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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安民警武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2018-03-22师博

魅力中国 2018年36期
关键词:问题对策

摘要:人民警察合理、合法地使用武器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是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是,在当前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关于人民警察配备、使用武器,特别是基层民警武器配备和使用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一定层面上影响了人民警察法定职责的履行,基层民警配备、使用武器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

关键词:基层民警;武器配备;问题;对策

警察是国家最主要的治安和刑事力量,而配备和使用武器是人民警察实现其社会功能的一个主要手段和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内外安全局势日益复杂的当下,警察配备和使用武器的问题受到社会上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引起了警察主体自身的一些思考。

一、基层公安民警武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的执法大环境下,基层民警武器的配备和使用方面还存在一些瑕疵和问题,比如警察主体缺乏相关素质、单位管理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等。

(一)基层民警武器配备使用主体方面

当前警察队伍中很多基层民警都缺乏必备的射击训练和良好心理素质,实战和临场应变能力不足,对自身认识不到位。 有不少民警虽然工作时间长,但是实战能力方面还很薄弱,比如说不会装子弹、对枪支的性能一知半解,有的甚至在面临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时手足无措,结果导致对方逃跑或者使自身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这些状况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缺乏系统训练, 射击水平、能力不足。在警校学生的培养过程中,射击训练开设普遍比较少,而且重理论轻实践, 战术意识的训练和培养远远不够。进入公安队伍以后,各项工作繁重并且对实战方面的训练又不重视;二是缺乏相应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对警察这一行业来讲尤其重要,面对突发状况, 必须要具备冷静处理的能力。

(二)基层民警武器配备单位方面

1.武器使用培训的不科学与刻板化。当前很多公安机关中对基层民警的武器使用训练不科学、生搬硬套理论训练的内容,导致训练不能取得预期的成效。究其原因,一是缺乏武器使用的相关专业训练;二是武器使用训练不科学、针对性不强,对临场应变能力的训练欠缺,导致很多基层民警缺乏应变能力。这就需要我们公安的训练要有针对性,针对相关的实际问题灵活制定训练方案。

2.申请流程与合法性调查不够合理。很多地区的公安机关在武器的配备方面缺乏严格的申请流程,事后对使用武器的行为缺乏合法性调查。比如弹药和枪支不是按照规定分开存放、武器的出入库和交接、领取等相关手续欠缺,领取武器时还必须要经过繁琐的报告、审批、查验、登记,很多警察会因为领取武器环节及手续太过繁琐不愿意领取。此外,在警察使用武器以后,公安机关往往都要组织对使用武器的行为进行相关调查,以确保使用武器不存在侵犯人民合法权益的情形出现,很多公安机关在这一点上都有欠缺。

(三)国家及社会对基层民警武器使用中合法权益支持方面

1.社会舆论的影响和对警察使用武器公正客观评价的缺位。警察和群众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比较微妙的,警察既是人民群众的守护者,又对群众的各项社会行为进行管理,警察使用武器也是一直处在风口浪尖的话题。绝大多数情况下警察使用武器,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都会成为媒体的炒作点,把警察推向风口浪尖之处,各界舆论铺天盖地而来,抨击警察执法权威;此外,依法使用武器是警察的一项正当权力,警察在遇有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他人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威胁人民警察自身生命安全的情形,有权力使用武器。但是当今社会对于警察使用武器,普遍都缺乏公正合理的看法和评价,单是从主观上片面强调人权等一些问题而不考虑现实因素,以致于基层民警在使用武器时普遍存在畏惧心理。

2.有关武器使用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国有关警用武器使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法》和《对公安机关对枪支的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较为明确的规定了人民警察在执法规程中对武器的使用标准,但将其放入执法实践中作为执法根据时,其可操作性和具体性却有待提高。例如《人民警察法》法規第10条明文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但是对“紧急情况”的定义却不够具体。在紧急情况下,是否允许警察使用枪支,应当有一个具体的、明确的规定。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对警察使用武器的程序规定不够具体。《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十款规定:“抗拒、阻挠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依法打击人民警察,或者危害人民警察的生命和安全。暴力事件, 经警告无效, 可以使用武器。”“危害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标准是什么?“警告”的方式是什么? 这些问题不解决不给出明确的解释规定必然会给警用武器的使用带来困难。

