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工具与债务工具的区分方法解析
——基于FASB提出的三种方法
2018-03-28研究员
(研究员)
如何区分权益工具与债务工具?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会计理论中却并不容易解决。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尤其是一些纯粹为了经济目的或财务报告目的的金融工具不断涌现,现行的会计准则和惯例不能有效应对。实务中,关于金融工具的处理,更多的是依据法律形式而不是经济实质。当金融工具的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相分离时,如何区分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就会变得更加复杂化。对此,国际会计界纷纷就这个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基于各自背景提出了种种对策。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2007年就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关于金融工具与金融负债的分类标准,即基础所有者法、所有者结算法与重估预期结果法。这三种方法都以基础所有者工具为基础,可以把它们统称为基础所有者工具法。基础所有者法是FASB的首推方法,其他两种方法是次优选择。这些方法都是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并把基础金融工具定义为这样一种工具:如果发行者在结算日做出分类,那么持有者对主体资产权益的要求权就从属于所有其他要求权,即持有者对主体资产权益仅有最低级的剩余要求权。
FASB的这三种方法都涉及以下金融工具的分类问题:①基础所有者工具;②法律形式上的其他所有者工具;③以基础所有者工具来结算或者公允价值由基础所有者工具的价格来决定的金融工具。
一、基础所有者法
在FASB看来,基础所有者法是权益工具与债务工具区分的恰当方法。基础所有者法区分它们的基本原则是:第一,把有最大剩余要求权的金融工具划分为权益工具。这类工具的持有者是主体所有者。减少主体所有者净资产要求权的工具划分为金融负债,增加主体所有者净资产要求权的工具划分为权益工具。第二,没有现存区分规则的金融工具应该以原则为导向来计量。基础所有者工具划分为权益工具,有基础所有者成分和负债成分的复合工具或者有基础所有者成分和资产成分的复合工具都应该分拆,仅仅把属于基础所有者成分的部分划分为权益工具,其他部分都划分为非权益工具。所有其他工具及其组成部分,包括诸如某些优先股等永久性工具,都划分为金融资产或负债。
1.基础所有者工具的特征。一个基础所有者工具应该具备以下两个特征:第一,若发行者在清算日做出分类,那么持有者对主体资产的要求权不优先于任何其他资产的要求权;第二,持有者对主体资产仅有一个最低层次的要求权。持有者在主体总要求权中仅有最低级权利,但没有上限和下限的规定。普通股是基础所有者工具中最低级权利的一个典型。如果主体发行了两种权利不相等的普通股,那么主体就只能把属于较低级权利的那只作为基础所有者工具。尽管它们都是普通股,但具有较高优先权的普通股票就不属于基础所有者工具。
许多基础所有者工具是永久性的,但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就可以认为这种工具拥有基础所有者工具的两个特征:第一,若清算,赎回金额与发行者净资产份额相等;第二,如果赎回不利于任何其他有较高要求优先权工具的要求权,那么就会被禁止。第一个条件是用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与发行者净资产份额配比,但这种比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赎回计算公式要能够估计出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或者持有者所占的净资产份额;报告日不存在一个有效的金融工具交换市场。
(1)基础所有者工具和具有法律形式的所有者权益区分。法律形式的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形式上的财产所有者。财产所有者的定义由法律来规定,受到国别法律的影响。按照美国比较法,企业财产所有者就是法律形式的所有者。按照FASB的观点,法律形式对决定金融工具性质非常重要,但不能决定其分类。对一个特殊金融工具来说,其法律地位明确与否不会影响分类的合理与否。在应用分类原则时,主体可以假定金融工具的法律关系是不清晰的。基础所有者工具和法律形式的所有者权益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例如,普通股是法律形式的所有者权益,也可能是一个基础所有者工具。优先股也是法律形式的所有者权益,但由于它不是一个最低级的主体权益的要求权,所以就不是基础所有者工具。
(2)基础所有者工具组成部分的分类。如果一个金融工具是由基础所有者工具部分和债务部分构成,那么它们就应该分拆,但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①支付金额不满足设定标准;②其他部分支付后,基础所有者工具部分仍然未支付。例如,附有注册权罚金的基础所有者工具和附有以净现金结算的卖权基础所有者工具,均属于复合金融工具,都需要分拆。一个嵌入净现金结算的普通股,要求发行者支付给持有者的现金金额等于敲定价格与股票市价的差额。如果股价低于敲定价格,持有者将会收到现金,无需交付股票。如果主体以公允价值选择权从整体上来核算复合工具以避免分拆,就会被禁止。但是,如果存在着一个可比较的独立金融工具可以适用公允价值计量,就会准予主体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来分拆复合工具。
(3)其他工具分类。所有非基础所有者工具都划分为金融资产或负债。永久性债务工具被认定是非基础所有者工具,划分为非权益类。如果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工具或者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要求把复合工具分拆成金融资产或负债,那么它们的每个组成部分也会被划分为金融资产或负债。所有期货及其选择权都划分为金融资产或负债,即使它们要求交付或者收到基础所有者工具。如果以股票为基础的股份支付适用于基础所有者法,那么就应该将要支付的股份划分为金融负债。
(4)子公司发行的基础所有者工具和合并可变权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保留基础所有者工具,但其性质发生变化的除外。如果子公司发行可赎回的基础所有者工具,投资者可能会购买由母公司提供最低赎回金额担保的证券。在子公司财务报告中把这种工具作为权益处理,因为子公司本身没有提供担保而由母公司担保。如果没有母公司担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就作权益处理(非控股权益)。由于担保规定了一个较低的赎回金额,并不符合基础所有者工具的特征,所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作为金融负债处理。
