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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党纪建设的几点认识

2018-03-23于慧

学理论·下 2017年12期
关键词:领导干部传统文化

于慧

摘 要:纪律严明是从严治党的关键,党纪建设是从严治党的需要。党纪建设首先需要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的有机结合,才能发挥震慑作用,以形成对领导干部的刚性约束。同时立足于中国传统文化,通过理想信念的树立,形成对领导干部的柔性约束,即党纪建设需要制度建党与思想建党相结合。更重要的是,党纪建设需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只有党组织与广大群众互动良好,互相监督,才能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体系模式,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也才能撥云见日。

关键词:党规党纪;国家法律;传统文化;领导干部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12-0148-02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将反腐败斗争全面纳入法治化、常态化和制度化轨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实践紧紧围绕制度反腐展开,其中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是制度建设中最为关键的内容。坚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实际上就是把权力关进党纪和国法的牢笼。

一、党纪建设需要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的有效衔接

(一)加强党纪建设,使党组织及组织成员成为带头守法的模范

党首先要带头守法,这是其先进性的体现。中国共产党的性质表明,其成员不仅仅是普通的社会公民,更是具有共产主义思想觉悟的无产阶级先进分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领导干部自身要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共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党员干部,更要有坚定的群众立场,有明确的角色定位,不能呈现人前一套、背后一套的自我矛盾。

党首先要带头守法,体现国家法律高于党规党纪。党员干部一定要明确党纪与国法的科学定位问题,务必做到在法治之下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而且法律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平等的,完全不存在所谓的特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也就是强调我们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因此,在处理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关系上,必须坚持国家法律高于党规党纪的原则,使党规党纪统一于法治体系之中,体现于法治实施的过程之中,而不能游离于法治之外。这也是党的领导和国家法治、依法治国与依法依规治党相统一的要求。

(二)加强党纪建设,使党组织与组织成员双重互动

党纪要严于国法是由党的先进性要求和先锋队性质所决定的。其中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坚守的行为底线,党规党纪则是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遵循的政治规矩。一名合格的党员首先要熟知党的纪律,更要践行党的纪律,能够使党组织与组织成员形成双重互动,明确中国共产党是肩负庄严使命的政治组织,全体党员则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中国公民。

一方面,党组织尤其是中央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党的组织纪律教育,增强全体党员的纪律修养,能够自觉维护并接受党规党纪的约束,充分发挥其在遏制腐败上的预防作用。在一定时期,当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刚刚有些苗头时,就由党组织发出通告、通报,指出具体防范措施,使广大党员受到教育,增强是非观念,把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杜绝在萌芽状态,也是在某种程度上对党组织进行保护。另一方面,党组织要加强党规党纪的制度建设。党纪制度是我们依靠党纪遏制腐败的依据,其是否带有科学性、全局性和长期性,将直接关系到党纪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大小。目前要做到党的纪律制度科学化,首先一点,党的纪律制度必须对党内最突出的违纪问题,做出最敏感最快速的反应,并做出具体的严格的规定,使这些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能尽快尽早地得到解决。

党纪和国法虽然都带有强制性和规范性的特点,但绝不是简单的等号关系。一般来说,党纪标准要高于国法,违法成本却大于违纪成本。一旦立法跟不上,将导致违法乱纪收益高、成本低,甚至出现前“腐”后继的现象。国法底线和党纪防线是打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机制的“双保险”,党纪与国法需有效衔接起来,加大违法乱纪成本,在以问题导向补齐法治“短板”的同时,要把行之有效的纪律上升为法律,如修改加大腐败犯罪惩戒力度、将违反八项规定的行为入罪等。

二、党纪建设需要党纪国法与传统文化的有机结合

(一)党纪国法是领导干部的刚性约束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历来靠的就是严密的组织性和铁的纪律。党纪是领导干部需要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的刚性约束,是全党经过长期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检验形成的工作惯例和优良传统,是约定俗成且行之有效的规矩。政治纪律更是衡量全体党员是否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的重要标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讲规矩是对党员党性修养的重要考验和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全体党员,不论党龄长短、职务高低,都必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明确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总规矩,进而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尤其对领导干部来讲,遵守党纪是本分,坚守国法是义务,绝对不能在党纪国法面前搞特殊化。相反,党员干部更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发扬党的规矩和优良传统,职位越高越要带头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和权威。

