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持续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2018-03-23韩志鸿
■ 韩志鸿
烟台市是全国首批房改试点城市,住房保障工作起步早、成效大,累计为千千万万户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了住房困难问题。但随着形势发展,住房保障制度改革进入深水区,特别是原有的以经适房、廉租房和公租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暴露出保障群体交叉、资源配置不均、类别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更加科学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者住房难题,烟台市在政策、实践层面开展了积极探索。
紧盯基本属性,健全住房保障制度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住房建设体系提出了“住有所居”的新要求,政府陆续采取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廉租房等政策形式,解决收入相对较低家庭的住房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又提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要求各级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立和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让房屋回归真正的“居住属性”,最终实现让更多的人住有所居、居有所乐的目标。这一科学论断,引起了极大反响,为房地产发展和调控工作指明了方向。
对此,烟台市深入践行“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理念,认真学习上级政策规定、多方借鉴外地经验做法,2014年正式出台《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将原有的以经适房、廉租房配租和廉租补贴、公租房为主体的多类型保障方式的旧模式,转变为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三合一”,统一归并为租赁型保障房,在满足基本居住需要、逐步实现循环滚动利用的同时,将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工作外来务工人员,统一纳入保障范围,真正实现保障对象无缝覆盖,使得保障资源配置更有效率和更加均等化。相关经验做法先后得到中央改革办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推广。
坚持先行先试,持续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烟台市自2016年起又积极探索和开展制度创新,在学习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推出了烟台版的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新模式,将只租不售向租售并举转轨。根据政策规定,烟台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确定向购房人出售70%产权,剩余30%产权由出售人拥有,实行购房人和出售人按份共有整套住房的产权,共有2年后,购房人可以将剩余的30%产权买回去,拥有住房的完全产权。同时,烟台市还在相关实施细则方面作了规定,使这一政策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
在推进共有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2017年8月,烟台市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积极开展“租售同权”政策研究,探讨在一定范围内提升“租”在住房体系中的作用,引入“外援”、另辟“沟渠”,疏解“购”的压力,让需求回归合理,市场回归平稳,遏制投机行为。
经验和启示
一是民生保障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烟台市始终站在政治的高度来看待住房问题,在改革过程中坚持以“提标扩面”为重点,辅以常态化申请、多样化选择等便民惠民措施,加以强力推进,因此得到群众的支持。
二是民生保障工作必须坚持从顶层设计出发,准确把握政策定位。烟台住房保障制度改革中,牢牢把握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处理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的关系、住房保障和防止福利陷阱的关系,坚持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做到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成为烟台住房保障制度创新取得成功的根本所在。
三是民生保障工作必须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加大责任落实力度。烟台市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克服各方面困难,在市、区、街道均建立了住房保障专门机构或窗口,同时发挥住建、民政、财政、公安、社保等部门作用,实行“三级审核、部门联审”,初步构建起一个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形成了民生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