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政策及其实践

2018-03-26李绍恒

重庆社会科学 2018年2期
关键词:研究所科技成果专利

李绍恒

(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00049)

为了进一步提高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程度,2015年我国对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权力下放给了大学和研究所,允许国家设立的研究和开发机构包括高等院校对持有的成果自主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权力被下放后,高校和科研院所成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第一责任方。实地调研发现,在相关法律缺乏一致性和可操作性的情况下,导致许多权责划分不明确,进而多数高校和科研院所由于害怕承担责任,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仍然持有消极的态度。或者有研究所主动开展转移转化工作,但对相关的法律依据缺乏清晰的了解。因此,在现有法律制度下研究所采用适当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模式,以及制定可行的利益保障机制和监管机制,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后需要迫切跟进的工作。

一、研究所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研究的必要性

从科研机构的现状而言,现代科技发展的趋势是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科技产业化日益一体化,科研组织不再满足于发表论文和申请专利,而是通过各种方式直接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近年来,我国科研机构、课题组以及高校都在参与产学研合作,彼此互为竞争,各种模式并存,虽然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耗费了大量人力财力又无法整合科技成果资源并形成规模化的影响力,另一方面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盲目性及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分析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产学研合作中的关键要素,探索我国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的路径及管理模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企业生存与发展视角而言,知识经济和协同商务时代的到来,使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企业必须摒弃过去那种封闭式的独自创新的落后模式,而代之以更加有效的协同创新模式,即在合作共赢思想理念的指引下,根据环境变化和转型的需求,与学研机构发挥协同效应,提高其知识创新效率,降低创新的成本、不确定性和风险,从而增强其动态能力。企业只有立足于提升其动态能力,才能适应环境的复杂变化,获得持续竞争优势。而动态能力的构筑则是以知识为主要基础的,高效地开展知识创新成为企业适应其环境变化的关键。

有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理论,国外许多学者做了较深入的研究:Rogers(2002)认为,科技成果转移过程是一种很难的交流过程,因为在这个交流过程中人们有不同的语言、不同的动机、代表着不同文化的组织,交易的对象也从高度抽象的概念到具体的产品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1]Somsuk(2010)认为技术转移是技术知识与技巧有组织的传输与获取,同时还认为只有技术知识的有效使用才能称之为技术转移。[2]许多学者围绕我国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的管理制度进行过深入研究。学者们普遍认为,当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不畅,高校和科研院所现有体系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激励机制等方面匹配性不足。[3]也有学者研究了中国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当前的科技评价体制下科研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问题,包括科研人员承担教学任务过重、企业对科技成果的需求能力不足、科技成果转化后所获的利益分配不合理、偏重基础研究以及研究人员缺乏对市场的认识等。[4]

综上所述,现有大多数研究还聚焦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在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学界很少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给科研院所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带来的挑战进行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之前,科研院所和高校有着明确的、可操作的、相对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机制、定价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方面都做出了重大的修改,基于此,实践领域迫切需要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后科研院所成果转移转化的法律保障进行创新和变革,探讨促进研究所成果转移转化的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

二、专利投资入股一般理论分析

专利投资入股是技术、资金、人才、管理、物质条件、市场等要素资源的组合与配置过程,是对接科技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现实途径。科研机构成果转化路径的研究有利于加强对研究所科技资源的充分使用和高效配置,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重点产业和关键环节聚集,推动更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一)专利投资入股的一般管理过程

高校及科研院所投资入股主要包括两个平行的过程。其一是科技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与发明人共同参与的技术转移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往往是由科技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先与企业界接触,一旦达成意向后,则由发明人介人,与企业商谈技术转移的实质性内容,包括考察企业是否具备实施技术的条件、科技成果的具体技术细节等,当发明人与接受企业对协议具体内容达成一致时,技术转让协议由科技服务部门审核签约由此产生的利益由三方共享。其二是由发明人独立参与的技术转移过程,即发明人通过多种渠道直接与企业接触,介绍自己的科技成果,一旦达成意向,就直接进人考察谈判阶段,技术条款达成后,送交科技服务部门审核、签约,所得收入仍由三方共享。无论是第一种转化过程,还是第二种转化过程,都体现出发明人所起到的不可缺少的作用,既使在前一种转化过程中,科技服务部门工作人员虽然参与转化过程,但技术转移的实质性内容的决定权归发明人,所以在中国高校技术转移过程中发明人掌握着全过程各个环节的决定权,导致技术转移过分依赖于发明人,一旦转化成功,学校则承担风险,其所得利益则大部分归发明人支配。因此,高校及科研院所投资入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决策机制、定价及评估机制、收益分配三个方面。

(二)专利投资入股的法律依据

从两个方面构建研究所专利投资入股的法律分析框架。专利投资入股的一般管理过程主要包括投资入股的决策机制、定价机制、利益分配机制三个部分;而与专利投资入股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及规章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法律法规对研究所专利投资入股的规范,主要包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的通知》;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对研究所专利投资入股的规范,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专利投资入股一般过程为主线,分析专利投资入股每个管理环节的不同法律法规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当前专利投资入股法律制度给实践操作带来的困境进行分析。

三、专利投资入股的决策机制分析

决策机制是高校或科研院所对专利技术作价投资做出抉择的机制。这种机制包括决策主体的确立、决策权划分、决策组织和决策方式等方面。

(一)专利投资入股决策的法律规定及问题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第十七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规定“简化院机关层面工作流程,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权利下放给院属单位。院属单位自主决策,院不再审批与备案”。