2.基础所有者工具的计量。所有符合基础所有者法的独立金融工具都以交易价格作为期初计量,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交易价格不包括交易费用,不管这种费用是由买方支付还是由其他方支付,交易费用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分拆金融工具,各组成部分的期初计量金额之和必须等于整体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分拆工具的非权益部分以公允价值计量,非权益部分的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的差异作为基础所有者组成部分的期初金额。基础所有者工具以及包含赎回金额的组成部分,在权益内以单独一行披露,在每个报告日以当前赎回价值重新计量。当前赎回价值是指如在报告日赎回就必须支付的公允价值。即使在报告日不赎回,这种工具也存在当前价值。赎回价值的变动作为独立权益处理。其他非基础所有者工具及其组成部分,在报告日也要重新计量。
对归类为金融负债的永续工具,是否重新计量以及如何重新计量,FASB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存在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①不重新计量,但把股利作为费用处理。不管何时宣告股利、隔多长时间宣告股利,都作为费用处理。②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且其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③用预期现金流法重新计量。估计预期到期日和预期股利现金流,用市场利率进行折现。对归类为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其他工具及其组成部分,按现有规定进行计量。因此,这类工具的结算金额是很不确定的。例如,发行者基础所有者工具的期权和期货,在每个计量日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且其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有固定到期日和结算金额的金融资产或负债,按现有会计规定来处理,不要求重新计量。加权结算日,适用于以下金融工具:含息金融工具摊销、折价金融工具、卖权工具与买权工具。如果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结算日早于加权结算日,主体就要确认结算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利得或损失且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一个金融工具在加权日尚未结算,主体就要重新计算加权结算日的摊销金额。主体在每个报告日必须对金融工具进行评估,必要时需要重分类。例如,如果嵌入卖权到期,这种卖权股票就可能成为一个基础所有者工具,应做出恰当分类。主体不应披露重分类利得或损失,但须在权益类别中披露这种差异。一旦重分类后,主体应该按新工具的规定来进行计量。FASB对金融工具的重分类次数不做限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金融工具可以结合在一起进行核算,如同单一金融工具那样进行分类与计量。统一核算的条件是:①它们有相同的安排;②单独核算它们产生的净收益金额或者权益金额不同于一个可比较的金融工具的金额。也就是说,单一金融工具应有相同或相类似的结果,结合的核算目的是减少会计选择方法。有时可以通过金融工具的结构安排来达到设定的目的,而结合的规定可以尽可能地禁止这种机会。为此目的,要求主体把符合规定的金融工具放在一起统一核算。如果满足以下至少一个条件,就可以把这些金融工具看作是有相同的安排:①这些工具在合约上是相互联系的。例如,某一金融工具的实施依赖于另一金融工具或者会促使另一金融工具的终止。②在相同或者接近相同的时间内,金融工具一方与另一方或者相关方开始某些活动,共同实现特定的经济结果。
3.基础所有者工具的经济实质。金融工具的分类、结合、分拆都要依赖金融工具本身的经济实质而不是其设定条件。主体要检查每个或者每组金融工具的条款和可能的结果来决定形式是否影响实质。以下是判断的两个原则:①如果金融工具的设定条款影响其金额、时间、结算性质或持有者清算权利的机会非常小,该条款就不会影响分类;②即使不是设定条款的组成部分,在分类时也会考虑影响金融工具结果的因素。不影响金融工具的分类、结合或分拆的例子有:①即使某一具体事项发生的机会非常小,金融工具也有规定发行者必须赎回的条款;②即使罚金非常小(非重大)且发生概率非常低,也有注册权罚金的规定。
只要出现以下任何条件,一个金融工具或者其组成部分就会消失:①根据金额工具合约条款或者双方协商,通过交付或收到资产而完成结算;②通过发行或者收到基础所有者工具而完成结算;③通过发行或者收到其他负债完成结算;④根据条款或者双方同意而取消。双方可以协商同意修改金融工具的价值、分类或者计量方式。修改使得原金融工具终止,新的金融工具出现。
任何金融工具的消失均可按下列方法来核算:①原有金融工具或者组成部分完全终止确认;②新的金融工具或者组成部分以事项发生日的公允价值来计量;③如果原金融工具或者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或负债,原金融工具及其组成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新金融工具及其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的差异就计入当期损益;④如果原金融工具及其组成部分分类为权益工具,原金融工具及其组成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新金融工具及其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的差异则计入权益。
4.基础所有者法的理论基础。核算简单化是财务会计首先需要考虑的因素,选择基础所有者法时也同样如此。在FASB看来,选择基础所有者法有以下理由:①把所有发行者基础所有者工具的衍生工具作为金融资产或负债处理;②金融工具的结算方式不能决定分类;③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清晰地提供了不同权益等级的股东地位;④只有完全参与剩余权益分配权的股份才有资格作为权益处理,体现了所有者的权益观。
