非法的,而且因为它是荒谬的,没有任何意义的。他认为一个使自己作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它是出卖自己,至少也是为着自己活下去。说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是荒谬的。这样的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就是因为这样做的人已经丧失了自己健全的理智。第二,纵使每个人可以转让其自身,他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孩子生来就是人,并且是自由的;他们有自己的属于他们自己,除了他们自己以外,任何别人都无权加以处置。第三,构成战争的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物的关系,因此私人战争或者说个人与个人之間的战争,就不能出现在根本还没有出现固定财产权的自然状态之中,也不能存在于一切都处于法律权威之下的社会状态之中。他还进一步认为,把敌人转化为奴隶的权利,绝不是出自杀死敌人的权利;由战争所造成的奴隶,除了只好被迫服从外,对于其主人也完全没有任何义务。
究其原因,因为亚里士多德生活在古代的奴隶制社会,奴隶是其当时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奴隶在当时被看做是一种有生命的财产。而在近代社会,随着自由、平等等观念的传播,奴隶不再被视为一种财产,自然就认为奴役权是不存在的。
二、对政治社会形成的看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政治动物,即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他认为,最初,互相依存的两个生物必须结合,雌雄(男女)不能单独延续下去,这就得先成为配偶。所以配偶是出于生理的自然,绝不是出于意志的结合。接着得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使两者的相互关系得到共同的保全。在这里,主奴两者有着共同的利害。由于男女和主奴关系的结合首先就组成了“家庭”。为了适应更大的生活需要,若干家庭联合就组成了初级形式——村坊。等到由若干村坊组成城市(城邦),社会就进化到了高级而完备的境界,在这种社会团体内人类的生活能得到完全的自给自足。可以这样说,城邦的长成是出于人类“生活”的发展,而其实际存在却是为了“优良的生活”。城邦虽然在发生程序上后于个人与家庭,但在本性上则先于个人与家庭。从本性上来说,整体必然先于部分。“人类本来就有合群的性情,所以能不期而共处于这样高级的政治社会”,所以城邦是以正义为原则的。
而卢梭认为人类的进步史是如下这样的。人类起初是动物,其次是一种个体,是野蛮人,接着组成小社会、民族,在这个小社会里充满了虚荣、技艺、财产,很容易引发战争,一种个人对个人的战争。于是我们要组成一个政治社会,制定法律,建立政府。人类由一种自然状态进入到社会状态,“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最堪瞩目的变化”。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的纽带就是人们一直称道的“社会契约”。卢梭在论述社会契约时说道“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着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那样自由”。亦即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益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的个人。
总结为一句话就是亚氏认为城邦是自然形成的,人天然就是政治动物;而卢梭认为政治社会的形成是由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转变,其是个人公共意志的结合,人的本性并不是天然的而是政治的。
三、对政治社会的看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是根据自然而形成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应该具备相同的道德品质,但他们的道德可以因“使役”(即职务)不同种类有所差别,因为他们所处的地位相异。他认为灵魂在本质上就含有两种要素,其一为主导,另一为服从,各各相应于不同的品德,理智要素符合统治者的品德,非理智要素则符合从属者的品德。再者,亚氏认为他们都具有各种品德而程度不同,个人的品德应达到符合于个人所司职务的程度。
亚氏认为家务管理技术须照顾到三项要素。第一,有关管理奴隶[作为家主]的技术;第二,运用父权的技术;第三,运用夫权的技术。他总结道,家务重在人事,不重无生命的财物;重在人生的善德,而不在家资的富饶(财富);重在自由人们(家族)的品行,而不在群奴。
卢梭认为由个人公意所结合形成的共同体是神圣的,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一种根本法律是可以约束人民共同体的,哪怕是社会契约本身。政府是国家之内的一个新的共同体,它截然有别于人民以及主权者,被认为是这两者之间的中间体。这两种共同体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即国家是由于他自身而存在的,但政府则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所以君主的统治就只是,或者只应该是公意或者法律;他的力量只不过是集中在他身上的公共力量罢了。只要他想使自己获得某种绝对的、独立的行为,那么整体的联系就开始涣散甚至消灭。他还认为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主权权力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但它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并且人人都可以任意处置这种约定所留给自己的财富与自由。主权者永远不能有权对一个臣民要求得比另一个臣民更多,如果那样的话,事情就变成了个别的,他的权力也就不再有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