可见,在研究所专利投资入股决策方面,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不再需要审批与备案。而国有资产法律法规规章还没有进行相应的修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理论,研究所专利投资入股不再需要审批和备案,但是依据2012年《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研究所要取得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则必须要报送财政部备案。导致实践中,研究所专利投资入股虽然不再需要审批,但是需要报送财政部备案通过,此处“备案”与审批具有相似的作用,“备案”的性质在法律上不明确。

(二)专利投资入股决策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及问题

在责任承担方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规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常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为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失败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审计署关于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意见》中规定“对突破原有制度或规定,但符合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有利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有利于科技创新目标实现,有利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的创新举措,要坚决支持,鼓励探索”。

现有法律法规对专利投资入股责任承担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首先,对“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如何进行界定和理解没有相应的标准,研究所需要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来体现确实做到“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次,审计署规章中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规定只具有指导作用,在具体的审计工作中所起作用有限,并不能有效解除成果转化负责人的后顾之忧。由于专利投资入股的责任免除机制并不明确,使得有些研究所在投资入股中顾虑重重,如不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和清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改并不必然导致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提升。

四、专利投资入股的定价与评估机制分析

在科技成果转化实务中,至少在两个环节中涉及定价评估问题:一是以专利技术出资时的定价是否需要评估问题;二是定价评估是否需要备案的问题。

(一)定价与评估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在上述基础上规定了“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中规定“院属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科技成果市场定价的相关政策。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和属性,确定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定价方式适用范围和实施流程;需要对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就公示方式、公示范围和公示意义。”可见,研究所专利投资入股的定价机制包括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及拍卖等方式,以上述方式实现专利投资入股,依据成果转化法律法规,评估不再作为必备要件。

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章等则对无形资产评估并没有做出相应的修改。无形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专利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无形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商誉等。无形资产评估目的一般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出资、拍卖、质押、诉讼、损失赔偿、财务报告、纳税等。知识产权占有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2)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3)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4)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5)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6)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7)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8)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其中专利评估的对象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及其他许可方式,专利评估的影响因素、专利的法律状态、专利资产的技术状况、实施状况及获利能力等。

(二)专利投资入股定价与评估存在的问题

研究所专利投资入股定价与评估中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研究所专利投资入股可以采用多种定价方式,但是对于协议定价要求制定相应的流程进行公示,并就公示的方式、范围及异议处理程序做出详细规定。当前,通过对多家科研机构的调研发现,多数科研院所还没有形成有效和实用的投资入股管理流程。其次,研究所专利投资入股与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需要取得产权登记证,而要取得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必须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和备案。而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并没有涉及专利投资入股形成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部分,基于此,虽然成果转化法律法规不要求专利投资入股进行评估,但是笔者建议研究所对拟投资专利进行资产评估,并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五、专利投资入股的利益分配机制

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已经成为我国产权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明确界定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归属的任务,就是要在界定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完全归企事业单位所有的同时,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也拥有部分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特别是明确得到资金资助的科研开发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权属。

(一)制定股权收益分配制度

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财政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所有权下放到高校或科研机构,发明人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和收益分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第四十四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在《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中提出院属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个性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政策与实施细则,并报院条财局备案。因此,对于研究所专利投资入股收益分配制度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方式,采用规定方式制定收益分配方案的,必须经过职代会等方式通过并公开;如果收益分配制度依据约定方式的,则不得违反科技成果转化关于专利投资入股收益的最低分配比例。

(二)净收入计算问题的解决

净收入的核算是研究所进行专利投资入股收益分配的必要前提。《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中对“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进行了规定,既“可以根据成果特点做出规定,也可以采用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交易所产生的费用而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的方式进行核算。”这种净收入的计算方法也可以应用到股权收益中,确定股权分配比例也需要考虑所投资专利的特点,或者维护和促成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所产生的费用。只是在何种情况下采用哪种方式进行计算,研究所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予以实现。

(三)确定分配对象及比例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规定,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在此基础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进一步规定,在研究团队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此外,就股权激励的对象而言,相关的法律政策都明确规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的正职领导原则上不能获取股权激励。促进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做出了规定,但是根据调研发现,研究所的成果奖励分配方案中极少规定转化人员的收益分配比例,实践层面也极少对转化人员进行奖励。

(四)制定奖励公示及异议处理程序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规定“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中规定“院属单位应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行公示制度,各单位应当就公示内容、方式、范围和异议处理程序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依据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担任领导职务科研人员的奖励分配都必须进行公示,无论是正职领导职务还是副职领导职务。根据调研发现,现有研究所还极少出台奖励分配管理方案及透明公开的奖励分配管理流程。而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奖励分配管理流程是研究所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后亟待迫切跟进的工作。

参考文献

[1]Rogers EM.The nature of technology transfer[J].Science Communication,2002(23):323-341.

[2]Somsuk N.University-Industry Technology Transfer programme’s success analysis:Using 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based model.2010,Iee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dustrial Eng.Engineering Management,2010:901-905.

[3]唐宏力,李建,王一凌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探讨[J].软科学,2003(4):33-35.

[4]谷德斌,尹航,杨贵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驱动模式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13):24-28.

猜你喜欢

研究所科技成果专利
专利
睡眠研究所·Arch
睡眠研究所民宿
未来研究所
发明与专利
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昆虫也会便便吗?
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