二、基层民警武器使用问题解决措施探析

(一)提高基层民警武器使用主体应有的素质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建设, 提高民警个人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的战斗力,各级公安机关都应该重视武器使用方面的训练,根据实际情况模拟多种情形进行严格训练。训练的目的既是提高民警的临场应变能力,也是提高其相关法律知识的储备,让其在准备使用武器时头脑清醒,有法可依。同时,在每年度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中,不仅应关注民警的执法办案水平,更应该重视对民警的实战能力考核,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实战考核不合标准的取消配枪资格。

在民警执法时,常有一些违法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处罚而暴力抗法,甚至会有抢夺警察武器的行为, 这就不可避免的增加了警察携带武器的危险可能性。香港警方在此方面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其采用的武器套不同于一般武器套,设计特殊,实际情况下除警察本人外的其他人抢夺武器基本上很难实现, 也就大大降低了警察在此方面面临危险的可能性。另外,在警察使用武器后,及时对其进行心理上的疏导, 有利于避免出现相关的心理问题,防止影响以后的执法工作。

(二)做全做细基层民警武器配备使用单位应有工作

基层民警配备武器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具备配备武器资格并且实际执法工作中确实需要配备武器的民警经过相关的审批之后要及时配备,即配备武器应从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出发。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香港警察的配备武器方式:一是配备给警察自身,警察可以全天配备,前提必须是工作实际需要并且经过单位批准的才能配备。二是配备给警察机关, 然后由警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办案需要再分配给警察个人。这种情况下警察只能在执法期间配备武器, 非执法办案期间要上交。但是考虑到大陆的实际状况,给警察大面积地配备武器显然不现实, 可以区别警务工作的内容配备。

(三)国家社会支持保障基层民警武器使用相关合法权益

1.国家应当制定保障民警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使用武器规程,简化武器使用程序,注重心理素质的训练。立法者应当推进完善有关民警合法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针对保障民警合法权益这一方面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警察权益;在武器出库审批方面国家应出台相关措施,把领取武器的相关程序手续、武器的相关信息以及民警个人的指纹信息进行捆绑,简化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在此方面逐渐推行指纹的广泛应用,实现武器配备方面的电子化。此外,国家应重视警察的心理素质训练,增设警察使用武器后的心理干预措施,警察使用武器后往往要承担超出常人的心理负担。有些民警在使用武器后心理上承受巨大压力,从而产生焦虑情绪,如果这种情绪长时间积攒、无法及时解决,将会产生严重的疾病,因而对于此种情形,应加强训练警察的心理素质,可以通过警务AR眼镜全真模拟训练,制定相关训练方案,增设警察用枪后的心理干预措施。

2.确立警媒沟通机制,降低社会舆论对警察的负面作用。在出现有关警察使用武器的负面社会舆论时,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正面回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避免给一些无良媒体营造散播虚假不实消息的可趁之机; 警察使用武器后经常会有因为舆论引导出现偏差从而导致警察使用武器后受到舆论的严重冲击和影响,出现焦虑情绪,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与媒体的及时对接,避免负面舆论的发酵,从而减少警察使用武器的负面影响。

3.完善人民警察配备使用武器的相關法律制度。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武器时往往心存顾虑。许多情况下民警有必要使用武器去保护自身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但却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武器使用程序的规定不够具体而放弃使用武器。因此,我们有必要着力完善关于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法规,让民警在执法中能无后顾之忧地合理使用武器。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香港的一些法律法规对武器使用情况进行改进,并对武器问题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西方发达国家在执法方面给予了警察更大的权力和自由,并建立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来维护警察的权益,因此西方国家的民警在执法中更能遵守程序、维护执法者和被执法者双方的权益。因此,我们有必要推进完善《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让民警在使用武器时有程序可遵循,使其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这样他们在必要时刻就会敢于使用、善于使用武器。

作者简介:师博,男,1983.4,讲师,硕士,河南警察学院指挥战术系警务技能教研室副主任 ,研究方向:警察武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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