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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管理

2018-03-28刘明莉

商情 2018年7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大数据

刘明莉

[摘要]在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以及大数据的强大支撑下,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并逐渐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平台走上市场舞台,参与主体越来越复杂化、业务范围也逐渐扩大化,随之而来的信用风险也在不断出现。本文以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为出发点,阐述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信用风险管理 大数据

如今,人类社会已经迎来一个全新的时代——信息技术时代,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依托大数据技术,互联网带动了传统金融业的深刻变革和高速发展,刺激着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应时而生,多元化、多功能的金融服务平台也随之兴起。但是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虚拟性、开放性,我国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的同时又面临着信用风险的挑战,暴露出许多问题,不容乐观。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还是新成员,属于新兴市场,我国整体的法制体系建设尚且正在逐步建设和完善,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范却屈指可数,更不用说专门的系统的法律体系了,其中相对正式的,仅有央行发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的少量规定。但事实是,针对传统金融业制定的法律规范和少量相关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目前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监管仍然缺位,金融法制的更新建设仍然滞后于金融市场的飞速发展。

因此,在处理互联网金融的各种问题时,制度层面显得“不知所措”,网络的虚拟性不代表网络可以成为“法外之地”,制度的缺位,容易使业务运营中出现“灰色地带”,不仅妨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甚至对整个金融市场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面临法律法规、监管能力等方面的全新挑战。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内控机制尚不健全

在我国,目前中小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占比较大,然而这些中小企业的内控机制建设相对薄弱,一来这些企业过多的依赖于主管人员的管理控制,缺乏有效的、灵活的、系统性的内部控制手段;二来这些企业内部并未明确制定规范的内控制度。而对于大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即使根据要求建立了相关的内部控制体系,却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无法达到有效的管理监控效果。

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管理者总体上风险意识淡薄,热衷于高效益,却忽视安全性。应该看到,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而金融行业是高风险行业,但部分互联网金融经营管理者却盲目自信、盲目追求高效益,忽视风控,加上互联网金融机构大多是由非金融企业发展而来的,因此,经营管理者的金融从业经验也相对缺乏,没有将风险内控机制的建立放在首要位置和突出位置的意识。

(三)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尚未完善

中国征信体系从时间上比西方发达国家滞后很多,在制度和措施上还有很多空白之处,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用信息仍然游离在征信体系之外。阿里金融的贷款业务目前已按照小贷公司的接入思路,实现与央行征信系统的接入,但是我國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征信系统尚未建立,导致部分机制不健全、抗风险能力弱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如小额贷款机构,不能有效地利用征信系统,从而出现坏账率升高,风险增大等信用问题。

我国的互联网征信平台的创建目的大多是为了满足自身平台需要,同时采取会员制,仅在同业机构成员中共享征信信息,具有封闭性。另外,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数据信息的征集没有统一的征信标准和系统的技术标准,加上这些机构之间的竞争关系,他们也趋向于阻断信用信息共享的渠道,从而导致信用信息的碎片化和孤立化,难以完成对企业和个人的资信状况完整的系统的跟踪和进一步分析处理。

(四)缺乏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如果说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额信任与交易的基础,那么信息披露制度就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公平公正透明的保证。互联网金融最主要的矛盾是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通常来源于债务人的不诚信、网络平台的违规处理、以及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不到位等,从而导致危及债权人的投资业务,产生信用风险,如不采取应对措施放任这种现象将严重制约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我国传统金融业基本上采取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即不同类型、不同的业务范围的行业机构由不同的监管单位监管,且适用不同的监管体系,但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飞速发展和规模壮大,混业经营模式更符合当前的金融发展业态,单一的机械化的监管模式已无法满足监管的高度要求,而监管重叠和监管缺位,也不利于防范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二、大数据时代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的建议

(一)加快立法、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交易活动的特殊性、虚拟性、风险点,制定完善的法律规范,通过严格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行业内的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组织形式、业务特点,制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标准、准入条件、权利与义务、违规事项及相应惩罚、风控要求与监管细则等,将P2P网贷、第三方支付、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法律体系规范和监管的范围内,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有序运营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实现“有法可依”。例如,严格规定数字签名和电子凭证有效性的标准和条件;严格设置准入门槛和建立市场准入机制,把控参与人员的准入资格认定;制定风险准备金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立法,有惩罚严厉打击互联网诈骗等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形成和谐的金融市场秩序。

(二)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加快建立完善内控机制

(1)设立风险管理部门。互联网金融企业应明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科学、高效的设置企业的组织架构,管理层和经营层,明确规定职责和权限,分权管理,实现职位权利的制衡。要加快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负责交易活动中风险点的识别、评估和管控,加强风险管理,尤其是加强对借款人资质的审核和全程持续跟踪监控,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确保实现信用风险管理目标和完成经营目标。

(2)建设维护网络平台。互联网金融,即在线的、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金融活动,因此,平台的安全建设、稳定运行也是至关重要。对企业内部系统进行环境安全控制、安全保密控制和防病毒控制;定期对系统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对重要的信息进行备份;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系统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硬件和软件的破损或漏洞,避免发生信息泄露等问题。

(三)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征信体系

(1)加快征信平台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全国、覆盖各行各业的征信系统,并连接访问到央行征信,实现征信系统与金融信用数据之间的交叉互通,使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金融业信用信息充分共享。同时,加快征信标准化的步伐,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收集和分类标准,使全国的征信机构拥有统一数据收集和处理模板,鼓励和促进征信机构自觉使用国家统一的征信标准。此外,根据互联网征信特点和自身发展要求,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可以制定自己的信用信息标准,管理部门参考这些企业标准完成行业标准的制定、调整和扩展,以提高其适用性、实用性及科学性。

(2)引进评级模型。利用大数据,对个人、企业、政府等的身份信息、信贷记录、消费记录,以及日常活动和偏好数据等,进行系统的、全方位的分析处理,引进评级模型或者依托外部评级机构,引入信用評分机制,量化评级结果,对交易对手进行信用评级,更加直观有效的把握交易对手的信用情况,从而提前预测风险和制定应对手段。如美国的互联网借贷平台zopa,它通过等级划分区分不同信用程度的借款人,这样一来,一方面投资人可以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数额和借款期限来提供贷款,另一方面借款人可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利率,双方通过利率竞标完成借贷。

(四)加快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明确参与主体,包括投资者、融资者、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披露渠道、披露标准以及惩戒措施,形成一套制度体系。规定参与主体履行各自的披露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披露义务。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机制,对借贷双方充分负责、尽职调查、及时且准确地披露包括自身的相关信息,做好中介这个关键角色,否则,有关部门将对其不合法不合理的披露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且,要求平台在发布融资信息的同时就要披露详细的借贷双方、借贷内容等信息,要求其定期提交监管部门备案,若投资者因平台不合法或错误地披露信息而造成损失,则投资者有权追责。另外,一些中介类机构,包括会计、审计、征信、法律等等,这些机构也有必要披露各级信息,共同构建信用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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