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号文释放出的四个信号
2018-03-24王博
本刊记者/王博
7月13日,国务院官方网站正式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为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调。
52号文发布后,小编第一时间专访了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常务副会长周晓勤。他表示,52号文释放了四个信号,值得关注、思考。
《城市轨道交通》:52号文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您认为52号文广受关注的原因在哪里?
周晓勤:我国城市数量多,人口规模较大,不少城市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城市病”。城市轨道交通对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市民出行条件具有积极作用。多数超大、特大和大城市都将发展城轨交通作为公交优先的必由之路。近年来,轨道交通的发展总体有序。
同时,城轨交通公益性较强,建设期和运营期都需要城市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因此,发展城轨交通既要尽力而为、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也要量力而行,根据自身实力把握好规划规模和建设进度。
52号文发布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同时废止。从时间跨度看,15年来城轨交通在发展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也需要有与时俱进的政策和管理。从这方面讲,52号文广受关注的根本原因,在于城轨交通要发展的本身诉求,以及对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期待。
《城市轨道交通》:您从业多年,对城轨交通行业的发展有着深刻的思考。在您看来,52号文有哪些值得特别关注?
周晓勤:我认为,52号文释放出四个信号,值得行业特别予以关注。
我们知道,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有关全国地铁建设潮或降温、或叫停的舆论此起彼伏,唱衰行业的论调此起彼伏,甚至因过度解读而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52号文的发布正面回应了自去年下半年以来的行业内外的议论,而且观点鲜明:不是不发展,而是要健康有序发展。
52号文中明确表示: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服务人民群众出行为根本目标,持续深化城市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补短板、调结构、控节奏、保安全,科学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严格落实建设条件,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着力加强全过程监管,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模与实际需求相匹配、建设节奏与支撑能力相适应,实现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行业发展,实现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我认为是52号文释放出的第一个值得关注的信号。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城轨交通是大势所趋,健康规范有序地发展城轨交通才是根本所在。52号文中提出了“量力而行,有序推进;因地制宜,经济适用;衔接协调,集约高效;严控风险,持续发展”的根本原则,这将对未来行业提供发展准绳。现在业内外对于城轨交通准入门槛的关注较为集中,您是如何看待的?
周晓勤:这恰好是我要谈及的第二个信号。
关于原81号文和52号文中,对于准入门槛的对比分析,现在已经有很多分析了,比如地方财政、国内生产总值、市区常住人口、初期客运强度和远期客流规模等。从现阶段我国经济生活水平来看,52号文中提及的“门槛”指标,是符合发展实际的,客观体现了“量力而行、有序发展”的方针。
同时,我们也要关注到,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线路,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分期建设规划,确保建设期和运营期的政府支出规模与财力相匹配,着力提升投资效益等方面,52号文中对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更为明晰。52号文中提出,坚持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城市主体的原则,明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责任,同时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这涵盖了编制、申报、审批、建设等各环节,各级政府部门也将肩负起更为重要的责任。在这里,我想再度强调,所谓“门槛”,其本质目的是促进有序发展,而不能过于简单地理解为将一些城市的发展诉求“堵”在门外。
《城市轨道交通》:的确如此。现在业界有种观点认为,正是由于前些年城轨交通发展得不够理性,才促成了52号文的发布。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周晓勤:52号文中有这么一段表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不含有轨电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相关程序审批(核准),未列入建设规划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严禁以市政配套工程、有轨电车、工程试验线、旅游线等名义违规变相建设地铁、轻轨项目。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城轨交通行业的发展有其自身发展规律,同时也需要有科学缜密的配套政策,以及高度有效的落实。之前城轨行业出现的一些“乱象”,亦或者说是“不理性发展”,52号文皆有所关注、提及,并予以强调。这是符合行业发展大势的。
同时,52号文还在避免城市多轮建设规划叠加实施,避免以建设规划调整的名义不断新增建设项目,城市新一轮建设规划决策参考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城市管理者应主动把握轨道交通发展速度,适当控制建设节奏,近期重点支持在建项目,稳妥推进新一轮建设规划项目,避免融资和财务压力叠加。
尊重规律,规避风险,强化导向,规范发展,我认为这是52号文释放出的第三个值得关注的信号。
《城市轨道交通》:党的十九大提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众所周知,城轨交通又是对资金需求巨大的行业。在这方面,52号文中也有明确表述,对此,您是怎么分析的?
周晓勤:52号文特别提出:城市政府应建立透明规范的资本金及运营维护资金投入长效机制,确保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除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中明确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外,项目总投资中财政资金投入不得低于40%,严禁以各类债务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强化城市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全寿命周期的支出责任,保障必要的运营维护资金。从这方面分析,城市政府既是城轨交通项目建设中资金投入的主体,又要在全寿命周期内统筹考虑。这是第四个需要关注的信号。
同时,52号文还重点强调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按照严控债务增量、有序化解债务存量的要求,避免城市政府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并禁止通过融资平台或以PPP等名义违规变相举债,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出资方案加大审核力度,不能批准列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范围城市的新开工项目。未来,地方政府和城市轨道交通企业需要重点关注负债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控制和降低负债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