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陪审员制度调查
2018-03-27李宗权
李宗权
摘要:公民参与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自从陪审制度实施以来就争议不断,确切的说它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它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本文通过实证调研获得了数据,针对人民陪审制度在临海市实际运行的状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临海市;司法实践;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临海市人民陪审员制度现状
(一)临海市人民陪审员概况
2014年5月,临海市人民法院第一次遴选了91名人民陪审员。为有效落实最高法院提出的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2015年7月再度换届增选了63名。截至2017年,该院共有人民陪审员154名。
从性别上来看,男性108人,占70.1%;女性46人,占29.9%。从政治身份上来看,中共党员94人,占61%;团员12人,占7.8%;群众48人,占31.2%。从职业上来看,国有企事业单位60人,占39%;党政机关65人,占42.3%;农民10人,占6.5%工人10人,占6.5%;社区工作者9人,占5.7%。这154个人组成了临海市人民陪审员的队伍,对临海市人民法院的审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陪审制适用的案件类型
采访材料:
A法官:一般的民事纠纷都可以用简易程序来审理,当事人交的诉讼费会减少,而且案件办理的速度也会提高。只有当案件的社会影响比较大,民众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才会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
B法官:疑难复杂案件或当事人比较多的案件也会有人民陪审员参加。此外还有缺席审理的案件也适用陪审程序。一般的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都能很好适用,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
从问卷的反馈情况上来看,在填写了问卷的陪审员之中,30人曾参与过民事案件的审理;25人曾参与过刑事案件的审理;8人参与过行政案件的审判。可见,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还是多一些的。民事案件中陪审员比较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民事案件比刑事和行政案件多出许多,所以总体上看民事案件陪审员的人数会多于其他两类案件。
(三)临海市人民陪审员参审率
评测法院陪审制度实效的重要元素就是陪审员的参审率,但这不是意味着陪审员参与案件越多,该制度的效果就越好。从临海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统计的结果来看,从2014年到2016年,法院总案件为17266、22717与22865件,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为367、420与435件,而陪审员参与的案件为200、270、278件。以上数据反映出临海市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是不断上升的。另一方面,根据所查找的数据显示:2016年民商事案件为11240件,刑事案件为1334件,行政案件为86件,也可以印证民事案件中出现陪审员概率更大,基于其庞大的案件数量。
(四)人民陪审制度的启动
《参审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规定,陪审程序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也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适用。在50位被采访的法官中,有38人回答的是法院可以自行适用陪审制度,占76%;10位回答的是由当事人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审,占20%;2位回答的是上述两种方式都比较好,占4%。基于以上的数据可以表明,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自行启动陪审程序的比例要远远高于当事人申请比例。
(五)人民陪审员的考核
采访材料:A法官:从庭审的实际情况来看,陪审员的意见只能起到一定的建议作用,不会有决定性影响。组成合议庭后,他们有时候会迟到,没有具体完善的机制去约束他们。
在审判活动中,陪审员具有与法官一样的权利,承担一样的义务,他们应当认真对待自己审理的案件。在调研中,笔者获悉许多法院依据法官绩效考核机制也对陪审员建立了一套特殊考核机制。临海市人民法院针对陪审员考核问题作了规定,规定陪审员在职期间内的办案数量、出勤率,對他们的工作态度、参审作风等进行考察。相应的指标都有对应的比例。在采访陪审员的过程中,对于错案追究机制的实施问题,80%的陪审员回答可以继续工作,没有太大的影响;15%的人民陪审员回答承担不了那么大的承担,不愿意继续担任陪审员;至于剩下5%的陪审员回答都没关系。
二、临海市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认知度欠缺
一方面公民对法律不熟悉,对陪审员制度不熟悉,不明白人民陪审员的具体工作是什么,在审判过程中到底是个什么角色;另一方面,公民就更不知道怎么才能成为人民陪审员。更甚者就算是已经成为了陪审员,还不清楚自己是来干什么的,法院电话通知说要开庭,就赶过去开庭,连案件具体内容都不知道。有部分人把成为一名陪审员当成了炫耀的资本,开庭时无精打采,走走过场。
(二)陪审程序适用案件范围模糊
根据法律规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适用陪审程序审理,但是在该制度运行过程中却不是这样,对于陪审的案件范围没有严格限定。对于社会影响大的案件适用陪审程序,在采访时有法官不赞同,他觉得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不用陪审员参审,因为陪审员法律知识不够,在合议时就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来帮助法官做出决定。陪审员参审率上升,证明了公民的法律素养逐渐增强,公民渴望通过陪审的方式来参与司法。依据《陪审决定》的规定,随着改革制度的不断深入,陪审员的参审范围会不断变大。拓宽陪审员的参审范围,一方面要针对参与审判案件的数量,另一方面还要新增参审的案件类型。
(三)陪审经费的落实问题
人民陪审员的经费落实对于参审工作的进行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不是说陪审员从事案件审理是为了经费。据统计,只有43个陪审员表示补助工作落实的比较到位,认为可以按时发放。10个陪审员说自己为了参与审理所付出的金钱远远超过了自己可以获得的补助,本来就有工作的陪审员丢下自己本职工作来法院陪审,还要贴钱。长久以往,就会有陪审员缺席陪审,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也会降低,以致于影响该制度的运行。从临海市的实际情况看,补偿标准应进行变动。现在物价较高,陪审的补助也应随之提升。最后笔者认为应当优化陪审补助的发放形式,加快陪审补助发放时间,确保陪审员按时拿到补助。
三、完善陪审制度的建议措施
(一)加强立法
笔者认为完善陪审制度最关键的一步就是要加强立法。首先,要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宪法》,有了法律上的地位,那么该制度实施起来会更具有说服力。我国的陪审制度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制度,它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具体的来说,应当在《宪法》中明确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确定该制度运行的具体方法,保证陪审制度平稳发展。其次,笔者认为还应该具有针对性,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这样可以与具体的制度相衔接,促进陪审制度的发展。
(二)延伸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陪审范围
以前,陪审员参审一般都是在开庭时,这几年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有越来越多的地方需要陪审员的进入。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把陪审员参审的范围延伸到参与通知、送达、调查、参与信访接待等各个环节。陪审员进入到诉讼各个阶段,首先庭前进入,他们会了解案件的大致情形,认真地阅读案卷材料,归纳自己认为应该在开庭时获得的信息;其次庭审中进入,陪审员要仔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争论细节;最后庭审过后,他们与审判员讨论,提出其对案件的意见;当双方意见不同时,不能忽略陪审员的意见,要保障陪审员的权利。
(三)促进陪审制度经济保障机制的建立
长期以来,陪审员在参审后所应当取得的补助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正如上文所述,陪审员为了陪审放下自己的工作,却没有得到相应的的补助,这大大的挫伤了他们工作的态度。渐渐的,“人民陪审员”就演变成一个光荣的身份,成为他们炫耀的资本。由此可见,我们应该重视陪审员的经济保障,按时发放物资待遇。当然,补助的金额是有相应的标准的,由于每个地区的经济水平不一样,我们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发放交通补助、用餐补助,体现公正的原则。综上,经费保障的完善将极大的提高陪审员工作的积极性,所以必须长期坚持这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