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律为弱者撑腰
2018-03-23江鹏程
江鹏程
长期以来,对于家暴行为,由于法律失之过宽,导致对家庭生活弱势群体一方保护不够广为社会诟病。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对家暴行为亮出法律利剑。也有人担心,“家庭暴力”本身就难以清晰界定,此次立法出台,过度的法律管制,是否会侵犯到公民个人私人空间?毕竟,“清官难断家务事”。当“家务事”变成社会之痛,法官为您剖析解疑。
“家暴”入刑频率程度细考量
张离与李丽是大学同学并在毕业后登记结婚,两人感情稳定。张离自幼丧父,对于母亲言听计从。于是,当婆媳之间发生矛盾的时候,张离总是将责任归于妻子身上。2013年底,在李丽顶撞婆婆后,张离将李丽踹伤。李丽报警后,公安机关及时出警。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显示,李丽由于撞击脑外伤后综合征、多发软组织损伤、腰椎骨折。并给出鉴定结论,李丽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张离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很多家庭暴力都源于生活的琐事。多数情况下,家暴行为属于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进行调整。只有极其严重的后果,才有可能被刑事处罚。本案中,当李丽遭受家暴报警时,公安机关及时出警。《家暴法》第15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对于涉家暴案件,公安机关出警成了法定义务。同时要根据受害人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本案中,由于李丽的身体伤残被鉴定为轻伤二级,所以最终被检察院依法公诉。诉讼过程中,李丽请求法院予以轻判。法官审理中认为,张离虽然实施了家暴的伤害行为,但并非家暴“成瘾”,从频率和程度来看,较之一般的伤害行为危害性较小。加之其积极救助李丽并取得了李丽谅解。从维系家庭角度不宜给予过重刑事处罚。最终,法官在训诫后对张离免于刑事处罚。
婚内“家暴”分割财产情形要分清
吴东与何琴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执,并逐渐演变为暴力打斗。后来,吴东向何琴提出离婚。考虑到自己没有稳定工作,何琴并不愿意离婚。但是,由于害怕吴东私下转移财产,何琴表示可以两人先签订协议,将财产进行分割,自己才会同意离婚。吴东不同意,何琴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两人财产。
法官说法
很多案件中,受家暴的一方出于种种考虑,并不希望轻易解除婚姻关系。由于婚姻自由原则,法律对此给予必要的尊重。另一方面,由于家庭关系出现破裂,受害者害怕对方利用其强势地位对财产进行私下转移,希望以“遭受家暴失去安全感”为由要求先予以分割财产,认为这样可以对家暴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很难得到法律支持。因为财产共有机制是婚姻制度的重要基础,如果轻易动摇,不利于家庭稳定。考虑到现实中确实存在很多当事人利用自身在家庭中的优势地位,私自对财产进行转移、变卖。所以法律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形下的“婚姻期内”财产分割机制,暨“一方隐藏、转移、挥霍等严重损害财产利益”或“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本案中,何琴并未提供吴东转移财产的相关证据,也不符合医疗救治等条件,其请求未得到支持。
躲避责任逃避诉讼方式不可取
李萌与朱和结婚后多次遭到家暴。万般无奈下,李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朱和拒绝前往法庭应诉,并将怒气全部发泄到李萌身上,甚至多次出现当街拖打等情况。朱和自认为,自己虽然实施家庭暴力,但是由于《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案件调解前置程序,所以自己不去参与调解法院就不能判决二人离婚。
法官说法
在离婚案件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法官重要的考虑因素。但是有些家暴者认为,自己只要不接电话、不到庭、不应诉,法官就不能判决自己离婚。这显然不利于对家庭弱势群体保护。此种情况下如何保护被害人也是司法实务界较为关注的问题。但笔者认为,对于家暴等明显危害当事人身心健康的离婚案件,家暴方逃避诉讼的,法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缺席判决,以保护受害者权益。具体本案,在依法发放传票、短信、并将传票送至当事人父母及工作单位等穷尽传唤方法后,当事人最终出庭参加了诉讼。
抚养权争夺家暴行为影响大
李军是当地做皮草生意的富商,与王红结婚并育有一子李耀。王红辞去工作,做起了全职太太。2013年10月,王红以李军没有尽到家庭责任且对自己时常进行家暴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双方同意离婚,但对于子女监护问题争执不下。李军认为,自己是家庭的经济支柱,而王红由于婚后辞去工作,经济能力和抚养能力严重不足。李军看来,自己可以提供孩子更好的工作和学习机会,孩子理应让自己抚养。同时,李军强调,自己虽然实施家暴具有一定过错,但却从未打骂过孩子,而且孩子也愿意与自己生活在一起,不影响其与孩子的感情和自身获得抚养权的资格。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抚养权的分配,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实践中,是否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抚养意愿确实是法官抚养权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本案中,男方具有明显的家暴行为和家暴倾向,强调自己在家庭中的绝对支配地位,这种榜样示范力量可能对于孩子未来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对比双方的性格和家庭中的一贯表现,如果监护权由男方行使,女方很难充分行使自己的探视权。虽然经济条件不如男方,但在男方支付相应抚养费的条件下,女方有能力为子女提供相对优良的成长环境与关怀。至于是否应尊重孩子选择监护人的意愿问题。法官认为,虽然说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是一般抚养权案件的参考因素。但是在涉家暴案件中,未成年人可能因为惧怕暴力、崇拜权威、生活条件导向等因素影响判断,这种选择可能带有片面性。法官还是应综合案件事实进行裁判。最终,法官将抚养权判给女方,同时判决男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至子女成年。
“冷暴力”界定应严格
柳林与胡凡婚后关系一般。双方矛盾主要集中在柳林弟弟柳云上。胡凡认为,柳云好吃懒做没有正经工作,主要靠柳林接济,成了自己家庭的负担,给孩子也带来负面影响。所以,胡凡不同意儿子与舅舅接触,且严格控制家庭经济,禁止柳云借钱给弟弟。柳林认为,胡凡的行为离间了自己姐弟的感情,而且还通过不说话、时常讽刺柳云等“冷暴力”形式给自己带来了“心理创伤”,所以诉请离婚并分割财产。
法官说法
家庭生活的“冷暴力”问题也是婚姻关系的热议话题。但是本次《家暴法》却并未严格明确。究其原因,“冷暴力”的概念和行为如何定义还未形成统一共识。司法实践中,多是指利用家庭地位差异而实施的相对于肢体伤害的非暴力行为。例如,不说话、控制必要经济来源、控制对方正常的交际圈等。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家庭生活的多样性,很多问题往往外人并无法准确判断。所以笔者倾向于对“冷暴力”应严格界定,要根据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后果严重性和对于婚姻关系的伤害程度等进行综合判定。本案中,胡凡的行为在家庭生活中虽然不值得提倡,但是也并非无理由的、毫无目的进行针对柳林的行为,法官也认为这种行为达不到“冷暴力”程度,更达不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还是应该通过双方的沟通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