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与监管
2018-03-28黄嘉陵
黄嘉陵
[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互联网+”浪潮席卷全国,促进了各行业尤其是金融业的高速发展。互联网保险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日益成为保险业发展的新动力。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在各项政策的推动下高速发展,潜力巨大,如何加强风险监管,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健康发展,是亟待研究的课题。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起步早,相关政策和监管制度比较完善,对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发展及监管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 发展 监管
1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情况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的浪潮席卷全国。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全年新增网民4299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3.2%,较2015年提升2.9%。预计2017年我国网民规模将达7.72亿,互联网普及率将达55.9%。而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95亿,较2015年增加了550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的占比由2015年的90.1%提升至95.1%,提升5%。预计2017年我国手机规模达7.39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的占比由2016年的95.1%提升至97.8%。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将会成为新的发展热点。
而作为金融业支柱产业之一的保险业,凭借互联网高效,低成本等的特点,产生了新兴的保险营销渠道。根据在2014年12月10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及2015年7月22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15]69号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即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2016年11月20日,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复星集团联合主办的首届全球互联网保险创新论坛上,中保协发布了《2016中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下称报告)。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在过去4年间增长了40倍。据中保协统计,2015年保险业互联网保险业务收入为2234亿元,比2014年增长了1375亿元,同比增幅达160%,保费规模比2012年增长了20倍。2015年中国保险业整体累计实现保费收入24282.52亿元,比2014年增长了4047.71亿元,增幅为20%。
2016年上半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互联网保险市场保费收入1431.1亿元,是上年同期的1.75倍,保费收入同比增长75.4%,与2015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全年保费水平接近。数据还显示在上半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实现规模保费1133.9亿元,是上年同期的2.5倍,保费规模远超互联网财产保险。同时,互联网人身保险保费相较于2015年同期的3.5%增长1.5%。成为拉动保费增长的重要驱动力。
并且在2014年08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到2020年我国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这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机遇。因此,互联网巨头纷纷投入互联网保险市场。
2015年11月26日,百度、安联保险、高瓴资本共同宣布,三方将联合发起成立一家全新的互联网保险公司“百安保险”,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创新型保险服务。这是百度联合中信银行发起成立百信银行后,在金融领域的又一重大举措。据了解,百度未来将会参与百安保险的产品设计和运营,提供人工智能、大数据和LBS等方面的技术。
并且在2017年2月10日,京东集团CEO刘强东在北京召开的2017年开年大会时明确表示,京东正在申请保险牌照,也可能會以投资购买的方式进入保险行业。作为电商平台,大数据将成为京东涉足保险业的最大优势。
2我国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发展潜力巨大。但作为一种创新,必然带来了一些不同于传统保险业务的风险。监管部门要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完善监管制度的建设,加快推动相关立法的进程。
2.1部分互联网高现价产品偏离保险本质,存在偿付风险
互联网特有的共享、开放等属性给了保险公司极大的产品创新空间,在赚足眼球的同时,却逐渐偏离了保险产品损失补偿的本质,成为类博彩或类理财产品,有可能进一步放大金融风险。甚至部分保险公司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误导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造成一定冲击。
2.2网络传输用户私密信息,存在信息安全风险
互联网保险必须将业务系统和数据放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运行,且保险购买流程涉及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第三方渠道公司等多方的业务系统和网络,一旦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客户信息的安全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存在信息安全风险。
2.3互联网保险新模式快速发展,存在监管风险
现行保险监管政策是基于传统保险流程经过长期保险实践检验形成的,针对性和操作性都较强。在新的发展环境下,如何既对保险资金和保险业务进行有效监管,消除监管真空,又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保险创新,对监管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3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国际对比
3.1我国互联网保险大致可以分为4个阶段
起步阶段。1997年,中国保险网出现,这标志着我国户联网保险拉开了大幕。但是受到整体发展水平和网络营销水平的影响,发展缓慢,并且出现了一定的波折。
探索阶段。2000年开始,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已经关注到了互联网保险未来的发展空间和趋势。但是,从本质上来看,这个时期的互联网保险仍然没有挣脱传统保险的理念和思维,只是将其与网络有了一定的结合。
创新阶段。2011年开始,保险行业开始探索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实现了网络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这才算得上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保险的出现。各大保险公式都开始积极构建互联网保险综合服务平台,互联网保险创新迎来了全新的机遇。
发展阶段。从2013年开始,互联网金融风暴席卷中国,更多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将互联网视作生存和发展的核心平台。比如,众安在线,作为纯互联网保险公司,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进入全新的阶段。
3.2、国外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与美国进行比较。美国是最先出现网络保险的国家,从美国网络保险的发展历程研究,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经验。并且,通过了解美国互联网监管实践,我们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完善监管制度,并与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与英国进行比较。英国作为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保险市场,世界第三大的保險市场,发展也是世界前列。其发展与监管体制都值得我们学习,我们可以学习其先进的监管体制,如何从以偿付能力为监管核心出发,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互联网保险发展。
与日本进行比较。日本同样作为亚洲国家,且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一直处于世界前列,互联网保险发展也很迅速。我们可以学习其监管措施,即在完善的立法前提下,注重行政指导作用。学习如何更好的完善立法制度等。
4对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与监管的建议
4.1、健全的政策环境是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基础
发达国家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完备,电子商务环境较为成熟,信用体系发达,这些均有效推动了互联网保险的普及。我国应继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为互联网保险发展和有效监管营造健全的政策环境。
4.2、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是互联网保险发展变革的催化剂
美国以创新引领保险业的发展和变革,出现了众多知名的跨国保险集团。我国保险公司长期同质化竞争,创新意识不够。为促进我国保险业的良性发展和升级,要借鉴美国保险公司的创新做法和技术手段,鼓励保险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深挖保险需求,为互联网经济和互联网金融提供风险保障。
4.3重视网络安全,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
网上交易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持,必须保证数据的安全性。要督促我国保险企业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和防范体系。同时,监管部门要研究建立统一规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非现场监测制度,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实时监管。
因此,针对我国当前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针对发展过程中已经存在的或者潜在的问题和风险,改进和完善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政策与措施,是进一步加快,稳定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促进互联网保险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