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生效后海船垃圾处理的几个焦点问题
2018-03-23胡正红贾建雄
胡正红 贾建雄
一、背景
经MEPC.277(70)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Ⅴ之《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以下简称2016规则)于2018年3月1日生效实施。相应地,经MEPC.295(71)决议修订的《2017年MARPOL公约附则Ⅴ实施指南》(以下简称2017指南)也生效了,同时废除了《2012年MARPOL公约附则Ⅴ实施指南》(经MEPC.239(65)决议修正的MEPC.219(63)决议),指南是实施公约的具体措施和指导,因此也至关重要。截至目前,经MEPC.277(70)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Ⅴ综合了MEPC.216(63)、MEPC.246(66)、MEPC.265(68)、MEPC.201(62)等诸多决议的修订内容。
经MEPC.277(70)修订的2016规则主要有如下调整:①对垃圾记录簿格式进行调整;②对垃圾告示牌内容进行调整;③重新定义了垃圾的分类,增加了电子垃圾;④垃圾管理计划应按照最新要求修订;⑤对除谷物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应按照修正案新增附录Ⅰ进行分类,并由托运人声明是否会对海洋环境有害;⑥舷外排放的固体散装货物洗舱水不应包含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本次修订是继2011规则后修改内容最多的一次。新规则生效以来,船东各方积极履约,船检机构积极为船东出谋划策,船上相关资料、设备的重新配置和修订工作正在井然有序地进行着,但是船东还存在着诸多疑问。
二、目前船东面临的几个焦点问题
基于上述修订,船东积极履约,确保船上对垃圾的处理满足2016规则的规定。但业界普遍对以下几个焦点问题存在疑惑:①船上垃圾告示牌应配几块,垃圾告示牌应用什么材质,中国籍船舶是否必须要采用统一购买的海事局制作的铜质告示牌;②电子垃圾桶用什么颜色,其容积要求多大;③船上应配备多少种颜色的垃圾桶,数量应该是多少,垃圾桶容积应该为多少;④放置在船上垃圾处理站的垃圾桶应用什么颜色标识。
1.关于垃圾告示牌的数量
(1)依据
MARPOL公约附则Ⅴ之第9条:总长度为12米或以上的船舶均应张贴告示以使船员和乘客知晓本附则第3条和第5条关于垃圾处理的规定。
MEPC.201(62)、MEPC.277(70)等重要决议,均未提到垃圾告示牌应设置多少块。
MEPC.295(71)明确:声明应置于长宽至少为12.5厘米和20厘米的告示上,告示由耐用材料制成,并固定在船上明显和显著的位置。当告示的破损或磨损影响到声明的可读性时,还应更换告示。告示还应置于船员工作和生活场所的显著位置和垃圾收集箱放置的区域。这些场所包括相应的厨房、餐厅、高级船员起居室、驾驶室、主甲板和船上其他区域。告示应按视线高度张贴,并用船员的工作语言打印。国际航运船舶还应有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打印的告示。如果船舶载运乘客,告示也应置于乘客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显著位置。这包括客舱和所有对乘客开放的用于娱乐目的的甲板区域。
(2)分析及结论
尽管决议和指南并没有明确说明多少块,但是明确了垃圾告示牌的张贴位置及应达到的效果。为了这个目标,指南明确该位置应包括厨房、餐厅、高级船员起居室、驾驶室、主甲板和船上其他区域。但是不同的船,餐厅数量、高级船员起居处所、其他区域的分布区域不同且数量差异较大,因此船舶应根据具体情况制订翔实明确的垃圾管理计划,明确告示牌的数量,也即每艘船配备的数量可能完全不同,但是,实船应和船上批准的垃圾管理计划保持一致。这才是最正确的做法。目前大多数船舶只配备了3块符合指南尺寸的告示牌,分布位置未覆盖指南的要求,或除3块告示牌之外,其余位置的告示牌尺寸特别小,这样的配置都是不够严谨、准确的。
2.关于垃圾告示牌的材质和中国籍船舶是否一定要购买海事局统一制作的铜牌
MARPOL公约附则Ⅴ及其相关决议历来没有明确垃圾告示牌的材质,但是在2012指南和2017指南中均明确告示牌应由耐用材料(durable material)制成。因此,铜质或塑料油布等耐海水腐蚀、耐风化的材料均是可以接受的。
