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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审判:错位的新闻监督

2018-03-27

传媒论坛 2018年10期
关键词:错位新闻媒体审判

(山东广播电视台文艺频道,山东 济南 250062)

随着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深入,我国媒体也被赋予了较多的自主话语权,媒体审判行为也随之增加,在形成一定舆论压力的同时,也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了不良影响。媒体作为司法监督的有效形式,其重要性不可小觑,但仍不可否认媒体审判的消极舆情。基于此,探讨媒体审判负面效应的防范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媒体审判的负面效应

(一)与法治精神相背离

法治精神的实质在于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指导依据,伴随着时间的流转,法律已经呈现更加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在庭审过程中,司法人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对案情进行判断。然而,媒体审判的出现,大多基于道义层面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通过舆论引导社会民众的思想和行为,实现对犯罪行为的裁断,这种行为与“审判独立”原则以及“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容易对法治精神造成扭曲。

(二)媒体监督职能错位

现阶段,媒体的司法监督权已经得到了充分认可。然而,部分大众传媒对舆论监督权力的角色定位出现异化,极容易占据道德制高点对案件进行审判,这不仅对正常的司法程序造成干扰,还容易因对社会舆论的激化引导,使社会民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错误认知。据此可认为,媒体审判实际上是媒体对自身舆论监督权力无限放大的错误行为,属于新闻监督的错位。

(三)降低司法的独立性

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两大中流砥柱,二者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矛盾。新闻自由注重采用信息公开的形式对司法权力进行监督和束缚,司法独立强调排除外在因素对司法指令的干扰。伴随着媒体竞争的激化,发布敏感的法制新闻报道已经成为各大媒体吸引社会民众眼球的重要途径,部分新闻媒体为了在竞争中获得主动权,不能够遵循客观性、真实性和公正性原则的指导,未能基于对犯罪事实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发布新闻报道,而是基于道德层面对案件进行裁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导致司法的独立性被抹杀,司法机构迫于社会舆情的压力,只能在审判方面进行妥协。同时,独立性是司法权力的本质属性,若司法人员在案件裁决过程中,将社会舆情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参考,容易导致司法审判结果有失偏颇。

二、媒体审判出现的原因

(一)媒体报道实践层面

现阶段,媒体审判已经被定义为一种错位的新闻监督,与新闻自由理念相悖,对司法独立性造成严重侵害。基于媒体报道实践层面对媒体审判的出现原因进行探查,考虑原因共包括以下几点:

(1)司法审判依赖于证据审判案件,证据信息的获取大多具有可靠的来源,新闻报道大多通过调查和采访了解新闻事实,消息来源的真实性有待考证。

(2)司法审判注重过程的真实性,新闻报道侧重于庭审结果是否符合预期情感性审判。

(3)司法审判的客观性原则与新闻报道的人文情怀相矛盾。司法审判始终遵循客观性、真实性和公正性原则的指导,新闻报道则考虑到媒体的人文情怀和社会责任,若媒体报道煽动社会公众情绪引起民愤,会对司法的公正裁决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4)新闻报道对社会公众意识的渗透,容易使社会民众产生对案件的事先判断,加剧了司法部门裁决的压力。

(二)现实社会根源层面

新闻媒体不具备发号司法指令的功能,仅仅是司法信息的传递工具,若新闻媒体不能够明确自身定位,出现越界行为,会违背新闻的自由性。基于社会根源层面对媒体审判出现的原因进行考量,考虑原因共包含以下几点:

(1)新闻媒体作为党和政府的宣传工具,在行使新闻监督权力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评判司法是非的行为,若这种新闻自由超越了媒体本身的权利,容易导致新闻监督向错位衍化,加剧了媒体审判行为的出现。

(2)部分社会民众渴望借助于媒体渠道行使自由话语权,对裁决结果形成干预,使得媒体审判现象愈演愈烈。

(3)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新闻监督权的专门性法律,未对新闻监督的范围、对象以及方法做出具体规定,由于媒体审判行为缺乏法律的约束和监督,使其呈现了肆无忌惮的发展趋势。

三、媒体审判负面效应的防范对策

(一)司法层面

第一,应着力规范媒体报道行为。在案件立案、诉讼和结案的全过程,保留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权利,并对报道行为做出具体规定:在案件涉诉前,新闻媒体可对案件的发生背景和事实进行披露,在司法介入后,新闻媒体应积极配合司法程序,综合利用调查、采访、追踪和报道等形式,对案件事实进行追踪报道,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作为指导,防止对司法审判行为造成干扰。在庭审结束后,媒体可对法律适用性以及定罪量刑的合理性做出评判,彰显新闻报道的真实性特点。

第二,应合理选择媒体报道形式。我国法律规定,新闻媒体可将摄像机以及录音机等设备作为新闻采访的主要工具,将声音、文字和图像作为报道新闻事件的主要形式,但在实际庭审过程中,需要获取法官同意后,方可使用上述设备。同时,媒体从业人员应严禁在案件报道中掺加个人的主观情感,严禁出现超越司法行为对案件进行定罪的行为。此外,新闻报道中严禁出现煽情倾向的话语以及指责司法人员的话语,防止对社会民众情绪造成煽动,加剧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

第三,应完善媒体报道的法律法规。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可采用延期审理或者终止诉讼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延期审理,直至媒体审判产生的舆情压力消除为止。同时,法院可将经过媒体审判的案件移送至无社会舆情地区的法院审判。此外,法院应禁止案件相关人员向媒体提供倾向性材料,防止媒体做出不符合案情本身的报道,针对干扰司法审判的行为,法院应对相关媒体进行处罚,并追究媒体的刑事责任。

(二)媒体层面

第一,应明确媒体自身角色定位。为了实现对新闻媒体监督职能的错位,新闻媒体应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和使命,建立对自身角色的正确认知,厘清自身的职能定位,避免出现越俎代庖的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效用,促使相关部门能够充分认识到问题的重要性,并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策略。

第二,应始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在新闻报道中,从业人员应对新闻事实进行客观报道,严禁加入主观性较强的评论,坚持报道与观点分离原则,使社会民众能够根据对客观事实的思考,做出正确的评判。同时,新闻报道人员应注重对各方意见进行综合报道,为公众认识事物之间的内在关联提供方便,考虑到多种不同的倾向,维持新闻报道的均衡性。

第三,应重视加强新闻媒体自律。缺乏对新闻报道的监管是导致新闻监督错位的主要原因。通过加强媒体自律,能够实现对新闻监督行为的约束和规范,是形成新闻自由的有力保障,防范媒体话语权被滥用。新闻从业者应通过行业自律,改善司法部门与社会公众的关系,构建良好的行业自律氛围。

四、结论

尽管随着法制改革步伐的不断推进,媒体审判现象已经得到有效控制,但仍应认识到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造成的负面效应,对媒体报道形式做出具体规定,提升新闻媒体对自身角色和职能的认知程度,强化行业自律自控,采取科学的规避措施,防止对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造成侵蚀,促进法治社会的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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