哪些金融工具应该作为权益工具处理,最简单的判别方法就是在主体净资产有不同要求权的工具之间划线标明,以示区别。这样的线条法可以把主体净利润的股权份额与用于决定利润分配的权利区分开来,但这很难做到。权益一直被看作是主体的剩余权益,FASB保留了这一基本思想。剩余要求权是对主体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有要求权。但是,这些剩余要求权是有层次的,权利有先后之分。如果主体资产的所有要求权按资格级别排序,那么排序最后的就是剩余要求权。在满足所有较高要求权之后,剩余要求权才能够参与分配。因此,权益与其他要求权的恰当划分,就是剩余权益的层次研究。基础所有者法就是用最简单最有信息的方法在它们之间进行区分。简单性就是要使报告信息易于理解。简单性可以减少主体通过构造一些类似交易和安排来实现自身目的的现象。在FASB看来,最简单的区分就是只把基础所有者工具作为权益工具。基础所有者工具的持有者承担最后风险,就有资格享有主体的最后报酬及其活动。基础所有者工具是最低层次的所有者权益,没有这些权益,主体就不会存在或无法持续经营。毫无疑问,基础所有者工具就是所有者权益工具,它们收到的任何金额都是主体净利润的分配。
实际上,有公允价值赎回条款的金融工具并不完全符合基础所有者工具的特征,因为在赎回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与持有者收到的净资产份额可能会不一致。可在FASB看来,如恰当归属,在非清算日赎回的金融工具应作为基础所有者工具,因为这种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与持有者按比例分享主体公允价值的工具相关。虽然主体资产的其他要求权也承担风险,但由于它们的风险受到主体所有者工具的保护,恰当限制分配是有必要的。从基础所有者工具的持有者来看,其他要求权的金额减少了主体资产可供分配的金额。换句话说,任何高于最大多数所有者权益的要求权都会稀释剩余权益。
基础所有者法增加了财务报告的透明度与可理解性。仅仅把基础所有者工具作为权益工具,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识别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各种要求权。反对者认为,基础所有者法是基于财务报告的财产所有者观点,与概念框架的主体观不一致。在主体观下,主体业务和其他事项的影响是与主体本身相分离的。但也有人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决定如何披露财务报告而不是确定哪种工具应该作为权益工具处理。对提供财务信息而言,除了考虑基础所有者股份的持有者,还应考虑其他的股东。基础所有者法的赞成者认为,只有把基础所有者工具作为权益工具,才能更好地为不同级别的股东服务,更好地区分不同层次的股东权益。根据目前的公认会计原则,不同层次的股东权益是混同在一起的。财务报告的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最终要分配给普通股、优先股、选择权持有者和其他各方。仅仅把基础所有者工具作为权益工具,而其他金融工具作为留存收益的组成部分,如果留存收益的金额能够得到恰当辨认,那么任何级别的股东都能知道哪些金额是属于他们的,哪些不是。
若仅仅把基础所有者工具作为权益工具,则其他工具就应该作为非权益工具。非基础所有者工具主要有永久性工具和衍生工具。目前的会计实务中,永久性工具作为权益处理,因为它不是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者准备金。《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0号——某些具有负债和权益性质的金融工具》中具有负债和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就是遵循这一观点,其规定任何有结算条款的合约都不属于权益工具。主体发行的仅仅可赎回的所有者工具不是权益工具。在FASB看来,把其他所有者工具都作为金融负债处理,不能真实地反映主体。因此,在美国上市公司和一些大公司中使用该准则,某些非上市公司推迟使用。起初,FASB决定,作为权益处理的工具包括基础所有者工具和永久性工具。后来,从概念简单化和方便使用来考虑,FASB直接把权益定义为仅仅包括基础所有者工具,其他永久性工具作为金融负债处理,因为负债是主体资产的要求权,会减少基础所有者工具的分配额。这样的规定定义简单、容易应用。如果把所有的永久性工具都作为权益处理,会使基础所有者法复杂化,难以对其做出逻辑说明,也难以转换成一个明确的概念,容易产生经济义务的问题。例如,主体发行了永续优先股,股利支付按年增加。为了减轻高额的股利支付,主体最终会回购优先股。虽非法律义务,但回购可能性是很高的。
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已签订的选择权总是作为权益核算,但基础所有者法把它作为金融负债处理,因为它不满足基础所有者工具的定义。只有在基础所有者工具的公允价值大于行权价格时,才会行权。如果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发行基础所有者工具,就等于增加了可供分配的总资产。但新的基础所有者工具并不考虑持有者取得股票时的价格高低,而是让持有者拥有同权股份,导致发行新的基础所有者工具将会减少每个现存工具对主体资产的所占份额。目前,看跌期权的分类是由结算方式来决定的。如果以股份结算,作为权益处理;如果以现金结算,作为负债处理。这种分类法与这种工具的经济特征不一致。通常,基础所有者工具在市场上极易流通,本质上就是现金。基础所有者法不考虑结算方式,减少了这种不一致性。赞成者认为,看跌期权的这种处理法是一个优点,因为它可以防止主体嵌入某些结算特征来达到预期的会计处理结果。
在FASB看来,基础所有者法之所以优于其他方法,一个重要原因是把金融工具分拆降低到最低程度。因为分拆会增加复杂性,而这种方法要求分拆的工具比较少。只有当一个金融工具把合同支付条款与一个尚未付款的基础所有者工具相结合时才准予分拆。例如,最低权利的普通股既可以与注册权罚金相结合,也可以与最低价格担保相结合。只要条件满足,无论哪种情况下都必须支付现金,而持有者可以继续保留基础所有者工具。无论什么情况下,这种金融工具都满足基础所有者工具的定义。虽然减少分拆会简化金融工具核算,但必须将这种类型的工具结合在一起,整体上作为权益工具核算。
结合和实质条款会增加这种方法的复杂性,它们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减少主体的盈余管理动机。主体可能会发行基础所有者工具和固定价格期货合同。若这两种金融工具不结合,主体就不会把具有整体义务的金融工具报告作为金融负债,把期货净值报告作为衍生工具,把基础所有者工具报告作为权益工具。金融工具的结合处理规定简化了核算方法。
按照会计惯例,相类似的工具应该采取一致的计量方法,但FASB的一些计量规定与此有区别。通常,贷款与债券以应计成本计量,但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9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选择》规定,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因此,所有发行者基础所有者的衍生工具都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一个嵌入式混合工具如果现金流量的变动大于市场利率变化,那么既可以分拆成一个主合同和一个衍生工具,也可以以公允价值来计量。在基础所有者法中,对一些支付金额不确定的工具预设了公允价值计量规定,在公认会计原则中则没有。例如,原先列报为权益的金融工具在基础所有者法下可能会被划分为金融资产或负债,但当前会计计量中就没有这样的规定。
