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规培住院医师的医疗责任
2018-03-27张海英张海龙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张海英 张海龙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医疗工作是针对人的工作,不论是医疗行为还是医疗语言使用不当,都会对患者造成伤害,而这种伤害往往是不可挽回的。在目前的医疗大环境下,医疗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往往不被广大群众所理解,医患关系紧张甚至是对立,针对医务人员的伤害也层出不穷。自2013年我国正式启动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规定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接受毕业后医学教育[1]。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是在新的医生培养模式下具有新身份的医务人员,不是单纯的实习学生,也不同于具有正式劳动合同的医院职工。但目前规培医师与执业许可的相关规定仍是模糊状态[2]。那么如何看待、定位规培医师在医患关系中的身份、其医疗行为中的责任,对于促进规培医师的学习、明确医疗责任,进而保护患者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规范住院医师医疗责任的重要意义
(一)身负相应的责任是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学习的推动力
我们常说责任重于泰山。我国广大医务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其中固然有救死扶伤的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使然,也有背后的经济因素推动,但不得不承认诸多法律法规对医务人员责任的要求也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提高自己的诊疗技术、改善沟通技巧,进而提高治疗效果,减少医疗纠纷,也是推动医生不断学习的动力之一。
(二)明确的责任是规培化培训住院医师获得权益的前提条件
我们常讲责权利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责权利要对等,才能调动积极性。也就是说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就应该具有相应的权利,同时应该取得相对称的利益。目前中国规培住院医师的薪酬不合理,这也和规培住院医师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往往只能从事书写病历、换药和手术拉钩的廉价劳动有关。
二、明确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的医疗责任的途径和方法
(一)在法律层面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自1999年开始实施医师执业考试,在此之前医学生毕业后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后即获得执业资格,通过院内考核后即可独立诊疗,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责任。在1999年之后,毕业医学生需通过医师资格考试,获得医师资格并在用人单位注册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后,方可获得临床诊疗权限,承担医疗责任。在2014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出台之后,我国规培存在多种培训对象并存的模式,理论上他们的医疗责任不应相同,但法律尚无界定。
另外随着住院医师规培制度的推广,和培训单位无劳动合同关系的“社会人”成为参与临床一线工作的住院医师主力军[3]。《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尚无针对“社会人”规培住院医师的条文和规定,相关医疗责任今后应进一步确立和规范,如在将来修订相关法律时,应对这部分人医疗责任作相应表述,明确国家法律保障。
(二)医疗活动相关内容应列入规培考核制度中
目前住院医师规培考核仅在临床理论和技能层面进行,对于劳动纪律和责任仅有出勤请假的考核,而对于住院医师在规培期间发生医疗不良事件仅追究带教医师责任,并不在住院医师出科考核中体现。这些问题应在今后修订中增加此方面的内容。
(三)各基地应根据基地实际情况统筹管理
由于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构成多种多样,在医院病历首页上,现有住院医师、研究生实习医师、实习医师三项,均已无法体现规培住院医师在临床医疗工作中的位置,规培住院医师填写到哪项也不合适。这些细节问题各基地应根据自身情况与医务部门合作统筹管理。各基地均应将规培规培住院医师纳入医院自身的信息管理系统中,让规培住院医师的临床诊疗活动痕迹均有所体现,而不是仅有上级带教医师的记录。
三、总结
我们常讲不要把规培学员当做学生,要真正落到实处,需要从明确责任做起,否则就是一句空话。当然我们并不能把所有责任都推给规培住院医师,在诊疗工作中责任仍是由带教医师承担,但应在法律层面予以理清,至少在我们规培体制内部,应该有针对住院医师的责任制,并真正纳入到结业考核中。
四、案例讨论
最后有一道听途说的不真实案例共大家讨论。一患者入院不久后死亡,诊疗行为并无明显过程,但家属不依不饶,申请巨额索赔,理由是病历中入院常规签字包括现病史确认、住院沟通、不收受红包协议等不是患者和家属所签,系管床规培住院医师伪造。
我们讨论这其中的责任如何划分,带教老师承担什么责任?规培住院医师承不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