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千万元的董事长
2018-03-23江舟
江舟
2017年12月15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对海南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明贵案进行开庭审判,2018年1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明贵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80万元。
刘明贵是江西南昌市人,是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正厅级官员,案发时他53岁,原本是仕途顺利,事业发展不错。
十年受贿千余万
刘明贵于1999年11月担任海南省电子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又先后在海南省兴业聚酯公司、海南钢铁公司任总经理,2007年2月至2016年8月任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逮捕。
从一个正厅级官员堕落成罪犯,与一些级别较高、受贿数额较大的落马官员相似,刘明贵也是“栽”倒在工程项目上。刘明贵曾经多次插手工程项目,从中收取了大笔的好处费。
翻开刘明贵的履历不难发现,他的人生仕途之路可谓一帆风顺,屡屡获得组织上的器重,多次被组织委以重任。2007年7月,刘明贵被任命为海南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旗下成立了海南发展控股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南控股置业公司)。
在受贿犯罪的历程中,刘明贵捞到的第一笔受贿款50万元,是在2000年他任职海南省电子工业总公司时期发生的。
2000年10月,海南省电子工业总公司与广州市商业对外储运公司发生仓储租赁合同纠纷,海南省电子工业总公司将广州市商业对外储运公司诉至广州市中级法院。时任海南省电子工业总公司总经理的刘明贵和副总经理杨某某经深圳市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某某(已故)介绍,委托深圳市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某某代理该诉讼案件。
最终,该案件经一审、二审程序后,于2005年5月,以调解方式结案,广州市商业对外储运公司赔付2000万元给海南省电子工业总公司。海南省电子工业总公司将胜诉标价值的30%即600万元,作为代理费用支付给姜某某所在律师事务所后,姜某某将180万元介绍费付给了林某某。而后林某某又将50万元交由杨某某转送给刘明贵作为感谢费。2005年7月的一天,杨某某在海口市琼苑宾馆附近的路边将这50万元交给了刘明贵。
只是一场正常的诉讼官司,只因为自己是公司老总,就拿到了50万元的感谢费。刘明贵似乎意识到手中权力的含金量之高。虽说当时刘明贵感到几分不安、几分惧怕,可他转念一想,律师代理一个案子就能拿600万元代理费,我作为公司一把手拿50万元也不算过分。
2005年6月,刘明贵调任海南省钢铁公司总经理。此前的2002年2月,昌江大地矿业有限公司承包了海南钢铁公司贫矿选矿车间,双方约定的承包金为33元/吨,海南钢铁公司负责将生产的贫矿粗碎输送至贫矿车间供昌江大地矿业有限公司使用;2005年12月,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承包金增加到43元/吨。尽管增加了承包金,海南钢铁公司还是不能按量供矿,影响了昌江大地矿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进度。为让海南钢铁公司及时供矿,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昌江大地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在海口市一家茶艺馆送给刘明贵10万元。2007年春节前,吴某在海口市一家茶艺馆再次送给刘明贵10万元。刘明贵都欣然收下。
古希腊一位哲学家说:何为欲望?欲望就是顺着算术的台阶向上爬,权欲、财欲无不如此。刘明贵利用手中的权力,贪财的欲望日益强烈,受贿的胃口也越来越大。20万、50万似乎已不能满足他的贪欲。
案卷资料披露,2005年7月,刘明贵任海南省电子工业总公司总经理期间,一次受贿50万元人民币;在海南省钢铁公司总经理任上,先后15次受贿人民币235.7万元、港币110万元、美金1.5万元和一对价值7千元的花梨木椅;2007年7月至2016年8月,刘明贵任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先后5次受贿人民币800万元、港币20万元。刘明贵在受贿的道路上越滑越远。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就在刘明贵凭权敛财,屡屡受贿得意忘形之际,2016年春节刚过,海南省纪委派出巡视组对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进行巡视。面对突如其来的巡视组,一连几天,刘明贵坐卧不安。他思前想后,怕一旦东窗事发会毁掉自己的前程、牵连家人、遭受牢狱之灾。其实,刘明贵从开始受贿的初期,便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一直过着提心吊胆的日子。只是,他也一直抱着侥幸心理,以为事情也许不会被发现,在矛盾中熬过很多年。