(二)传统文化是领导干部的柔性约束

当前反腐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活动并没有彻底消灭,反腐机制还不够完善,思想教育防线还没有筑牢。全党要想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上实现压倒性的胜利,必须无条件地遵纪守法,有纪必执、有法必依、有违必查,这最终要靠人来执行。也就是说党员干部一旦道德缺失,必然导致法令不行、风气不正。

中国是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仅靠党纪国法来治理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要道德的介入与党纪国法共同发挥作用。知为行之始,纵观十八大以来查处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大部分党员承认自己不知党纪国法,不讲礼义廉耻,毫无畏戒之心。而儒家历来提倡君子要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做人做事都应保持一颗敬畏之心。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长河中,慎独精神也一直作为君子提高道德修养的重要标尺,强调个人在独处时也要严格谨慎对待自己的一言一行,不能违背道德准则和扰乱社会风气。可见,历史是最好的老师,领导干部应把优良的传统文化作为行为标准的柔性约束。

礼法相依、崇德重礼、正心修身等理念是古代优秀传统文化中关于治国理政的智慧结晶,重视人德行的培养,强调责任先于自由,悌忠信礼义廉耻是中华文明的基因。中华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基与“精神命脉”,所以我们既要充分尊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其礼序家规、乡规民约的教化作用,又要跳出历史,以新的視角来适应时代的要求,夯实中国共产党人的思想道德基础,为党的反腐斗争筑起一道精神堡垒。

三、党纪建设需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相互补充

(一)党内监督是党自我监督和自我净化的主要方式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及领导干部要遵守党的纪律,按党的纪律要求办事,党内要定期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种做法有利于尽早发现党内问题,及时把各种违反党纪违反国法的苗头和倾向扼杀在萌芽状态,这也是中国共产党自我监督和自我净化行之有效的一种方式。

“对一把手的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由于党内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领导干部钻了空子,习惯凌驾于党组织之上,无视党纪国法的存在。因此2016年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我们要进一步激发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广大党员干部参与到相互监督和检查中来的积极性,并将其作为考核和选拔领导干部的重要衡量标准。领导干部要“敢于板起脸”做开展自我批评的表率,敢于讲真话,敢于指出问题所在,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权威,而不是做老好人,当和事佬,甚至违纪违法,散播不正之风。

党的各级纪检机关是拥有党内监督权利的专门机关,在捍卫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列宁时期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工农检查院”联合监察机构,它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要加强党内纪律的监督,最重要的是要解决好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关系,确保纪检机关监督权利的相对独立性。同时,要通过完善集体领导、分工负责、询问和质询等具体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党纪监督的制度绩效。

(二)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是党纪监督的重要力量

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信任是党执政的基础,加强党纪监督,必须要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正能量,确保全体公民真正享有“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最重要的一点是,“公开是对权力最好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是党外监督的有效方式,要重视公众和媒体的举报,大力支持新闻媒体披露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问题,积极主动回应广大群众和社会的质疑责问,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而当前,人民群众和社会媒体进行党外监督的渠道十分有限,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最紧要的任务就是探索建立投诉受理与查究反馈机制,逐步规范和完善违纪案件向社会通报制度,从而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媒体真正起到对党员干部的民主监督作用。

实践证明,巡视制度是有效实现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重要方式,关键是要用好。巡视制度不仅仅是下级党组织自觉接受上级审查,同样也是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向国家如实反映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实现党纪监督民主性的重要抓手。这巧妙地处理了“同体监督”的疲软困境和“发现的管不着,管得着的没发现”等问题,形成了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对各级党组织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有利于实现党纪监督的常态化。

当前我国进入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也身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历史进程,党纪建设的理念既继承了马克思关于强调政党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的思想,又汲取了苏联共产党放弃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党内思想混乱,亡国亡党的惨痛教训,强调从严管党治党,与时俱进地提出“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可见,党纪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以党纪制定的民主性、党纪反腐的严格性、党纪监督的有效性为重要着力点,不断加强党性修养,以实际行动保持和发扬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参考文献:

[1]习近平论政治纪律—十八大以来重要论述摘编[J].党建,2015(8).

[2]董石林.试析党的纪律教育的重点对象[J].湖南社会科学,1991(3).

[3]人民日报评论员.党纪国法不容违逆[J].求是,2014(16).

[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EB/OL].[2017-05-05](2016-11-02).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6/1102/c1001-288297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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