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十条”对供水管网漏损率考核的再思考
2018-03-23舒诗湖
■ 舒诗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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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环保部、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对供水管网漏损率考核中没有明确的要点,提出问题以供讨论。
2015年4月,国务院以(国发〔2015〕17号)文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水十条”要求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
2016年12月,环保部、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联合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包括电子信息在内的工作台账,对“水十条”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和“水十条”各任务牵头单位。各任务牵头单位会同参与部门负责相应重点任务的考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方式,根据自查报告、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和环境督查情况,对被抽查的省(区、市)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环境保护部对相关部门审查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价,于每年4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5月底前报告国务院。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环境保护部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向社会公开。目前,各省(区、市)正根据国家相关部委文件编制水十条考核规定实施细则。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附表2规定的城市节水考核占5分,包括三部分工作: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公共供水管网改造、节水型城市建设。计分方法: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符合《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或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Ⅰ级,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及以上要求。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城市比例达到相应要求(2016~2020年分别达到30%、50%、70%、90%、100%)得5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由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照《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51083-2015)对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自查,随机抽查2个自查达到标准要求的城市。直辖市考核城市建成区。
针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没有明确的要点,笔者提出一些问题供讨论。
问题一、产销差率等同漏损率吗?
住建部行业标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与评定标准》CJJ92-2002于2002年颁布实施,修订后的《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与评定标准》CJJ92-2016于2017年3月1号开始实施。但微信上推送的一些文章对新标准提出了一些质疑,一些降漏难度大的中小水司公开发表论文对标准的不合理性进行了分析,主要观点是某些地域水司目前产销差率太高,降漏周期与现实不符,2020年要降到10%做不到,文章列举了一系列做不到的原因。文章错误地把产销差率等同于漏损率,2020年漏损率降到10%是水十条的要求,行业标准本身并没有达标年限要求。在此,笔者建议标准编制组多开展宣贯活动,避免对标准的错误解读。各省市也可以在行业标准基础上,编制适合本地情况的供水管网漏损控制与评定地方标准和考核实施细则。
问题二、考核漏损率还是基本漏损率?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附表2中的城市节水工作要求二: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国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文件里提到的是漏损率,而《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与评定标准》CJJ92-2016提出基本漏损率的概念和4个修正系数。
基本漏损率=漏损率-修正值
行业标准提出供水管网基本漏损率分两级,一级为10%,二级为12%。与水十条2020年和2017年的漏损率控制目标是对应的。笔者认为,为了考虑区域差异的修正,水十条的考核指标应改为基本漏损率。
问题三、公共供水管网如何界定?
水十条提到的是公共供水管网,而行业标准提到的是城镇供水管网的术语解释是连接水厂和用户水表(含)之间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公共供水管网是否包括居民小区内的供水管道?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目前,大多居民小区二次供水由物业公司管理,自来水公司负责市政公共供水管网的管理。那么,如果居民小区内的供水管道不属于公共供水管网,只考核市政公共供水管网的漏损率,对水司是有利的。据不完全统计,居民小区内的漏损水量占总漏损水量一半以上。
问题四、城市节水标准与CJJ92如何对接?
水十条考核办法要求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年均降雨量<200毫米或人均水资源量<600立方米)符合《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或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Ⅰ级,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及以上要求。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十六条: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CJJ92规定的修正值指标。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Ⅰ级对管网漏损率的要求是小于CJJ92规定的修正值指标2个百分点;《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对管网漏损率的要求是小于CJJ92规定的修正值指标1个百分点;《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Ⅲ级对管网漏损率的要求是不大于CJJ92规定的修正值指标,与《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一致。
符合《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或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Ⅰ级对管网漏损率的要求不一致,《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对漏损率的要求更低。
问题五、水量平衡分析水司自己做还是委托第三方?
《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与评定标准》CJJ92-2016提出了水量平衡表,要求供水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漏损水量分析。以往供水企业一般统计产销差作为企业经营的考核指标,通过CJJ92水量平衡分析,可明确产销差水量与漏损水量的关系。产销差水量=漏损水量+免费用水量。
为了在漏损率考核中体现公正公开,建议供水企业开展自查并完成自查报告,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完成水量平衡分析报告,交给上级政府部门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