基础所有者法的基本原则是对主体资产有要求权的金融工具就应划分为金融负债,主体基础所有者工具则划分为权益工具。其本质上是狭隘权益法,有其优缺点。狭隘权益法是《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的披露》规定的一个例外,被认为与报告主体的财产所有权观点相一致。狭隘权益法描述了最大多数剩余要求权的持有者利益,符合投资者观点。主体所有者之间的要求权在根本上不同于剩余要求权,并非先于所有主体的要求权都产生了转让资源的义务。狭隘权益法需要说明,理应作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为什么不产生转让经济资源的义务。基础所有者法与现存建议修改的负债定义也不一致。但在FASB看来,如果负债做如下修改,就不会不一致:负债是一种要求权,其加权结果会减少基础所有者工具的可分配资产。显然,负债的这种修改完全是为了适应特定条件的需要而折中的替代结果,并不具有普遍性。
二、所有者结算法
所有者结算法的基本原则是主体以金融工具的报酬性质和结算条款来区分权益工具与负债工具。没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作为负债处理,反映最大多数剩余权益的工具是所有者工具。据此标准,以下三项金融工具作为权益工具处理:①基础所有者工具;②其他永续工具;③用基础所有者工具来结算的间接所有者工具。超过两个类型以上的权益工具需要分拆。金融工具的分拆有了一些更详细的规定,包括结算、修改、到期与转化等内容。
只要主体持续经营,永续工具不会要求结算。这些工具持有者有权获得发行者净资产的固定或者可变份额。因此,只要不存在限制条款或者持有者选择权,可回购的普通股或者优先股通常被看作是永续工具。无论是否属于基础所有者工具,永续工具都作为权益工具处理。虽然发行者可以赎回这些工具,但未必会要求这样做。
作为权益工具处理的间接所有者工具需要满足三个特征:①非永续工具;②这种工具的价值与基础所有者工具挂钩,并且公允价值同向变动;③没有一个与市场价格或者价格指数挂钩的或有行权条款。也就是说,间接所有者工具是指以基础所有者工具为基准的衍生工具或者复合工具。
1.所有者结算法的分类。如果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结算:①发行或者交换能产生报酬的基础所有者工具;②交换系列间接所有者工具中的另一间接所有者金融工具。那么,发行与基础所有者工具相关的间接所有者工具就作为权益工具处理。这些金融工具的报酬都来源于基础所有者工具并最终要用交换相同的基础所有者工具来结算。除此之外,用发行基础所有者工具来结算的间接所有者工具都作为金融资产或负债处理。例如,如果主体发行一个自身基础所有者工具的看跌期权,这一期权就是间接所有者工具。如果该期权是实值的,那么期权持有者的报酬就等于基础所有者工具持有者的报酬。这意味着这两种金融工具有相同的倾斜度和回报率。无论是用净股份结算还是用实物交割,如果通过发行基础所有者工具来结算,发行者就会把看跌期权作为权益工具处理;如果该看跌期权要求用现金或者其他资产来结算,发行者就会把看跌期权作为金融负债处理。当基础所有者工具的发行价超过行权价时,净股份结算就会出现;当用现金来交换基础所有者工具时,实物交割就会发生。
同样,如果主体发行一个基于自身基础所有者工具的看涨期权,那么该期权就不是一个间接所有者工具。因为它们之间的报酬变动不是同方向的,而是相反的。当基础所有者工具价格增加时,期权持有者报酬就会降低;反之亦然。无论该工具是用净股份结算还是用实物交割,都作为金融负债处理。这种工具被看作是潜在权益工具,因为持有者报酬与基础所有者工具相等,最终会成为一个基础所有者工具。
2.所有者结算法的结果。“结果”一词在所有者结算法中有着重要作用,直接影响间接所有者工具的分类。“结果”是指金融工具合约或者法律的结果,是金融工具本身的结果而不是持有者的结果。一个金融工具可能不止一个结果。不同结果,意义不同,分类也就不同。
(1)单一结果。现金结算的债务工具、不可赎回的永久性基础所有者工具、可赎回的基础所有者工具均只有一个结果。用现金结算的传统债券工具,因为没有合同选择条款,只有一个结果。债务人或双方可能协商而不止一个结果,但这不影响分类,即这种人为结果不能作为判断标准。不可赎回的永久性基础所有者工具只有一个规定的结果,因为它永不结算。如果清算,主体将会收到一份最低级要求权的净资产,但这种情况非常罕见。不管有多少结果,永不结算的工具都看作是单一结果。持有者可能毫无所获,也可能收到部分净资产或者清算净资产,甚至可能有其他结果发生,如因企业合并而失去身份。可赎回的基础所有者工具也只有一个结果,持有者只能收到一份最低剩余要求权的资产份额。
(2)多个结果。发行基础所有者工具并有附加承诺支付给投资者现金条款的,如非注册上市则有两个不同的结果:一个是现金的或有支付,另一个是清算日结算。但根据合约条款,这些结果仅仅是一种可能性。附结算选择权的金融工具有一个非此即彼的结果,这种工具持有者可能选择收到现金或者基础所有者工具。类似地,附回购条款的非永续工具也有一个非此即彼的结果,附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可赎回基础所有者工具同样如此,这种工具要么赎回,要么不赎回,其永续结果与不可赎回的永续基础所有者工具一样,因为以公允价值回售的结果与可赎回的基础所有者工具的结果是相同的。还有一种金融工具,条款规定了最高与最低报酬,对所有者结算法有着不同的影响。例如,有一种基础所有者金融工具附净额结算选择权,如果没有金额限制,支付的现金金额就是行权价与市场价的差额。如果设定了最高支付额,就会有不同的结果:要么支付最高的固定金额,要么支付行权价与市场价的差额。还存在着这样一种金融工具,有两种可能结果,但其中一个是二选一的结果。例如,对于一个嵌入卖权附注册权罚金的基础所有者工具来说,有两个结果:一个是附卖权的基础所有者工具,另一个是注册权罚金。
(3)权益结果与非权益结果。权益结果是指这种工具持有者的报酬与基础所有者工具相等。例如,买权工具,即看跌期权,就是这种工具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如果基础所有者工具的价格发生变化,那么买权工具投资者的报酬与基础所有者工具持有者的报酬朝同一方向按同一比例变化。非权益结果是指金融资产或负债结果。这种金融工具产生的报酬与基础所有者工具持有者的报酬不相等。
(4)组成部分分拆。如果一个金融工具有不止一个权益结果与非权益结果,就需要把它们分拆成权益部分结果和负债部分结果。不管有多少个权益或非权益结果,分拆后的最高金额之和不能超过金融工具本身的金额。如果一个金融工具是由权益部分、资产部分或负债部分组成,就应该把它们分解成权益部分与资产部分或负债部分,或者净资产、净负债部分。这种类型的金融工具包括:有多个结果的工具与有多种选择结果的工具。对有多个结果的金融工具,把有权益结果的作为权益工具处理,有资产结果或负债结果的作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处理。对有多种选择结果的金融工具,一定会产生权益结果的则作为权益工具处理,一定会产生资产或负债结果的则作为金融资产或负债处理。
