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年磨一剑”—写于《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条例》施行之际
2018-03-23
■ 特约记者 翟 峰
“这是我市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上上下下都很关注,前前后后用力很多。‘三年磨一剑’,我们终于‘磨’出了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地方性法规,‘磨’出了市民满意的地方性法规”“这部法规首次实现了对饮用水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进行立法,是第一部将河长制写入其中,并细化了相关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是省域范畴内第一部建立了公益诉讼支持机制的地方法规”“这部实体性法规既对生态补偿的协调机制、定标考核机制、补偿依据、筹资渠道等予以了明规,又对企业厂区管理、档案建立、水质检测、管网维护、更新式放水等予以了细化规定,可以说创新内容多、地方特色浓”……以上是笔者近期在四川省广安市调研时所听到的有关《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当地立法机关的有关人员和部分群众对该市首部地方实体性法规,从制定过程到正式施行后的真实评价。
那么,这部“三年磨一剑”“磨”出的市民满意的地方法规究竟何时出台?在其立法过程中又经历了些什么呢?
2017年8月23日,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已先后经过三次市人大常委会例会依法审议并三次修改完善的《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
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全票赞成批准了该《条例》,并决定该《条例》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正式施行。
虽然,自2016年以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批准施行的属于四川省域内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水环境保护法规已有广安、达州、巴中、自贡、眉山这五部,但广安的这部,其个性特征还尤值一提。
因为,广安的这部《条例》,不仅源于一封来自基层人大代表反映基层民意民声的普通来信,而且是通过广泛“取经”,立足于“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的这一立法核心,而最终形成的一部操作性、实用性、实效性皆强的高质量的地方水环境保护法规。
“基层民意”助推地方实体立法项目
2017年9月22日,当广安市人大代表邓治君得悉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已依法批准广安市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首部饮用水安全实体性法规的这一讯息时,即脱口而出:“有了这部针对饮用水安全制定的法规,我们喝水就更放心了!”邓治君如是说,因为他与本市的这第一部实体性法规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这些年来,牌坊新村依托伟人故里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业,不仅村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而且2005年以来还先后荣获了多项殊荣。然而,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工业水污染对新村环境卫生的影响、尤其是对新村周边饮用水的影响,却不得不正视。
2014年元月,邓治君在走访村民、收集社情民意时,村民罗和平向他反映镇上的提灌站不能正常工作,生活污水直接流进了附近的自来水厂,对居民生活用水造成了污染。得知这一情况后,邓治君立刻到现场进行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提交给了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很快,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广安市的环保、卫生等部门即根据邓治君反映的情况对此污染事件进行了依法处理。
然而,不久,邓治君又发现了另外一个问题—由于他的家和牌坊村的不少村民一样,都是住在离协兴镇花园水厂取水口边不远的这一带,喝的都是花园水厂供应的水。他发现,不仅协兴镇提灌站因管理不佳而使其生产污水直排渗入临近的花园水厂,而且花园水厂本身的取水口周边,存在不少水污染的隐患。
本着“人大代表是人民选出来的,从当选的那一刻起就肩负着责任与使命”的这个担当,作为广安农村基层的市人大代表、牌坊新村的带头人,邓治君不仅在当年的广安市人大会上领衔提交了被列为一号议案的《关于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的议案》,还于2014年11月将自己撰写的一封建议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对造成花园水厂取水口周边水污染后果的事件进行监督问责的“基层代表”来信,寄给了时任广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余仪同志。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邓治君代表的来信,不仅将“听取市政府关于花园水厂附近污染问题处理情况的报告”和“对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视察”同时纳入了2015年持续跟踪问效的“建立对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依法监督的长效机制”议题,而且还在2016年1月召开的广安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84次主任会议上,一致同意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确定为市人大常委会首批立法项目,并决定组建饮用水保护立法项目组,由广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任组长,并抽调广安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专班,承担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
至此,由一封倾诉民声民意的基层来信,不仅助推了一个省辖市人大监督议题的形成,而且还促使其转型为地方实体立法项目。
“广泛取经”助力高质量地方水环境保护法规
广安市根据“集中供水工程为主、分散供水工程为辅、联户供水工程为补充的供水方式”的饮用水源管理模式和成都、南宁等城市开展饮用水保护地方立法的时间早、经验多的这一实际情况,先后赴南宁和成都等城市“取经”,并专门就本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起草的思路、框架、重点和切入点等问题,先后向重庆大学、四川大学的有关专家多次咨询论证和虚心请教。
2017年4月21~22日,广安市人大常委会余仪主任带领相关同志应邀参加了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新发展理念和中国地方立法”学术研讨会,并在其开幕式致辞中表达了与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联系、开展合作的愿望。
而在《条例(初稿)》的草拟过程中,广安市人大常委会不仅10余次召开座谈会、咨询会、论证会反复论证研究,还多次向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及其相关专家学者“请教”,征求其对《条例(初稿)》的修改意见。
2017年6月和7月,《条例(草案)》先后两次经广安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四次会议审议,并按“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原则要求,两次都将常委会的审议稿通过市内的主流媒体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全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以期进一步修改、完善。
2017年8月,广安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由于此次审议的《条例(草案)》突出了政府是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河长制重点管理、对饮用水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进行规制等特点,并细化了生态补偿协调机制、定标考核机制、补偿依据、筹资渠道和企业厂区管理、档案建立、水质检测、管网维护、更新式放水等具体规定,使该《条例》不仅呈现了创新内容多、地方特色浓、操作性和实用性强等诸多亮点,还始终坚持了开门立法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坚持了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意见贯穿于了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因而这个“三年磨一剑”的《条例》,终于成了一份向广安全市人民交出的依法治理饮用水水源地的高质量的合格答卷!
看着水龙头放出干净清亮的水,邓治君笑了,“我们这个地方有了这部饮用水安全法规,就等于给老百姓的生活用水安上了一把安全锁。从此,老百姓喝水放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