心存侥幸探虚实
眼见巡视组成员整天查账,还找公司干部们谈话了解情况,刘明贵心急如焚,如坐针毡。他怕自己的问题败露,大难临头。不过在官场上拼搏了多年的他,知道如何应对当前局面,他劝自己一定要稳住阵脚,临危不乱,因此表面看上去很冷静。
两个月之后,巡视工作结束,巡视组走后,刘明贵那颗悬着的心平静了下来。他“理性”地分析,是有人告发了自己?还是巡视组来敲山震虎,虚晃一枪?他思前想后,痛苦地做出决定:与其坐等被查,不如先洗清自己,以取得以退为进、反败为胜的效果。即便被查,主动认错退出些钱财,或许可以“从轻发落”。
于是,2016年5月30日一大早,刘明贵来到海南省纪检监察室坦白交代了组织上已掌握的其收受个体老板李某钟送钱的违纪问题,为表示诚意,他将111万元违纪款上缴省纪委廉政账户。刘明贵虽退了一些赃款,但并没有如实彻底坦白交代问题。做完了这些,刘明贵似乎感到自己已躲过了一劫,“安全”了。
但纪检部门难道就真的这么好糊弄?其实,早在2016年3月,刘明贵涉嫌受贿的问题便进入了省纪委的视线。
2016年8月4日,海南省纪委决定对刘明贵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并采取“两规”措施。刘明贵到案后,坦白交代了组织已掌握的其收受李某钟等5人财物的违纪问题,并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其收受律师姜某某等人财物的涉嫌违法犯罪问题。
很快,海南省纪委将刘明贵涉嫌受贿犯罪线索移送海南省检察院。海南省检察院指定第一分院办理此案。2016年9月13日,刘明贵涉嫌受贿的问题被立案侦查,同年9月30日,刘明贵被逮捕。
至此,刘明贵落了个“心存侥幸探虚实,自作聪明空长叹”的可悲结局。
虽说省纪委移送来了案件线索,可真正做到侦查取证供证一致,突破全案,并非易事。面对如此重大案情,办案人员对纪委移送的材料全面审查,并制订了周密的侦查方案。扫清外围,查实证据,深入查证工作全面展开。办案人员分为两组,一组首先冻结了刘明贵及其相关账户,以防转移赃款,接着,深入金融机构逐笔查证刘明贵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账目;另一组,根据刘明贵在纪委的交代,追查行贿人获取证据。
有了这些证据查证工作作为基础,办案人员三次提审了刘明贵。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刘明贵开始交代所犯罪行。
早在1989年,我在海南金润实业公司工作时认识了李某钟,经他介绍,我认识了海南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老总庄某某,我们三人经常一起喝茶,关系逐渐熟悉起来。2008年1月上旬的一天,庄总约我来到海口黄金大酒店喝茶,聊天时庄总祝贺我升任海南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并希望我以后有工程就关照他一下,我答应了。在我快要离开前,庄总把我单独叫到另外一个包厢,将一个信封交给我,并对我说马上要过春节了,这里面有20万元港币给我买年货,我收下了。离开后,我打开信封,看到里面装着20万元港币。我就将这20万元港币交给妻子保管。
从那以后,我俩来往频繁。后来,先后5次在工程项目上关照庄总,这个人也确实懂得人情世故,有感恩之心。每次庄总承包到工程,总忘不了给我送一些感谢费。从2008年至2015年,他总共给我送了800万元人民币、20万元港币。
后来,我为多年好友李某钟在承揽工程项目上予以关照,为他关照过的工程有海南钢铁公司的行政中心园林景观工程、钢铁公司医院住院部大修工程、昌江棋子湾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项目等工程,李某钟为感谢我对他的照顾,为了和我长期搞好关系,他先后10次送给我135.7万元人民币、10万元港币、1.5万美元。
除此之外,我还收了5个工程队老板送的100万元港币、100万元人民币、一对价值7千元的花梨木椅。不过,一个叫魏某的工程队老板曾送给我50万元,后来他又要回去了,那对花梨木椅也退给了李某钟。
“再想想,还有什么问题没交代?”办案人员提醒刘明贵。刘明贵慢慢地掰着手指回想着凭权敛财的桩桩件件往事。
“记得在海南电子工业总公司任职时,公司赢了一场官司,代理律师通过公司一个副总转送给我50万元。事情的经过就这么多了,该说的都说了。”刘明贵对自己每次收受贿赂的时间、地点、数额都记在心里,他既交代了司法机关掌握的一些犯罪事实,也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一些犯罪事实。
顺藤摸瓜查证人
面对如此巨额的受贿数额,办案人员心中明白,扎实的证据是定罪的关键,完整的证据链条才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为此,办案人员根据刘明贵的交代,在对每笔受贿事实反复核实的基础上,迅速派出办案人员查找证人全面取证。
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有些群众对刘明贵非常有意见。有群众反映,刘明贵在公司主政的十年间,可谓是大权独揽,小权也不分散。尤其是工程之事,绝对是他一人说了算。本公司的工程他说了算,下属公司的工程给谁也必须由他开口,因而对工程这类敏感之事,下属公司的领导向来是避而远之。凡涉及工程项目,只要是能拍板定案的人,施工方老板、老总们都会出重金给予报答,这早已是社会上不言自明的“秘密”。