在运用所有者结算法时,需分析金融工具是有权益结果还是有非权益结果。如果是权益结果,那么衍生工具持有者的报酬与基础所有者报酬相等且变化方向相同。否则,就是非权益结果。对于一些间接所有者工具来说,其本身就是系列间接所有者工具的一部分,最终结果是收到基础所有者工具。这些金融工具的分类取决于最后收到基础所有者工具的结算方式。例如,有一个附选择权的期货合约,未来可以购买发行者的基础所有者工具,选择权的价值由期货价值来决定,即由基础所有者工具来决定。由于期货合同是通过最后交付基础所有者工具来结算的,所以选择权和期货都作为权益工具处理。
3.所有者结算法的计量。在此方法下,金融工具及其组成部分计量有一个例外规则,即非分拆的金融工具期初都以交易价格计量,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但一个有行权、转换或者间接所有者工具结算方式的基础所有者工具不适用这个例外。这些基础所有者工具在发行日以公允价值计量,基础所有者工具公允价值与间接所有者工具账面价值的差额在转换时披露在权益变动表中。
(1)金融工具分拆部分总体上以交易价格计量。即金融工具组成部分期初计量的总额等于交易价格。各组成部分按下列规则进行分配:①金融负债、资产或者净资产、净负债部分期初以可比较的独立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②期初总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异计入权益组成部分;③分拆时不容许有选择地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时,一个可比较的非权益工具,需要考虑以下因素:①非权益结果的概率假定为100%。即非权益结果总是确定的,不存在不确定因素。例如,在评价非权益部分的可转债时,发行者总是假定持有者会用现金支付,不考虑持有者可能会转换或收到股份。②用加权法计算金额与日期。计算时要考虑股价、卖权、买权与转换条款。
(2)后续计量。后续计量时,金融工具及其组成部分按目前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来计量,独立金融工具或者分拆后的非权益组成部分也适用于目前的公允价值选择标准。目前没有规定的,则按下列规则来计量:①有固定现金流的金融资产或负债,或者固定本金的现金和利息现金流仅仅随着利率指数的变动而变动的,根据贷款或者债务来计量;②有可变现金流的资产或负债,或者不产生现金的,按照衍生工具规则来计量,如符合规定条件,这些金融工具也适用于套期保值;③永续权益工具或组成部分不再重新计量;④用现金或其他资产可赎回的基础所有者工具以及用固定价回购的基础所有者工具,以当前赎回金额计量,账面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相应的权益账户;⑤披露为权益的间接所有者工具及其组成部分不再重新计量。
(3)结算、转换、到期和修改。在此方法下,结算、转换、到期和修改的核算规则与基础所有者法下是相同的,但对一些分拆的工具增加了一些规定。只要出现以下任何条件,一个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就会消失:①根据金融工具合约条款或双方协商,通过交付或收到资产而完成结算;②根据金融工具合约条款或双方协商,通过发行或收到基础所有者工具而完成结算;③通过发行或收到其他负债而完成结算;④根据条款或经双方同意而取消。双方可以协商同意修改金融工具的价值、分类,或者计量方式。修改使原金融工具终止、新金融工具产生。
任何金融工具的消失都可按下列方法来核算:①原金融工具及其组成部分完全终止确认;②新金融工具及其组成部分以事项发生日的公允价值来计量;③如果原金融工具及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或负债,那么它们的账面价值与新金融工具及其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④如果原金融工具及其组成部分分类为权益工具,那么其账面价值与新金融工具及其组成部分公允价值的差异计入权益。
任何新的或修改过的金融工具都必须按原取得时所使用的计量方法来评估其分类与分拆。如果在取消日新的或修改过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有差异,那么金融负债部分与权益部分重新计量后就会产生利得或损失。即任何修改都会导致负债部分金额与权益部分金额的重新分配,需要确认原负债账面价值与修改后负债公允价值的差异。主体需要核算结算、转换、到期和修改的分拆部分,但负债部分不以公允价值计量,而是按下列方式计量:把新的或修改过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分摊到负债部分和权益部分,确认到期或处置部分的损益。金融负债部分的公允价值按下列方式计量:使用剩余结算期或新的预期结算期、到期日或新的预期结算日的剩余金额、相应的折现率。公允价值的剩余部分计入权益。如果新的或修改过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总金额不同于结算、转换、到期和修改前的负债的账面价值,那么重新摊配负债部分和权益部分后就会产生损益。如果金融工具以下面任何一种方式来结算,就不需要按以上方式来计量:①按预期结算日与合约金额来结算,即此时债务的账面价值会结清,不会产生任何损益;②按合约之外的条款来结算,即此时的损益等于现金支付金额与负债账面金额的差异。
4.实质与结合。由于金融工具的数量和类型多种多样,在所有者结算法下许多金融工具可以划分为权益工具,就给主体构造交易业务提供了活动区间,导致主体反映的财务报告数据可能会与交易的经济实质不一致。根据实质与结合原则,在运用所有者结算法时会涉及大量的职业判断。按照所有者结算法的基本要求,应根据交易结果而不是法律形式来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由于结算形式决定着间接所有者金融工具的分类,主体应识别未设定的现金结算方式与金融工具的实质条款,以此来判断分类。主体需要评估金融工具未设定现金结算条款是否为股份结算以及在结算日能否交付股份,评估时需要考虑金融工具寿命周期内的所有事实和情况。如果金融工具的现金结算和股份结算条款能够识别,那么发行者就应该假定会用现金结算,立即把金融工具划分为金融负债。对于需用股份结算的间接所有者工具,一个重要特征是总会存在一个未设定的现金结算义务,即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性,主体结算时可能不能交付股份,结果会用现金来结算。但即使现金结算的概率非常低,这样的推理方法也不适用于间接所有者工具的权益分类。
