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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共享经济下政府监管政策的讨论

2018-03-27宋雅雪

成功 2018年3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法律法规信用

宋雅雪

河南大学经济学院 河南开封 475000

一、前言

共享经济的发展对于我国经济在新常态下实现中高速增长和成功转型具有积极的意义。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其他配套设施的不断完善,共享经济已经渗透交通、住宿、金融、餐饮、家政服务等多个领域,其发展前景不可小觑。

二、共享经济的内涵

事实上,共享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给出了一个直观的定义:利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整合、分享海量的分散化闲置资源,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总和。闲置资源是指社会上闲置和使用不充分的资源,物品的所有者并不一定能够充分利用该物品,从而产生资源的闲置。共享经济促成了私有物品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更大的分离,通过让渡私有物品的使用权,共享双方的福利都能得到改进。

三、共享经济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法律法规已经无法适应共享经济的发展

共享平台监管的缺失以及第三方平台的低准入门槛,出现了部分平台对于用户的资格审查不严格的问题,交易中缺乏一定的安全保障。目前的共享平台通常不为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风险事故提供保障,当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厘清责任。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对现有的法律法规提出了全新挑战。

(二)我国信用体系有待完善

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比较落后。一方面是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另一方面是我国各信用机构没有统一的标准,信用市场缺少统一规范和有效管理,导致出现不正当的竞争。这损害了公民的个人权益,使公民对于公共信用体系的建设有一定的抵制。无论是从信用相关行业整体运行机制、行业规模而言,还是从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来看,我国的信用体系都存在一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

(三)大数据技术壁垒形成了新的垄断

共享经济的运营过程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持,共享型企业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用户匹配和动态价格调整,为用户提供更高质量的体验,用户数量和交易次数的增加又会作为共享经济的副产品来不断完善大数据系统,二者相互促进。这种新的商业模式导致了在位者的竞争优势远远大于新进入者,在位者可以凭借自己的大数据优势形成垄断地位,在与新进入者竞争时,可能会运用其大数据的优势来操纵市场,最终形成行业壁垒。

四、共享经济下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并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

当前我国与个人信用相关的法律比较少,要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体系,首要任务就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另外,建立完善的失信惩罚机制,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其次,政府应着力建设一大批实力强大的信用评级机构和征信机构,并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有关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应对这些机构开放。最后,我国对信用产品的需求较少,政府相关部门应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以引导和培育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

(二)正确处理好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关系

在新旧经济模式转换下,共享经济模式引发的失业问题、垄断问题、劳动保障等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摩擦。政府应做好基础性的配套工作来减缓经济转型带来的冲击,而并不是禁止经济产品的创新。如果用传统的监管模式来继续规范,新型经济模式的发展将会受到阻碍。政府部门在监管时应考虑到共享平台的创新特征,审视已有制度的合理性,创新监管方式,为共享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如果共享平台危害了公众利益,应采取有效措施来控制风险。

(三)建立现代化的政府监管模式

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来提高对市场和社会的监管水平。共享经济平台的健康运行需基于强大的互联网和大数据处理技术,政府对平台的监管也能够利用高新的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对平台进行实时监管。政府可以利用大数据和现代信息技术在平台中植入监管环节,把监管嵌入到互联网平台日常的运营中,通过在线对平台的数据进行实时搜集和分析,由此提高了监管效率。

五、结语

要维护市场秩序并使共享经济健康发展,政府应创新监管理念,改变原有的监管模式。鼓励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共享中的风险问题,加大对共享经济创新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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