查找证人并非一帆风顺,这些行贿人都是做工程的老板,他们是生意人,最关注的是如何赚钱。在本案查案的过程中,有人捎话让他们“千万别害人,要给自己留条后路”时,他们便有意躲着办案人员,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极力摆脱与刘明贵的关系。
面对这种情况,办案人员针对行贿人、证人的心思,从国家法律讲到公民义务,循循善诱,入情入理,终于叩开了很多行贿人及证人的心扉,让他们开口讲出事实。
对个别顽固不化的行贿人,办案人员则采用传唤措施,使他们如实交代行贿问题。不过,一些工程老板也向办案人员吐露自己的难言之隐:“谁愿意送钱给别人,可当下的现实是,不送钱就很难拿到工程,我们也是十分无奈啊。”
富有戏剧性的是,当办案人员找到工程队老板魏某核实他送给刘明贵50万元又要回的情况时,魏某毫不掩饰地说:“刘明贵在海钢总公司任職期间,我和刘明贵的关系一般,偶尔在一起吃饭、喝茶。大概在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我听说刘明贵就要调到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当老总了,于是我就约了刘明贵在海口市一家饭店吃饭。吃饭时,我将用塑料袋子包装好的50万元送给刘明贵,并跟刘明贵说,能不能关照一下,看有什么工程能让我做一做。刘明贵说,看看有机会再说。他就把钱收下了。刘明贵到海发控公司任职后,我多次问刘明贵有没有工程做,刘明贵每次都回应说现在没有工程,再等等看。后来,我觉得刘明贵不会给我工程了,大概2010年初,我约刘明贵在海口一酒店吃饭时,我对刘明贵说,我现在年纪也大了,也不想做工程了,既然领导没有工程给我做,要不然领导就把钱退给我。刘明贵当时就说可以退钱。过了几天,有一个叫李某钟的给我打电话,他说刘明贵要退钱给我,我们就约在海口市白龙南路的美华荷泰酒店停车场见面。见面时,李某钟提着个塑料袋过来,他说刘明贵交代他把钱退给我,我清点了一下,袋子里是50万元。”
为证实此事,办案人员立即传唤了李某钟,李某钟回忆说:“2010年2月的一天,刘明贵约我见面说,他同魏某吃饭时,魏某让他要么退还之前送给他的50万元,要么帮魏某再承接一个工程项目,否则要到上级部门告发他。刘明贵怕魏某告发他,就让我帮他拿出50万元退给魏某,于是我就联系魏某,约好在海口市美华荷泰酒店停车场见面,见面后我把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50万元交给魏某,魏某清点后说数目对了,于是就驾车离开。还完钱后,我打电话告诉刘明贵已经帮他退50万元给魏某。刘明贵当时说,知道了,辛苦了。”
随着侦查取证、固证、核证等工作紧锣密鼓地进行,行贿人及证人相继到案,刘明贵受贿案的所有人证、物证、书证被逐步获取。
案卷资料记载,刘明贵被海南省纪委调查之前,其妻余某退缴111万元赃款,转入省纪委廉政账户。在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期间,刘明贵交代了自己的所犯罪行后,良心受到震动,对其犯罪给国家、社会带来的危害表示悔罪,并动员他的妻子主动退赃,以求得到法律的宽恕。之后,其妻余某再次退缴了赃款180万元。
两笔赃款合计291万元,那么,其他赃款哪去了?多年的办案实践证明,衡量贿赂案件办理是否成功,赃款赃物的追缴是一个关键因素,是巩固办案成果、稳固全案证据链条的有力支撑。刘明贵受贿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追赃工作的难度很大。为最大限度地追回赃款,办案人员再次提审刘明贵。
办案人员开门见山地问:“前几次提审,你交代了受贿的事实,除去退回的291万元赃款,其他赃款哪去了?退赃的多与少,与下一步法院的定罪量刑有直接的联系。”
“除退缴的291万元外,我家里花费了不少,还有一些钱让李某钟替我保管着。” 刘明贵说。
“李某钟替你保管了多少钱?”“大概有450万元。” 很快,办案人员对这些赃款予以追缴。
庭审认罪后悔不已
不知是刘明贵善于讨好上级领导,还是上级领导认为他确有才干,没能及时发现他的劣迹,就是这样一个屡屡受贿的人,竟然在2007年7月升任了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一职,成为正厅级官员。然而,刘明贵虽然岗位变了,级别升了,但权钱交易的“惯性”却还在。
用刘明贵自己的话说,“因为我是‘一把手,工程上的权绝对不松手。工程队老板拿不到工程,自然就赚不到钱,他们给我送钱,看重的是我的权。”事实也正是如此。在国家反腐惩贪力度不断加大的大势之下,刘明贵凭权大肆受贿仍不收手,最终跌入受贿犯罪的深渊而不能自拔,教训实在深刻。
2017年6月19日,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就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14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座无虚席,闻讯赶来的海南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及省审计厅工作人员、刘明贵的亲朋好友等数百人旁听了庭审。
