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期刊应对录用后撤稿作者维权策略的思考
2018-03-27佘小宁
佘小宁
近些年,学术论文作者在稿件录用后撤稿的行为愈演愈烈,对于学术期刊如何应对撤稿情形的探讨,编辑同仁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如投稿承诺制、提升期刊影响力[1],约定双方责任、完善投稿机制[2],使用检测系统、提高处理效率等[3]。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从学术期刊向撤稿作者维权的角度进行论述。学术期刊和学术论文作者在论文发表的过程中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学术论文作者在论文录用后的撤稿行为属于典型的学术失范行为,我们认为无论是从维护学术期刊正常的出版秩序,还是从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看,学术期刊对学术论文录用后撤稿作者进行维权十分必要。
一、撤稿行为带来的后果
当前,受职称评定、项目结项[4]、年度考核、投稿零成本[5]、毕业要求[6]、发表时滞[7]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学术论文作者在论文发表的过程中普遍存在一稿多投的行为。此种行为带来的直接后果之一是,稿件被多个学术期刊录用后,依据经济学“合乎理性的人”的假说,学术论文作者会选择自己所在单位认定级别较高的学术期刊或者发表周期短的学术期刊发表。撤稿行为是学术失范的一类典型表现形式,带来了诸多不良后果。
(一)增加学术期刊编辑的无效劳动
学术期刊在出版过程中,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需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即初审、复审、终审,一校、二校、三校。此外,几乎所有的学术期刊都有两名以上的外审专家审稿。学术论文从投稿到最后的出版,期刊编辑、外审专家、排版录用人员付出了大量的编辑劳动。一篇学术论文的撤稿会使得上述劳动成果付之东流。而撤稿的学术论文在其他期刊发表也需要经过同样的流程,一篇学术论文同时投往多个学术期刊,这就使得同一篇学术论文同时会有多个学术期刊进行审稿、编辑、校对、排版等环节,而文章最终只能在一本期刊上发表,由此增加了学术期刊编辑的无效劳动,造成有限学术出版资源的浪费。
(二)打乱学术期刊出版计划
学术期刊有固定的栏目设置、确定的出版页码。当一篇学术论文被录用,并且确定了刊发栏目,安排了刊发期次,在正常的出版流程进行中,作者突然提出撤稿,会严重打乱学术期刊的正常出版周期。一方面,打乱了学术论文所在栏目的出版计划,学术期刊编辑需要安排一篇同样选题的学术论文替补至所发栏目;另一方面,学术期刊受每期出版页码固定的限制,替补学术论文的页码还需要和撤稿学术论文的页码一致。学术期刊的出版周期以月刊、双月刊为主,要保证按时正常出版,对出版的各个环节具有一定的时间要求,学术论文作者的撤稿会打乱学术期刊出版计划,甚至会造成期刊拖刊出版。
(三)导致学术期刊、学术论文作者间关系紧张
学术期刊编辑和学术论文作者本来是相伴相生、相互依存的良好合作关系。学术论文被录用后作者的撤稿行为违背了契约精神、增加了学术期刊编辑无效劳动、打乱了学术期刊出版计划,给学术期刊出版带来诸多不便。学术论文作者在进行撤稿时,学术期刊和撤稿作者关系紧张对立,沟通过程不友好的情形经常发生。这直接导致以下后果:一方面,学术期刊将撤稿作者列入黑名单,甚至对撤稿作者所在单位产生偏见,学术期刊和学术论文作者间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遭到破坏;另一方面,在当今信息时代,撤稿作者可能会将学术期刊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破坏学术期刊多年来在学术圈积累的口碑,不利于吸引优秀稿源和扩大学术期刊学界影响力。
(四)违反了学术伦理道德,破坏了学术生态环境
