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正式实施
2018-03-28边际
2018年1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实施。这是国家三部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一项重大步骤。
《实施办法》明确,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
《实施办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增强事故预防功能。《实施办法》还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实施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等工作。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对赔付及时、事故预防成效显著的保险机构,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实行联合激励;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化管理;三是引入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建设维护及对保险机构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法保守有关商业秘密;四是建立协商机制,支持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加强自主管理;五是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规定的,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