国内船舶相关法规、规程、文件甚至中国海事局统一发布的《国内海船垃圾管理宣传册》等均没规定一定要采用统一的铜牌,也没有规定一定要购买中国海事局统一制作的铜牌。
3.关于电子垃圾桶的颜色和容积
规则没有规定电子垃圾桶的数量、大小和颜色,但是电子垃圾桶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正确的做法是每艘船根据自身情况,在垃圾管理计划中明确电子垃圾桶的大小、数量和颜色,实船配备应和计划一致。关于颜色,目前业界普遍采用白色、红色等,即与计划保持一致并与其他垃圾桶有明显区分即可。
4.关于船上垃圾桶的颜色、数量和体积
长期以来,为了达到规则对船上垃圾分类的要求,垃圾管理计划在执行《MARPOL公约附则Ⅴ实施指南》的基础上,采用国际普遍采用的垃圾分类原则,明确了船上垃圾站配置红、黑、蓝、绿四种垃圾桶以分类接收不同的垃圾。中国海事局也多次以各种形式的文件明确了船上垃圾站垃圾桶的颜色。因此船上垃圾桶的颜色应按照垃圾管理计划进行,并至少能覆盖2016规则要求的11类垃圾。当然,不同船舶大小不同,分区不同,各种处所数量不同,垃圾桶的数量肯定不同,因此准确地讲,强调船上应配多少个垃圾桶意义并不大,而明确船上应配多少类垃圾桶才是至关重要的。
关于垃圾桶的容积,决议已明确应根据垃圾数量估算,特别应注意2016规则要求的PartⅡ,除谷物外的IMSBC货物残余量往往较大,因此垃圾桶的体积应根据具体情况估算确定。
5.散装固体货物垃圾
2016规则最大的修订就是关于固体散装货物残余物(垃圾)及固体散装货物舱室洗涤水,并增加了附录Ⅰ。规则规定除谷物以外的、SOLAS公约Ⅵ/1-1.2定义的固体散装货物须按照GHS①《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分类。若其残余物符合规则附录Ⅰ之7类中的任何一类,则属于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其货物残余为K类垃圾;若属于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则货物残余为J类垃圾。新规则要求船方应当要求托运人对其托运的货物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进行声明,并将声明随船保存至少两年。
关于排放,规则明确在特殊区域外,货物残余应进行分类并在记录簿第二部分中记录排放信息,规则没有明确K类垃圾不可以排放;在特殊区域内,货舱洗涤水包含的货物残留物或清洁剂/添加剂中应无任何被分类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且含有货物残留物的货舱洗涤水须尽可能远离最低陆地或最近冰架排放,但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须不少于12海里。若洗涤水中包含HME①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则洗涤水也属于K类垃圾。规则亦未明确K类垃圾不可以在特殊区域内排放。
关于上述J类和K类垃圾是否要配备垃圾桶,规则和指南均未明确。笔者认为应根据船舶航行海域、港口,在垃圾管理计划中明确此两类垃圾桶的配置情况、大小、数量等,实船按计划配备。
6.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的特殊要求
2018年1月,中国海事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Ⅴ2016年修正案的通知》(海危防〔2018〕56号),明确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航行船舶执行MEPC.227(70),也即除国际航行海船履行公约规定外,中国海事局提前针对国内沿海海船实施了与公约一样的要求。即2018年3月1日起,以船舶航区划分[1],海危防〔2018〕56号适用于国内沿海海船,不适用于国内近海、远海、内河船舶,此类船舶仍按照相应法规执行。
三、结束语
随着人类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船舶电子设备的广泛使用和船舶货品类型的多样化,近年来,国际海事组织针对海洋环境保护对MARPOL公约进行了多次修订,目的是从源头上控制垃圾的排放,使海洋更清洁。船舶是海洋中的重要因子,因此船舶垃圾排放控制尤为重要。只有船舶各方充分知晓公约的要求并及时落实,才可为海洋环境的洁净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