与基础所有者法相比,在所有者结算法下由于权益定义的扩大与计量的多元化,发行多种金融工具的机会大大增加,预期会计处理的灵活度会提高。例如,发行一个远期购买合同和一个主体基础所有者工具的看跌期权与签订一个独立的看涨期权,其结果是相同的。在所有者结算法下,一个独立的已签订的看涨期权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划分为金融负债。主体独立发行的看跌期权划分为权益工具不得重新计量,远期合同作为金融资产或负债核算,以公允价值计量。通过独立发行这两个金融工具,主体能避免净利润的变动,因为主体基础所有者工具的看跌期权不再重新计量。在基础所有者法下,远期购货合同、已签订的看跌期权与看涨期权都划分为金融资产或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与基础所有者法相比,在所有者结算法下,计量方式多元化、核算复杂化、权益定义范围扩大,盈余管理机会增多。复杂性是这种方法受到批评最多的原因。虽然这种方法有时会比目前的会计处理简单,但由于增加了大量金融工具的分拆,核算复杂性大大增加。分拆时,对非权益工具组成部分的复杂计算的规定,结算、转换、终止及修改时报告规则增多,都给实际操作带来难度。与基础所有者法相比,所有者结算法下在金融工具分类时过于注重结算形式,给主体构造金融工具类型创造了更多的机会,预期目的分类就会按时出现,从而导致有相同经济背景的金融工具却产生了不同的分类结果。这样,主体就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工具的方式来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此外,对一些间接所有者工具的分类是否合理,也备受争议。例如,股票购买权在持有者行权和收到股票之前,并不代表所有者工具,也有可能成为主体的负债却必须划分为权益工具,并且这种方法使权益定义与概念框架不一致,会计理论受到了挑战。因此,FASB把这种方法仅仅作为次优选择。
三、重估预期结果法
重估预期结果法是使用金融工具的加权结果来进行分拆和分类的方法。与所有者结算法相比,都以金融工具报酬性质来决定分类;不同的是,此法在每个报告日需要重新评估金融工具的结果,重估变动金额在留存收益中反映。此法的基本原则是金融工具及其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与基础所有者工具的公允价值同向变化的作为权益工具处理,反向变化的作为非权益工具处理。无论是发行单一金融工具还是混合金融工具,都采取相同的分类原则。
这种方法把基础所有者工具、可赎回的基础所有者工具作为权益工具处理,其他永久性工具作为金融负债处理。因为其他永久性工具的结果不是基础所有者工具的结果,在清算时,它们与基础所有者工具权利不平等,也不能转换成基础所有者工具。主体根据金融工具持有者的报酬与基础所有者工具价格的相关程度来决定分类。即使权益衍生工具与基础所有者工具的价格变化方向相反,这些衍生工具也作为权益或其组成部分来处理,嵌入衍生工具的复合工具亦如此。结算方法并不影响分类。由于在金融工具计量中包括了结果的概率评估,所以金融工具的实质条款评估是自动进行的。
一些复合金融工具既有权益结果又有非权益结果,核算时需要把它们分拆成权益部分和负债部分或资产部分。如可转换公司债、可赎回优先股就属于这类工具。如果这些工具不转换,就会有支付现金的义务,符合负债定义;如果转换,就会有发行基础所有者工具的义务,这部分就是权益的结果,符合权益定义。每种结果以发生可能性、可能性加权金额和加权日期来计量。一个有预付金额的发行权益工具的期货合约也应该分拆,以相同方式计量。复合权益工具的结算方式不影响分类与计量。无论何种转换方式,不管是用实物交割、现金结算,还是部分用现金部分用基础所有者工具来结算,都以相同方式进行分拆和计量。
1.重估预期结果法的分类。重估预期结果法下,主体应该把包括可赎回的所有基础所有者工具都划分为权益核算,主体发行的其他非基础所有者工具的永续工具都划分为负债核算。即清算时同基础所有者工具权利不平等的金融工具,都不能转换为基础所有者工具,就不能划分为权益工具。除了基础所有者工具及其组成部分,如果其他金融工具及其组成部分的持有者的报酬同报告主体基础所有者工具的价格正相关,就划分为权益工具;反之,如果其他金融工具及其组成部分的持有者的报酬同报告主体基础所有者工具的价格负相关,就划分为非权益工具。即使价值变动与基础所有者工具的价格变动方向相反,以主体自身基础所有者工具的价格作为基础的衍生工具也划分为权益或者权益组成部分。嵌入类似权益成分的复合工具作为权益组成部分。结算方法不影响分类,即以现金结算的金融工具未必是负债工具。在重估预期结果法下,金融工具计量中包括了结果可能性分析,不需要单独评估金融工具的实质条款。在计量方面并没有特殊规定。
对于复合工具,无论是权益结果还是负债结果都需要分拆为权益部分、负债部分或资产部分。例如可转换债券、能转换为基础所有者工具的可赎回优先股就是这类金融工具。若不转换就有支付现金的义务,划分为负债组成部分;若转换就有发行基础所有者工具的义务,划分为权益组成部分。无论如何划分,都以发生的可能性、加权金额与加权日期来计量。除了报告负债的金额等于预付款的未来价值,一个要求发行权益工具的有预付款的期货合约必须分拆并以相同方法计量。即未来价值等于金融工具的到期价值,也就是预付款的未来值。
无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衍生权益工具也可以分为两个组成部分:一个主体基础所有者工具以实物交割的看跌期权;一个权益成分和资产成分。在行权日发行的基础所有者工具是权益成分,如行权会收到现金的,就是资产成分。一个以净现金结算的已签订的看跌期权或者基础所有者工具可以分拆成两个与实物交割期权相同的组成部分,以相同的方式计量。对一个看涨期权来说,权益成分是负债余额,但作为非权益核算。这些工具的内在价值与基础所有者工具价格变化方向相反,基础所有者工具的价格上涨时,这些衍生工具的价格就下跌。例如,主体有一个回购自身基础所有者工具的期货合约,可以把该合约分拆成非资产部分与负债部分。对一个已签订的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可以做类似分析。
2.重估预期结果法的计量。基础所有者工具以交易价格计量,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永续基础所有者工具不再重新计量,但强制可赎回的基础所有者工具或有卖权的基础所有者工具,以当期赎回金额重新计量。与基础所有者法一样,对如何计量没有结算规定的非权益工具,如优先基础所有者工具,则没有说明。分拆金融工具的期初和后续计量相同。实际上,因为修改了每个结果的可能性,重新计量会导致发行者分拆工具的再次分拆。分拆的衍生工具和复合工具,每个组成部分都以公允价值计量。计量反映了分拆工具每个结果的可能性,以及它们的加权金额与加权日期。如果结果是多种多样的,那么其概率之和一定等于100%。使用期权定价公式与一些矩阵模型可以估计它们的价值。
