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的对策防范
2018-03-27胡传喜
胡传喜
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 江苏镇江 212400
民间借贷本身属于一种民间金融方式,是在政府批准并且进行金融活动监管之外的金融补充活动。在最近几年,基于司法实践来看,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导致民间借贷已经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在打击虚假诉讼活动逐渐开展的同时,虚假诉讼逐渐呈现出隐蔽化和复杂化趋势,如何才能够从数量庞大的民间借贷案件之中做好虚假诉讼案件的鉴别,就成为法院面前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本文希望可以通过相应的分析,能够对其有深入的了解。
一、虚假诉讼的涵义及其特征
(一)概念界定
一直以来,虚假诉讼都是学界研究的热点,但是在国内没有一个确定内涵的法律概念。所以虚假诉讼也包含了两个方面:第一,在广义上的虚假诉讼,借鉴《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直接将虚假诉讼定义为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恶意串通,进而对事实进行虚构,伪造一系列的证据,并且提起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第二,在狭义上的虚假诉讼,指的是原告和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虚构法律事实或者是民事法律关系,利用民事诉讼的提取,从而获取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裁决,导致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行使受到一定的阻碍,并且也直接侵害了民事权益,同时也会对案外人、集体以及国家的利益带来损害,最终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虽然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共性,都存在虚假的法律关系,但是广义上的主体包含原告与被告一方当事人,狭义上的虚假诉讼主体具有共谋原被告双方。此外,广义的虚假诉讼直接侵害的可以是另外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但是狭义的虚假诉讼受害人就属于案外第三方[1]。
(二)特性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特性在于:
第一,诉讼当事人双方关系相对特殊。为了确保安全又合法,就会选择利用诉讼程序获取非法利益,行为人虚构法律关系所选择的合作对象一般是亲朋好友,或者是其余关系密切之人。
第二,证据不真实、表象合法化。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大部分都是明确被告和借贷合意证据、双方的对抗性,从而与合法民间借贷存在表象上的一致。但是,这一种借贷合意证据属于迷惑性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目的的一种伪造凭证,不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证明。
第三,抗辩过程相对弱化,案件审理非常简易。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由于当事人是事先串通好的,所以没有诉讼目的的对立性,这样就进一步弱化了抗辩过程,并且审理过程也非常的简单。部分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中,被告财产属于即将拍卖分割,进而加速财产的分配,让双方能够快速的达成协议,这样就会缩短审理的流程,也会加快文书的生效。
第四,关系相对虚构,目的存在区别化。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一般都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虚构,并且相比合法的民间借贷,其本身并非是将保护债权作为基本的目的,而是需要通过调解书的执行效力,这样就可以达到利益侵占、债务逃避以及转移财产的目的[2]。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防范策略
(一)刑法明确规定虚假诉讼行为
在新民事诉讼法的第112条直接规定了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行为的制裁,除开民事审判活动常见的拘留与罚款等预防措施之外,还设定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惩罚措施。但是就刑事责任的追究来看,司法实践困难重重,按照刑法规定,在判罪处刑的时候还面临一定的困难。基于刑法基本原则,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的原则,针对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不认为属于犯罪。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按照相对应的规定,能够适用刑法,并且还需要对虚假诉讼人定罪量刑;按照刑法对于虚假诉讼人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条文的适用,按照刑法的基本原则,只能够认定不构成犯罪。如此,就会导致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在衔接的困难,并且也可以给虚假诉讼人可乘之机。
在进行司法实践的时候,法官需要针对案件适用诈骗罪、妨害作证罪或者是伪证罪来进行判决处理。但是在实际适用中通过诈骗罪来结案欠缺妥当,所以在具体的规定中没有提到利用虚假诉讼非法占据其他人财物的行为。在2002年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就清楚的表示:基于非法占据作为目的,利用证据的伪造来骗取法院民事判决,从而占据他人财物,这样的方式不能够以诈骗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在刑法规定之中,妨害刑法罪也没有涉及到诉讼犯罪如何来进行有效的规制;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只能够满足刑事诉讼领域,但是不适合诉讼双方当事人[3]。
虽然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处于民事诉讼之中,不过在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同时也会造成社会秩序的破坏,直接浪费司法资源,对法律权威带来一定的损害,其本身属于刑法规制的范畴,相比伪证罪,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是更胜一筹,并且其本身也存在着刑事制裁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所以针对虚假诉讼人确立相对应的刑事处罚是必须的。
在刑法之中,如何才能够针对虚假诉讼进行规制,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规定虚假诉讼罪,明确在不同程度之下,虚假诉讼量刑处刑的实际幅度,这样就能够在司法实践的环节提供一个直截了当的标准来解决这一类问题。另外,利用伪证罪也可以新的司法解释方法,从而扩大伪证罪的主体范围,这样也可以解释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的适用性,并且按照涉及案件的金额,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以及相应的主观恶性标准,都需要设置量刑的具体档次。
