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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办案情况的实证研究
——以A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2013-2017年度数据为样本

2018-03-27韩呈祥

中国检察官 2018年4期
关键词:补充侦查承办人办案

文◎韩呈祥 张 烽 孙 雯

一、2013-2017年度公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案件数量和人数

2013-2017年度共受理案件1909件2621人:其中,2013年度受理案件总数为544件,涉案人数为744人;2014年度受理案件总数为350件,涉案人数为477人;2015年度受理案件总数为330件,涉案人数为484人;2016年度受理案件总数为344件,涉案人数为476人;2017年受理案件总数为341件,涉案人数为440人(如图一)。

图一:2013—2017年受理案件数量和人数

(二)受理案件类型

据统计,2013-2017年度公诉部门受理的案件主要为7大类型:分别是,危害公共安全案件(588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案件(108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548件),侵犯财产案件(403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 (189件),贪污贿赂案件(62件)以及渎职案件(14件)(如图二)。

图二:2013-2017年受理案件类型(单位:件)

二、主要特点

(一)受案总数和涉案人数整体呈下降趋势

2013-2017年度,无论是受理案件总数还是涉案人数整体呈下降的趋势,2017年较2013年受理案件数量总体下降37.3%,涉案人数下降40.9%。

(二)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三大类

2013-2017年度,受理案件的类型排在前三的分别是: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588件,占30.8%;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548件,占28.7%;侵犯财产案件403件,占21.1%,这三类案件约占受理案件总数量的80%。其中,在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类案件中,共同犯罪、团伙性犯罪数量有所减少,单人单案的数量不断增加,比如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这三类带有明显团伙性犯罪特征的案件逐年减少,单人作案的特征逐渐显现。在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如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等,犯罪数量呈上升状态,犯罪主体从自然人转向单位,且涉案金额较大。例如,在2015年某集团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案中,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等人通过四家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涉案金额达18.792亿,截止案发时被告人和被告单位仍有15亿左右的银行贷款未能归还。

(三)其他类型案件不容忽视

除了上述三大类型案件外,还出现了一些平时案发较少的 “稀有”案件,这些案件约占受案总数的20%,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不容忽视。一是涉枪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主要利用淘宝店铺、网上论坛、聊天工具等互联网手段,线上联系、线下交易,完成犯罪行为,且犯罪嫌疑人多有前科劣迹,为累犯或者惯犯。二是涉毒案件,涉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等增多,该类案件具有影响广、危险性大、涉案人数多、传播性快特点,所应高度重视,时刻保持高压态势,对犯罪分子进行严厉制裁。三是涉赌类案件,该类犯罪案件数量、人数、涉案金额有所上升,如不严厉打击,则会导致公民经济遭受重大损失,影响社会管理秩序。四是环境保护类案件,“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环境污染类案件的特点在于受污染范围广泛,受害群体不特定,污染后不易治理等,需要加大对此类案件的公益诉讼。五是涉食药环类案件,该类案件涉案影响广,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常以团伙性犯罪出现。如,冯某某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药,涉案金额达39万元;李某某等三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药,销售遍布全国22个省,涉案金额高达700余万元。六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该类案件涉及农民工等被害人众多,容易引起集访、群访事件,维稳压力大。如,2013年朱某某多次拖欠孙某等89名农民工共计616327.5元,拖欠索某某等13个民工116600元,拖欠其他民工80万元,并以逃匿方式拒绝支付劳动报酬。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专业技能亟待增强

近五年来的案件中除了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身财产等常规类案件占据每年受案总数的80%以上外,“稀有”案件逐年增加的态势逐步凸现出来,这就为案件承办人在相关理论方面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办案人员多以法学专业为基础专业,但是在其他类型犯罪中,如经济类犯罪中必然会在证据部分涉及到大量的票据、银行资金流向明细、海关报关单等证据,这些对于所学专业未涉及金融经济专业的司法办案人员而言无疑会带来困惑。在办理相关案件时,遇到此类案件中的专业性术语或者问题,案件承办人往往需要进行查找资料或者询问相关人士来确保内容的准确性,这种理论学习的滞后性同时大大降低了此类案件的办理效率。