学术伦理是学术人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与道德环境下处理学术活动中的利益关系时形成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规则[8]。学术道德规范是针对学术活动中判断正当和不正当、诚信和不诚信、权利和义务等道德准则[9]。学术论文作者将同一研究成果同时提交多个学术期刊同时评审,对学术论文投稿持“东方不亮西方亮”“一女多嫁”的态度,学术论文被多个学术期刊录用后,选择对自己效用最大化的学术期刊发表,严重违犯了学术界关于学术论文发表的伦理道德,属于典型的学术失范行为。学术论文作者放弃自己的学术操守,任由录用后撤稿行为蔓延,这不仅仅违背了科学精神,违犯学术伦理道德,还将破坏学术论文作者的整体形象,使得学术期刊对学术论文作者产生信任危机,破坏学术生态环境。
二、针对录用后撤稿作者的维权策略
相比学术论文作者在撤稿时付出的几乎零成本,学术期刊在处理录用后撤稿情形时需要付出较大的编辑出版成本。学术期刊有必要对撤稿作者采取维权策略,以便有效遏止学术论文录用后撤稿的学术失范行为。学术论文作者在撤稿时提供的理由五花八门、有真有假,学术期刊在维权的过程中注意综合判断作者提供的撤稿理由,区别对待。对于正常的善意撤稿,可以考虑适当收取造成学术期刊编辑无效劳动产生的审稿、编辑、校对等相关费用。对于非正常的恶意撤稿,除收取相关费用外,还可以考虑向撤稿作者所在单位、资助基金部门发函,将撤稿作者列入反撤稿学术期刊联盟黑名单。
(一)收取学术论文录用保证金
相当一部分学术期刊在学术论文录用时,将权利义务关系的关注点放在了学术论文的发表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上,并没有对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做清晰的约定。这导致在学术期刊和学术论文作者在论文发表的过程中出现纠纷时没有约束条款。学术期刊应该与学术论文作者签订论文发表合同,约定收取学术论文录用保证金,具体的格式条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其中明确约定学术论文被录用后的撤稿行为是违约行为,收取的保证金将用于支付学术期刊在稿件运行的过程中造成编辑无效劳动的审稿、编校、排版等相关费用。
(二)通知撤稿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学术期刊收稿方式由过往的收取纸质稿件转变为电子邮箱、在线采编平台收稿,学术论文投稿过程的便捷性使得一篇学术论文在几分钟之内即可完成投稿,学术论文投稿的成本几乎为零。学术论文作者在稿件被录用后提出撤稿也仅仅是打个电话、发个电子邮件,录用后撤稿的成本也几乎为零。学术论文作者投稿、撤稿付出的几乎为零的成本促使学术论文录用后撤稿的行为愈演愈烈。学术期刊可以通过向学术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基金项目批准立项单位发函的方式增加学术论文作者录用后撤稿行为的机会成本。
(三)建立全国性的反撤稿学术期刊联盟
学术论文作者在论文发表过程中,考虑的主要因素有:作者所在单位认定期刊的级别;学术论文见刊的时间。一般来看,级别较高的学术期刊发表周期较长,级别较低的学术期刊发表周期较短。学术期刊几乎不可能给作者提供所在单位认定级别高、见刊快的学术论文发表服务。这样一来,除了学术界认可程度极高的学术期刊外,大部分学术期刊都会面临学术论文在录用后作者提出撤稿的困境。因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反撤稿学术期刊联盟十分必要。可以考虑通过中国科技期刊研究会、全国文科学报研究会牵头建立反撤稿学术期刊联盟。当前,学术期刊大都采用网上收稿,中国知网、勤云、三才等学术期刊稿件采编平台可以为建立反撤稿学术期刊联盟提供技术支持。
三、结语
学术期刊和学术论文作者同属于一个学术共同体范畴。学术期刊和学术论文作者间保持良好的互动合作有利于树立期刊良好形象,吸引优秀稿件,扩大期刊影响力。学术期刊对学术论文作者在稿件录用后撤稿的行为进行维权,一方面是为了让作者知晓学术论文在出版过程中编辑付出的辛勤劳动,撤稿行为给期刊正常出版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另一方面维权也是为了维护学术论文发表伦理道德,营造积极向上的学术研究生态环境。遏止学术论文录用后撤稿的学术失范行为,仅靠学术期刊一家之力远远不够,还应该增强作者的自律意识,学术界提供相应的他律规范。只有这样我国的学术生态环境才能实现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