不止一个结果的金融工具,计量会比较复杂。例如,一个已签订的基础所有者工具的看跌期权,分拆后,其权益部分是发行基础所有者工具的义务,以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来计量,期初为0;分拆的非权益部分是收到现金的权利,等于期权的行权价,即以行权概率乘以行权价且以预期行权日折现。这两部分金额的合计未必等于金融工具签订时的市场价值。重新计量的任何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权益部分与非权益部分的公允价值的变化也计入当期损益。权益部分与非权益部分的公允价值之和应等于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在重估预期结果法下,对于如何计量分拆后的金融工具,FASB还推荐了另外一种方法。对分拆后两个组成部分的金融工具,可以采取交易价格摊配法而不必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分拆后的金融工具,其两个组成部分的账面金额一定会等于交易价格。该方法仅仅作为一种参考,因为负债部分如债务工具那样分配超出了FASB所研究的范围。非权益部分根据其当期的概率结果重新计量。非权益部分的账面价值使用当前的基础权益工具与剩余期限来计量,并假定利率不变。按负债报告期内的平均余额报告所有负债及其组成部分的利息支出,按资产报告期内的平均余额报告所有资产及其组成部分的利息收入,并披露主体报告期内的借贷利率。金融工具的原始交易价格减去任何现金支付后的净额与分配给负债或资产的金额差异作为权益部分新的账面价值。由于应计利息、溢价或折价摊销,两个组成部分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会发生变动,但利率和其他市场因素的变化不予考虑。按照这种计量方式,非权益部分按摊余成本计量,与目前的会计实务一致。可是,这种方法的后续计量所提供的信息是反映了金融工具组成部分的权益或非权益的概率结果。其主观性不言而喻。与公允价值计量相比,主体所提供信息的客观性会降低。
根据重估预期结果法,除了基础所有者工具及其组成部分,所有其他金融工具及其组成部分都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对金融工具结算、转换、终止或修改没有特殊计量要求。期权或其他金融工具及其组成部分的到期日公允价值等于0。同样,如果期权工具是实值,那么转换的可能性就非常高。相反,如果期权工具是虚值,那么就不可能转换。如果以改变公允价值的形式来调整金融工具,无论该事项是属于修改还是用新的金融工具重置,主体都必须立即反映该公允价值的变化。如果金融工具双方是用协商金额而不是用公允价值来结算,就必须立即确认它们的损益。
3.重估预期结果法的特征。重估预期结果法有以下优点:①结算方式不影响金融工具的分类与计量;②与FASB提议的其他两种方法相比,这种方法反映了某些金融工具的经济结果。可是,这种方法所使用的金融工具分拆与计量比较复杂,难以解释。即使金融工具分拆与计量所使用的技术既是相关的又是恰当的,也难以解释资产、负债与权益之间所采用的计量方式的差异。为什么这种计量适用于负债而不适用于资产或权益,或者适用于资产或权益而不适用于负债?主体不能给出恰当的理由。此外,重估预期结果法下,与目前会计规则相比,增加了不少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分拆的规定,预期执行成本会过高,不利于报告主体的应用与掌握。因此,FASB也把这种方法作为次优选择。
重估预期结果法下的分类主要依赖于金融工具产生报酬的方式。与基础所有者报酬相一致的是权益工具,有其他类型报酬特征的金融工具既可以是金融负债也可以是资产。从合约上看,如果某种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化与基础所有者工具的公允价值的变化是紧密相连的,那么这种工具就有了一个基础所有者的报酬。与基础所有者法一样,关于权益工具与债务工具的区分不是按照目前的FASB概念框架中所规定的负债或资产的定义来进行的,因此存在着会计理论上的内在不一致性。
重估预期结果法下,对每股收益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FASB对每股收益如何计算并没有规定。一些有赎回规定的属于权益性质的金融工具是否存在有偏向每股收益的动机?如果是的,重估预期结果法很可能又增加了一种主体意图化的披露机会。
四、FASB区分法评价
FASB三种区分法中,关于权益与负债的定义都与美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第6号的规定不一致。FASB与国际财务报告理事会一起合作,正在准备修改概念框架,但至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美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第6号关于负债的定义,负债是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导致由某一特殊主体向其他主体转让资产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现时义务的未来经济利益的牺牲。而资产则被看作是经济利益的同义词,即资产是由过去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某一特殊主体所获得或控制的未来经济利益。负债的一个关键特征是需要转让或使用未来资产来结算的一个现时义务或责任。按此定义,负债是牺牲未来资产的现时义务,但牺牲未来权益工具的义务不是负债,强制可赎回的权益工具却是负债。目前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与会计实务中所使用的负债定义与概念框架是有区别的。例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0号——某些具有负债和权益性质的金融工具》和应急工作组第00-19号:一些与指数挂钩的潜在地用主体自身股份来结算的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就规定用交付自身权益工具来结算的某些金融工具划分为负债,而把强制可赎回的股票披露在负债与权益之间。为了消除这些不一致,FASB试图制定一些关于负债定义的新指南,但至今尚未公布。理由是,对于同样的业务,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可以有不同的处理。例如,一些上市公司可以安排自身的一些流通股作为货币支付工具,而无需作为负债披露,而一些非上市公司则无法做到。
FASB三种区分法都是以基础所有者工具作为权益工具与负债工具的分类基础。基础所有者工具是指主体在破产与清算时对资产有最低级权利的金融工具,该概念与美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关于权益的定义一致。权益是指主体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剩余要求权。把基础所有者工具定义为剩余要求权,也就是最低层次的权利,可以不依赖于负债来定义。它的独立性为资产与负债的定义提供了一个起点。但目前的权益定义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一样,都存在缺陷,因为它完全依赖于资产与负债的定义而存在。这三种方法虽然都以基础所有者工具作为基础,但其含义还是有所区别的。基础所有者法把负债定义为减去可供基础所有者工具持有者分配剩余净资产后的主体要求权。该方法下权益工具仅仅包括基础所有者工具及其组成部分。所有者结算法把权益定义为基础所有者工具、永续工具、交付或收到与基础所有者工具公允价值变化方向相同的金融工具。该方法下负债是指要求主体交付非基础所有者工具的金融工具或者公允价值并非来源于基础所有者工具的金融工具。重估预期结果法则把权益定义为与基础所有者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化方向相同的金融工具。该方法下负债是指没有所有者报酬的有贷方余额的金融工具。
