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应关注的劳动权益
2018-03-23汪洋
汪洋
近年来,教师与学校、教育机构之间的纠纷日益多发,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为例,2011年至今共审理教师行业的劳动争议案件百余件,教师的诉求主要集中在追索工资、加班费、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另有涉及未缴社会保险所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医疗费报销等纠纷。
【案例一】
办学不负责 学校玩“失踪”教师劳动报酬追索难度大
王女士于2007年9月入职某区某民办学校,担任英语教师。庭审中,王女士主张学校尚未支付其2012年7月的课时工资,并就其主张提交课表。另王女士称其在该学校的分校区上课,并将课表上所有的课上完,此期间被告的办公场所停用,校方的管理人员也失踪,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此后王女士又去查了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发现社保已经欠缴,学校已经将王女士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王女士认为该行为系学校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故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学校方面始终未到庭应诉。审理过程中,法院在教委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学校在2012年度未进行年检,且陆续有多名教师向教委投诉,反映该学校欠付工资,也无法找到校方管理人员的下落。本案中,关于王女士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及工资发放情况均属于学校掌握管理的证据,但学校经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及举证,故法院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而王女士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及课程表,所以法院采信了王女士所主张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及工资发放情况。考虑到学校已经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其行为应视为其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综合考虑从教委核实的相关情况,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举办者随意退出办学的行为,会导致教师劳动报酬追索难度增大,并且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由于民办教育机构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且自负盈亏,故其财政状况不如公办学校稳定。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民办教育机构拖欠教师工资报酬的并不少见,并且有的教育机构突然就撤离原先的办学场地,教师因找不到其负责人,也无从追偿其劳动报酬,起诉至法院也只能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费时费力,即便申请执行,也可能面临财产已转移的窘境。
【案例二】
考勤管理不正规加班事实难证明
翟女士于2015年7月入职某教育集团,担任教师,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由于课程安排紧凑,还要进行第二天的课前准备,因此翟女士几乎每天都要加班,且每周要工作6天。因为学校一直没有支付过加班费,翟女士向法院起诉。该教育集团辩称学校每天早晨8点上班,下午4点学生放学后教师就可以下班,不存在加班的情形。在劳动争议中,如果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需要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本案中,翟女士称学校并没有严格的考勤要求和制度,也无法提交能够证明自己加班的有力证据,因此法院未能支持翟女士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教师的工作存在特殊性,除了为学生上课,还包括课前的备课和课下的学生辅导、作业批改。许多学校,尤其是民办教育机构对教师的考核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有的仅要求教师在上课时出勤即可,有的则要求教师课余时间也要坐班备课;有的允许教师寒暑假休息,有的却要求教师寒暑假也要开班教学。但多数教育机构并未将其相关的考勤制度制定成册,仅仅是口头告知。实践中,有些教育机构虽然安排了教师加班,但因为缺乏相应的加班记录或考勤记录,教师在诉讼中无法提供记载加班事实的相关书证,在主张加班费时面临举证困难。
【案例三】
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校外兼职丢“饭碗”
赵某于2010年5月入职某中学担任体育老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纪律进行约定:“乙方(赵某)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学校)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在其他单位兼职,在校内从事有偿家教,或工作日期间在校外兼课、有偿培训……”2016年10月,该学校以赵某从事校外有偿教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赵某认为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诉至法院。审理中,学校提交了一份公证书,公证书内容系某搏击俱乐部的网站,其教师团队中有赵某的照片和介绍,职务为“总教练”,在个人履历中载明“2010年任职于××中学体育学科主任”;另该网站中还显示赵某所教的学生在国际比赛中获得奖项的新闻。但赵某称这是朋友开的俱乐部,用其名气进行宣传,自己实际并未在此授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提交的证据已经可以证明赵某在校外搏击俱乐部授课的事实,赵某虽然否认但无相反证据推翻,赵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现在许多学校,特别是中小学,为了保证教师授课质量,解决教育行风问题,会明文约束教师的校外授课行为,教育部也于2015年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家长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因此即使不是中小学教师,如果已经有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劳动纪律约定,教师要严格遵守,否则不但会受到相应处分,还会因此丢掉工作,被学校解聘,得不偿失。
【案例四】
有了超长寒暑假不再享受年休假
张女士从2011年8月起在某高中担任英语老师,她主张自己从2012年开始就应该享受带薪年休假,每年5天,但是直到其2016年离职,从未休过年休假,学校也没有支付过年休假工资。因此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支付2012—2016年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张女士每年均有带薪的寒暑假,其中寒假为4周,暑假为7周,因此法院认为张女士每年已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已经远超过其主张的未休年假天数,故驳回了张女士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
老师们可以和学生一起放寒暑假,无疑是最受其他行业艳羡的福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如果已经享受了寒暑假,且假期时间超过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将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福利了。
最后,法官向广大有志于从事教师的朋友们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在入职之前,应做好意向单位的了解和调查工作。尤其是民办教师,要全面审核入职单位的办学资质、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注册资本、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来源、业内声誉等。在入职面试时,对于自己的正当权益要勇于争取,并将双方认可的协议内容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第二,在入职时应要求学校依法提供格式正常、内容完整的劳动合同。基本应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出勤时间、考核方式等,并仔细审核合同内容,是否有违法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坚决拒绝签订空白的劳动合同及内容不明的文件材料。合同签订后要妥善保管合同原件,以备纠纷发生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教师们应注意留存证据。如课程表、上课通知、上班通知等书面证据,以及录音、录像、课程记录等视听资料。一旦发现单位出现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保护好自己的劳动权益。
教育行业的蓬勃发展对于社会进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希望广大教育工作者注重自身权益保障,学校和教育机构注重教职员工劳动福利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