(二)“退而不补”现象普遍存在

由于各种原因,“退而不补”现象还普遍存在,有时案件被退回侦查机关后,到期侦查机关并没有按照补充侦查提纲所需的内容进行补证,而是简单调取几个证据后就移送至检察机关,承办人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会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如2016年上半年度共退回补充侦查案件62次,这种多次退回的情况,一方面会使案件办理效率大大降低,另一方面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导致超期羁押,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证据调取存在困难

在涉及经济类的案件或者上文提到的其他案件中,对于证据的调取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在经济类犯罪案件中,很多证据涉及到金融机构、第三者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问题,所以在调查取证时也存在难度;再比如像破坏环境类案件中,很多证据不仅仅需要向当事人去调取,一些行政许可类文件还需要向相关的行政机关调取,这就为司法办案人员的取证过程增加了难度;又如毒品类案件证据的调取,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毒枭进行贩毒时并非使用真实的个人信息,这就为后期侦查人员的抓捕取证过程带来困难。

(四)主观方面认定需要加强

诸如经济类的案件难以移送起诉,有时并不是因为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而是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处于明知状态。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很多人都以“我不知道”“我没有签字”“我下面的员工所做的我不清楚”来推脱责任,这样在犯罪事实的认定过程中由于不能做到主客观相一致,所以很难做到对其定罪量刑。

四、对策建议

(一)优化办案模式和知识储备

一是优化办案模式。充分利用年轻同志法学理论素养较高、学习进取心较强的特点,充分发挥老同志办案经验丰富的工作优势,根据个人特长和办案经验进行分组,由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任组长,新老搭配,促进公诉案件质量提升和年青人的成长,增强团队之间的凝聚力、和谐力和战斗力。二是加强学习讨论,提升综合水平。对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其他专业知识等组织干警进行集中研习,如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专门讲解和教授,确保法律知识、综合知识及时更新,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强个案经验交流。在办案中遇到有影响、有争议的典型案件,通过讲评、讨论、交流,学习他人办案经验,提高学习能力和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

(二)建立追漏抗诉多人联动办案制度

一是对于追漏、抗诉案件,采用“化整为零”的方法,分解到人,增加承办人的责任心,充分调动承办人的积极性,提高办案效率。二是在初步审查时,如果发现有追漏的可能性,要及时告知侦查机关案件承办人,由侦查机关对漏犯进行抓捕、讯问,保证追漏案件的顺利办理。三是加强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劝导,促使其主动供述漏犯线索,主动交代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三)加强“三审查”,把好证据关

一是初步审查。侦查机关将案件初次移送公诉部门,先进行初步的案卷审查,审查根据起诉意见书中所查明的事实是否能够认定为犯罪,随案移交证据是否客观全面等;注重与案件管理中心沟通配合,对于审查发现证据存在问题的案件不予接收和立案。二是登记审查。审查随案移交物品和物品清单是否一致,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有缺失。三是全面审查。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凡是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必须进行复核,切实把好案件证据关。

(四)强化公诉在办案中的主导作用

一是重点强化介入引导侦查。在重点案件提前介入基础上,针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和正式退回补充侦查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补充侦查提纲,以及有效解决补查问题的建议。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自退查之日起定期对侦查机关进行督促。针对补充侦查提纲中专业性较强或者重大问题,加强侦查引导,避免“退而不查”和“退而不补”现象的产生。二是重点强化自行侦查。对重点细节积极开展自行侦查,提升公诉人引导侦查能力以及识别、发现、纠正消极侦查的能力。三是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汇总分析捕后不查、退后不查、关键证据调取不及时、鉴定不及时等问题。四是重点加强对各类案件办理规律的总结分析,明确各类案件的具体证明标准,统一执法取证标准,避免各诉讼阶段“剪刀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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