(二)完善诚实信用原则
从古至今,诚实信用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物质与法律匮乏的古代社会中,诚信一直都是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约束的道德标准,并且也被人们自觉遵守着,它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由于各种影响因素,人们的传统道德观念也出现了一定的变化,导致利己主义等思想不断滋生,这样难免会带来诚信危机,使得部分人选择利用民事诉讼将阴暗的目的隐藏起来,从而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并且社会诚信的逐渐缺失也使得这一种动机在进一步的强化[4]。
在进入21世纪之后,市场经济得到迅猛的发展,社会也正式进入转型期,在日常生活中,物质重要性日益凸显,再加上道德文化教育存在明显的滞后性,这样就会为利用市场经济谋取利益带来一定的可乘之机,人们常常会失去理性,抛去诚信这一基本原则,为了追求利益不择手段,甚至还会选择利用法律这一调节器来制造不公平。针对这一问题,在新民事诉讼法之中就直接纳入了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这就表示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表现在实体法之中对于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然后在程序法之中也直接将关于诉讼相关的行为加以规范,这样就为惩治恶意的诉讼提供了原则方面的指引,同时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也提供了根本上的约束,最终通过法律来规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行为。
但是就目前的国情来看,民事诉讼依旧处于束之高阁的状态,还缺少相应的措施与之相互的配套规制,无法有效的应用到司法实践当中去。所以应针对诚实信用原则加以完善,并且在现实之中增加相应的操作性。
开展司法实践还需要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的支持,并且还需要针对每一个法律人建立一个诚信库,能够将虚假诉讼人的生存空间进一步的压缩。如最高院对于执行之中的“老赖”失信人,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从而获取社会效果。因此,在管理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人的时候,就可以按照执行之中的管理办法,建立管理库,针对转移财产的失信行为,就直接纳入到失信名单之中,然后利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公共媒体平台列出具体的名单,并且要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等机构予以通报。对于被纳入名单的人员,都会接受信用的惩罚,并且在日常生活之中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同时这样的方式对于法院审理有关失信人案件的时候,也可以提出相应的信息,确保在审判之中能够引起高度的警戒,防范出现监管盲区,这样也能够将虚假诉讼发现率提高。
另外,在具体条文之中还需要纳入诚信原则的精神内化,利用具体的原则发挥司法实践之中诚信原则的作用,并且还需要明确违反诚信原则人的法律责任。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德国法律之中具体规定的真实义务,直接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结合实践,通过真实义务来提升诚信信用原则的可操作性,实现最终的诚信原则成立目标。
一直以来,诚实信用原则都会影响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在日常的民事活动之中能够注重诚信为本,能够评价每一次的诉讼活动,让人们清楚的了解到不诚信的诉讼得不到法律支持,甚至还会面临制裁。
(三)增加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侵权之诉
为了保护财产、生命以及自由的权利,就需要利用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来加以支撑。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的出现,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案外人的财产权,作为当事人,在自身利益获取的同时会影响他人利益,实际上就属于侵权了。不过现有的《侵权责任法》之中没有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行为有规定,导致受害人明明知道受到了侵害,但是却无法通过侵权之诉来保护自身的利益。无救济就没有任何的权利,相关的权利人其本身的权利得不到认定,这样就会让合法权益丧失实际的意义。所以在完善侵权责任法的时候,就需要明确的规定民事虚假诉讼的行为[5]。
针对侵权行为法之中民事虚假诉讼的具体规定,还需要仔细的考虑。既然其本身属于具体的侵权行为,那么就应该满足一般要件的要求,能够具备基本的要素:第一,虚假诉讼人已经实施侵权行为。也就是当事人利用虚假诉讼来骗取非法利益的合法认定,并且将其占为己有。第二,侵权之诉提起人是前一诉讼之中受到实际损失的。也就是已经执行了虚假诉讼的裁判,并且在还行判决之后,对于侵权之诉提起人,无法实现其合法权益,导致出现有形的或者是无形的损失。第三,虚假诉讼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的行为。也就是说存在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私下串通的行为,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的当事人都能够满足真实的情况,但是依旧会选择虚假诉讼。第四,侵权之诉提起人受到损失,和虚假诉讼人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作为提起人,其损失是因为虚假诉讼判决导致的,并不是因为其他的原因,两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联系。当然,撇开具体的规定,还需要配套规定来加以完善,如虚假诉讼不但会对案外人的利益带来损害,同时也会出现司法资源方面的浪费,从而对司法的权威带来影响,因此在审理虚假诉讼人的时候,就需要判处其承担赔偿的责任,并且将其作为行为处罚,如承担一定的赔偿金等。如此,就可以威慑潜在的违法活动,同时也能够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范诉讼秩序面临破坏。
三、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现阶段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实际上就是对人民法院审判能力的一种考验,同时对于司法秩序也会带来相应的冲击,会直接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所以只有针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做好防范,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