在检察机关全面确凿的证据面前,刘明贵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服法,真心悔过,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庭审中,刘明贵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具体犯罪事实均予承认,但对部分涉案钱款的性质进行了辩解。他辩称,有些人是在春节、中秋节前后送给他一些钱款,但这只是“朋友间的人情往来”;有些他负责的工程项目,即使对方不送钱财,他也会那样完成工作,并不是主动为对方谋取利益。
对此,公诉人给予了反驳:刑法设立受贿罪的初衷就是为确保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作为公司领导,在工程承建等重大事项上手握大权,行贿人正是看中他手中的权力才会去行贿。“为民办事没错,但是收钱就是一种权钱交易。正常的人情往来会一下送钱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吗?送钱的都是从事建设开发的老板,他们给公职人员送礼为的就是得到关照,这不是受贿又是什么?”公诉人一番话说得刘明贵无言以对。
针对被告人刘明贵提出,他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请求法院从轻判处的请求,法庭认为,刘明贵到案前,其收受李某钟等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已被办案机关掌握。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收受律师姜某某等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对刘明贵主动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坦白行为,依法从轻处罚。
庭审中,刘明贵还辩解说“所收魏某的50万元已于2008年交代李某钟退还给魏某了,不应计入受贿数额”。
出席法庭的公诉人、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长韩俊认为:该宗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行贿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行、受贿双方对于受贿时间、地点、金额、送钱事由等情况的交代内容相吻合,相关书证材料证实行贿人魏某谋取利益请托事项的客观存在,其送钱是看中刘明贵的职权以便日后承揽工程项目得到刘明贵的关照、帮其谋取利益,是一种权钱交易,应以受贿性质认定。
刘明贵在案发前已将50万元退回行贿人,能否认定为“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情形?
韩俊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情形,不能单纯考量时间问题,更重要的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时受贿故意的判断。經审查,刘明贵的退款行为是在其收受他人贿赂后发生的行为,其2007年收受款项时没有任何拒收的意思表示,至退款前,没有任何退还的言行,也不存在阻却其退还的事由,其收受他人钱款时主观上有接受和非法占有请托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收受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既遂。其退款的原因并不具有主动性,从其退款的时间看,虽然供证关于退款的时间说法不一,但不影响对其退款是受贿既遂事后退赃行为的判断,不影响对其受贿罪的认定。
刘明贵的辩护人向法院提出刘明贵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请求对刘明贵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法庭采纳了对刘明贵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明贵在担任省电子总公司总经理、兴业聚酯公司董事长、海发控股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85.7万元、港币130万元、美金1.5万元,被告人刘明贵尚未退出的港币130万元、美元1.5万元按犯罪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为134.9759万元。扣除已退出的赃款741 万元, 尚差429.6759万元未退出,依法应继续追缴。行贿人魏某向被告人刘明贵行贿赃款50万元,由于刘明贵已退还魏某,但此赃款应向魏某追缴。行贿人蔡某向被告人刘明贵行贿价值0.7万元的疑似花梨椅子一对,被告人刘明贵已退还行贿人蔡某,蔡某将该对疑似花梨木椅子出售,得款1.5万元,其超出0.7万元部分属于孳息,应连同赃款本身0.7万元一并追缴。
2018年1月,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对刘明贵受贿案进行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刘明贵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