在基础所有者法下,负债定义与概念框架的定义在两个方面不一致。其一,这种要求权并不产生被看作是负债的义务。例如,没有支付股利规定的永续优先股。其二,负债定义并不依赖于资产的牺牲,而是依赖于基础所有者工具的负面影响。目前的负债定义与基础所有者法相比,在以下方面是一致的:负债是一种要求权,一种减少可供分配给基础所有者工具资产的加权结果的要求权。加权结果是指远期合同以及类似的衍生工具,它们可能是资产或负债,其价值随着基础工具的变化而变化。负债的一个关键特征是,如果主体放弃义务,就会增加基础所有者工具持有者的可供分配的资产。牺牲资产的义务总会减少基础所有者工具持有者的可供分配的资产,但也有例外,即基础所有者工具持有者的可供分配资产的金额等于基础所有者工具的价值。例如,对一个非上市公司来说,可供分配资产的金额以账面价值为基础,按比例分配基础所有者工具的公允价值。可能分配后主体的资产已经很少了,但剩余的基础所有者工具的价值并未受到影响。其他永续工具的要求权会减少基础所有者工具的分配金额,因为它们在清算时有优先分配权。
同其他两种方法相比,所有者结算法更接近目前的会计实务,但关于权益与负债的定义与目前的概念框架并不一致。有些金融工具,即使不牺牲资产而仅发行自身权益工具,也可以划分为金融负债核算;同样,牺牲资产的也可以划分为权益处理。在所有者结算法下,基础所有者工具与永续工具作为权益核算。同重估预期结果法一样,把一些具有所有者报酬特征的工具作为权益工具处理,但并非都是如此。作为权益工具处理的条件是:①这些工具的报酬与基础所有者工具的报酬有相同的信号;②必须通过发行或收到基础所有者工具来结算。关于权益的定义,从所有者结算法来看,权益是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的主体要求权:①清算前不要求结算,对基础所有者工具的资产分配有负面影响;②通过发行基础所有者工具来结算,该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化在合约上与基础所有者工具紧密相连且变化方向相同。同样,关于负债的定义可以是:负债是要求交付资产或者发行权益工具的主体义务,且其公允价值与基础所有者工具没有合约上的相关性或者虽然具有合约上的相关性但变化方向相反。
在重估预期结果法下,金融工具的分类完全依赖于该工具的报酬本身。具有基础所有者工具报酬的金融工具是权益工具,除此之外,就是金融负债或者资产。如果一个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化与基础所有者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化具有合约上的紧密相关性,那么这个工具就是一个基础所有者报酬的工具。与基础所有者法一样,重估预期结果法不以现时义务或牺牲资产来定义负债,因此,它与当前的权益或负债定义也不一致。按照重估预期结果法,这些定义无法直接转换成在该种方法下所要求的定义。
根据基础所有者法,需要重新改造权益与负债的定义。权益是一种主体的要求权,无论这种权利是来源于合约,还是另一义务,其公允价值的变化与基础所有者工具的公允价值具有合约上的紧密相关性且方向一致。负债是主体资产的要求权,其公允价值的变化与基础所有者工具的公允价值没有合约上的紧密相关性。关于负债与权益的定义,在不同方法下,其含义与表述都不尽相同,这仅仅是FASB的一个初步设想。关于权益工具与负债工具的区分,按照这些方法,其问题不仅在于需要重新修订概念框架,而且需要对整个具体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的修改。即使如此,随着金融工具的创新,一些准则之间的概念差异仍然会存在。关于权益工具与负债工具区分的研究,FASB试图在解构现有会计理论基础上重构一个全新的会计概念,以此来解决这一区分难题。在不改变权益传统定义的基础上创新出一个基础所有者工具的思想作为这一区分法的理论基础,并从中推导出三种不同模式的区分法,推行后将对目前的会计理论与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
就财务状况来说,不同的分类法对主体的资产、负债、权益与损益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三种区分法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相比,就目前存在的各种金融工具的处理来看,在权益工具与债务工具的归类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方法下,将会产生较多的权益工具数量,而在基础所有者法与重估预期结果法下,将会产生最少的权益工具数量。由于这些区分法的计量方式不尽相同,不仅影响了权益与负债的披露金额,而且还影响了主体留存收益的金额。由于有些区分法比较复杂,对某些金融工具的区分导致出现了非权益类的概念,究竟应划分为金融资产还是负债,或是处于负债与权益之间的概念,显得比较含糊。本来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反映金融工具才对它们做出区分,可是区分结果仍然让人觉得并没有解释清楚。对一些复杂的金融工具,从这些区分方法来看,要么是完全相反的结果,要么是性质含糊。如划分为权益和金融负债,或者权益或金融负债,或者资产与非权益,或负债与资产,或负债与非权益,等等,不一而足。区分金融工具就是需要分清这些词汇,可是区分的结果却增加了更多的含糊地带,原有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产生了更多的新问题。
以上问题的产生与这些区分法理论存在内在缺陷有着直接关系。虽然FASB创造了基础所有者工具的概念,可是这种概念在这些方法之间并非一致使用。在基础所有者法下,与目前概念框架权益概念相一致,在权益工具与负债工具区分方面贯彻到底。可是,负债概念并没有一致使用,而是与基础所有者工具相对应使用,并不与现时义务直接相联系,进而直接导致了修改现存负债定义的要求。而在所有者结算法下,不仅没有一致使用基础所有者工具的概念,而且还大大扩展了权益概念的使用范围。权益工具与负债工具的区分,不仅依赖于基础所有者工具,而且还需要考虑结算形式。形式决定本质,结果与基础所有者工具理论基础相悖。在重估预期结果法下,权益工具与负债工具区分则完全脱离了基础所有者工具最低级权利的要求,仅仅按照其报酬性质来归类。所以,理论的不一致性是这些方法的根本问题。解决途径要么是修改概念框架的权益与负债定义,要么是创新出一种更恰当的区分法。国际财务报告理事会坚持了概念框架的修改观,建议采用严格债务法来区分它们,也许是一种可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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